全自动车轮装配线:什么是财务管理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49:45

什么是财务管理模式

mylovegao | 2009-02-13 14:29:50
  • 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的原则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宏观政策和形势要求,针对领域内的微观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

      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一般分为如下的结构层次:一是集团母公司;二是全资子公司;三是控股子公司;四是参股子公司。集团的财务组织机构应根据企业集团组建的不同情况和集团的层次结构来建立。

      集团财务组织机构的设置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集团公司的发展是以一个主体公司(企业)的发展为核心的,集团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将依付于主体公司的各个职能相同的管理部门,这时主体企业的财务部既使主体企业的财务管理部,又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部。二是集团公司是由不同行业或生产不同产品的多个企业组建而成,这时,集团的财务部门要重新设置,如何设置,由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一般说来,在以一个主体企业为核心,子公司较少,相互间的生产经营关系比较密切的集团中,主体企业的财务工作量较大,他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效益,集团这时比较偏向于采用第一种形式。但当集团公司向大型化发展,子公司较多,经营多元化,彼此间的独立性较强时,集团比较偏向于设置独立性较强的财务管理部门。

    --------------------------------------------------------------------------------
      2、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团公司大多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为跨国经营的资本运营实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为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采取过度集权的方法,以便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原则。集团中各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通过资本这样一条看不见的纽带把大家的命运连在一起,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集团资本运营的宗旨。而集团对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也要以资本为核心。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对集团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理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

      (1)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较大规模的扩建、改造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3) 子公司资产重组或土地置换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4) 重要财务政策的制定权不能分散到各成员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由集团总部集中。特别是对一些新兼并、收          购的单位,集团公司还应该直接派主管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约束力。

      (6) 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与内部协作价的制定权应由集团集中。

      (7)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权、流动资金的贷款权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权应该由集团集中。

      (8)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集中的权利。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层次划分

      由于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不同,所以,在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会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可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一是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应采用直接管理;二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列入间接管理;三是对同集团公司只有经济协议或合同关系,没有参股关系的联营、协作企业,在财务上只有结算关系不具有管理职责。根据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的不同,集团财务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制度执行。

      第二层,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稍微松懈一些,应该允许他们自行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现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条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层,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比较松散一些。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不应该对他们限制具体内容,只需要通过集团公司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投资、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分析其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和重大变化等。

      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面较广,并与集团公司的集权和分权模式有关,其主要的内容有:

      预算管理。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集团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总体计划,提供给子公司作为指导性大纲。而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调整、平衡后正式下达,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大纲和检查、考核的依据。

      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重组以及一定规模上的改造、扩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资金管理。集团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集团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应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应由各子公司负责管理。

      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子公司资产的分离、合并、租赁、拍卖、重组、发行债券、破产等产权变动事项以及子公司的物资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出租等应分别经集团公司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价格管理。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定价,实行模拟市场价格。各子公司对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拟订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所拟订的价格具有审定、协调以及裁决权。

      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财务制度的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指定适合本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各项费用指标,并根据上级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

      财务人员的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工作变动以及子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

      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集团公司在宏观政策和形势指导下,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敦促成员子公司各行其职、各保其效,并建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约束机制。

      对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资金流向。

      (1)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由集团总部统一规划,各成员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或“项目承包制”,讲求投资报酬率。

      (2) 集团成员子公司日常合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经过健全的审批手续,可由其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由成员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总部统一处理(或者由集团总部签署意见后,再由成员子公司报当地财政机关)。

      (3) 成员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各类财产,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报集团总部批准。

      (4) 成员子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报请集团总部审批。

      适时地对成员子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效益流失。

      集团总部要根据“两则”“两制”及国际会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管理办法,各成员子公司再据以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备案。其执行情况,由集团总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加强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的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

      (1) 各成员子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若遇公益、救济性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2) 集团总部要审批成员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查利润分配表及相关资料,监督其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

      (3) 加强资本金管理,成员子公司“实收资本”若发生结构变化或数额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设计财务指标考核体系。

      (1) 各成员子公司都要按月、季、年向集团总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条件的地方要先经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验证。

      (2) 各成员子公司要随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尤其是对一些期后事项、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等,都要向集团总部说明清楚,必要时可由总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某些调整。

      (3) 按照财务评价指标的要求,选择有关反映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质量的敏感指标,根据日常收集整理的财务、统计等信息,及时向其发出是否接近临界值的警示,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建议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4) 集团公司要对成员子公司建立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内容的财务指标体系,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实行资本经营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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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

      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应该向成员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代表集团公司总部对他们的资本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参与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有:

      (1)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定管理制度。

      (2) 参与拟订筹资方案,签批资金收支事项等。

      (3)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核财务报告。

      (4) 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5) 拟订利润分配方案。

      (6) 审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另外,财务总监要对成员子公司的经济运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集团公司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便反映各成员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并定期向外部公布。

      加强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

      (1)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履行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两种职能,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要统一规划。

      (2) 搞好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如:每年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少于半个月;对财务负责人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并对培训情况作记录。

      (3) 加强财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如:每年审核一次会计证,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次岗位能力评测等等。

      (4) 针对集团公司的特点,建立对成员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机制。这项工作可由监事会、内审机构等监督考核。

      三、国外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析

       国内的集团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基本上都是采用完全独立的分权模式,即各分、子公司负责自己的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集团一般只对下属公司进行工作指导并在一定时期组织对下属公司进行事后的审计。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已在前文作了分析。

      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国外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基本上与 国目前的这种管理模式相似。然而,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外企业集团在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同时,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对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的重新设计。特别是1993年以后,在全球掀起以BPR(业务流程重组)为主要内容的管理革命风潮后,全球绝大多数大型企业集团(全球500强中的80%以上)几乎都进行了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并建立了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以美国杨森制药集团(在中国设有西安杨森)为例,其财务管理模式是一个二级的集中管理模式。设在各地或各国的制药公司,在本地将财务与业务数据输入后直接通过远程通讯传递到集团总部,集团总部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设专人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记帐处理。业务正常进行均以年初预算为依据,非常规性的成本或费用支出均要申述理由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可以说集团总部完全掌握和控制各地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信息,各地公司按当地本位币进行财务核算,总部则可以按不同的货币进行记帐处理,并进行各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同时可以随时生成合并报表,掌握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

       MOTOROLA公司也是全球性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受到NOKIA、SIEMENS等公司的竞争压力,MOTOROLA公司从1997年开始公司“业务流程重组”,目前尚在进行之中。本次MOTOROLA公司的管理重组对以前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地重新设计。最后形成的管理模式也是三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MOTOROLA公司在美国总部设立一级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球的投资、融资、贷款与全球结算工作。在全球各大区分设二级财务管理与结算中心,负责本区域的预算审批、财务管理、成本与费用控制、地区级结算等工作。亚太区的财务与结算中心设在中国的天津。北京汉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了天津结算中心的业务流程设计与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各地的公司只单纯负责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录入处理工作。

      四、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

       建议集团在对组织实施集团“业务流程重组”的基础上(重组二级公司,清理三级及三级以下公司),设立二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现简要描述如下。

      1、财务管理的结构和原则

      对二级公司财务进行直接管理;

      设定岗位,集团财务对二级公司进行对口指导;

      统一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各岗位工作设计明细和规范化;

      资金结算与运作一体化;

      会计核算国际化;

      建立各种分析体系;

      财务简报体现集团业绩与财务状况;

      财务经理、副经理统一调配;

      财务经理二年轮换;

      2、二级公司的岗位设置

      根据对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建议每一个二级公司的财务部门设立以下四个岗位:

      总帐会计与财务分析。负责总帐、明细帐、结帐、财务报表、业务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财务计划,一般由财务部经理完成。

      外贸业务会计。负责进货、供应商与应付帐款管理、存货核算、出口合同执行、客户与应付帐款管理、客户分析、业务分析、供应商分析、出口退税管理,一般由副经理完成。业务核算按每项目、商品和业务员进行辅助核算。

      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科目间转帐、其他核算,由会计完成。

      出纳。负责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等。

      3、集团财务部岗位设置与职责

      集团总部财务部设置以下岗位并对下级公司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应收会计:负责客户管理、应收帐款管理、应收帐龄分析、摧款、客户信誉分析、客户交易分析、业务收入统计分析(按商品、项目、业务员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指导与分析等。

      应付会计:负责供应商管理、应付帐款管理、付款计划、应付帐款分析、购货价格分析、采购商品分析、与供应商的交易分析(按供应商、采购人员、项目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集团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纳税会计:公司营业税核算、增值税等各税项核算、出口退税分析与处理、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统计分析等。

      总帐会计:期末处理、结帐、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资金会计:现金流量、资金结算分析、付款审批、资金计划等

      分析会计:财务状况分析、其他各种业务分析等。

      电算维护: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维护、操作技巧培训与研讨、会计数据安全管理、 电子数据档案管理等。

      出纳: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会计档案管理。

      4、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按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运行和设置相应的岗位。

    文章摘自 中国会计视野——视野文库(DOC.ESNAI.COM)
    文章地址 HTTP://DOC.ESNAI.COM/SHOWDOC.ASP?DOCID=4610&UCHECKE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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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789 | 2009-02-13 14: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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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月结试,采购,工资,税收,营业额日结算,报销什么的都要开发票,每月再统计各种收支后一算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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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米牛粉 | 2009-02-13 1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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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ooi | 2009-02-13 1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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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366 | 2009-02-13 1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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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值客户 | 2009-02-13 14: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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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的原则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宏观政策和形势要求,针对领域内的微观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

                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一般分为如下的结构层次:一是集团母公司;二是全资子公司;三是控股子公司;四是参股子公司。集团的财务组织机构应根据企业集团组建的不同情况和集团的层次结构来建立。

                集团财务组织机构的设置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集团公司的发展是以一个主体公司(企业)的发展为核心的,集团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将依付于主体公司的各个职能相同的管理部门,这时主体企业的财务部既使主体企业的财务管理部,又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部。二是集团公司是由不同行业或生产不同产品的多个企业组建而成,这时,集团的财务部门要重新设置,如何设置,由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一般说来,在以一个主体企业为核心,子公司较少,相互间的生产经营关系比较密切的集团中,主体企业的财务工作量较大,他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效益,集团这时比较偏向于采用第一种形式。但当集团公司向大型化发展,子公司较多,经营多元化,彼此间的独立性较强时,集团比较偏向于设置独立性较强的财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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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团公司大多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为跨国经营的资本运营实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为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采取过度集权的方法,以便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原则。集团中各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通过资本这样一条看不见的纽带把大家的命运连在一起,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集团资本运营的宗旨。而集团对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也要以资本为核心。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对集团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理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

                (1)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较大规模的扩建、改造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3) 子公司资产重组或土地置换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4) 重要财务政策的制定权不能分散到各成员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由集团总部集中。特别是对一些新兼并、收          购的单位,集团公司还应该直接派主管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约束力。

                (6) 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与内部协作价的制定权应由集团集中。

                (7)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权、流动资金的贷款权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权应该由集团集中。

                (8)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集中的权利。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层次划分

                由于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不同,所以,在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会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可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一是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应采用直接管理;二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列入间接管理;三是对同集团公司只有经济协议或合同关系,没有参股关系的联营、协作企业,在财务上只有结算关系不具有管理职责。根据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的不同,集团财务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制度执行。

                第二层,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稍微松懈一些,应该允许他们自行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现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条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层,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比较松散一些。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不应该对他们限制具体内容,只需要通过集团公司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投资、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分析其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和重大变化等。

                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面较广,并与集团公司的集权和分权模式有关,其主要的内容有:

                预算管理。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集团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总体计划,提供给子公司作为指导性大纲。而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调整、平衡后正式下达,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大纲和检查、考核的依据。

                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重组以及一定规模上的改造、扩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资金管理。集团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集团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应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应由各子公司负责管理。

                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子公司资产的分离、合并、租赁、拍卖、重组、发行债券、破产等产权变动事项以及子公司的物资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出租等应分别经集团公司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价格管理。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定价,实行模拟市场价格。各子公司对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拟订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所拟订的价格具有审定、协调以及裁决权。

                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财务制度的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指定适合本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各项费用指标,并根据上级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

                财务人员的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工作变动以及子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

                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集团公司在宏观政策和形势指导下,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敦促成员子公司各行其职、各保其效,并建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约束机制。

                对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资金流向。

                (1)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由集团总部统一规划,各成员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或“项目承包制”,讲求投资报酬率。

                (2) 集团成员子公司日常合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经过健全的审批手续,可由其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由成员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总部统一处理(或者由集团总部签署意见后,再由成员子公司报当地财政机关)。

                (3) 成员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各类财产,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报集团总部批准。

                (4) 成员子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报请集团总部审批。

                适时地对成员子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效益流失。

                集团总部要根据“两则”“两制”及国际会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管理办法,各成员子公司再据以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备案。其执行情况,由集团总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加强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的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

                (1) 各成员子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若遇公益、救济性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2) 集团总部要审批成员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查利润分配表及相关资料,监督其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

                (3) 加强资本金管理,成员子公司“实收资本”若发生结构变化或数额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设计财务指标考核体系。

                (1) 各成员子公司都要按月、季、年向集团总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条件的地方要先经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验证。

                (2) 各成员子公司要随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尤其是对一些期后事项、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等,都要向集团总部说明清楚,必要时可由总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某些调整。

                (3) 按照财务评价指标的要求,选择有关反映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质量的敏感指标,根据日常收集整理的财务、统计等信息,及时向其发出是否接近临界值的警示,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建议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4) 集团公司要对成员子公司建立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内容的财务指标体系,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实行资本经营责任制考核。



              --------------------------------------------------------------------------------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

                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应该向成员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代表集团公司总部对他们的资本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参与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有:

                (1)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定管理制度。

                (2) 参与拟订筹资方案,签批资金收支事项等。

                (3)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核财务报告。

                (4) 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5) 拟订利润分配方案。

                (6) 审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另外,财务总监要对成员子公司的经济运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集团公司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便反映各成员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并定期向外部公布。

                加强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

                (1)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履行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两种职能,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要统一规划。

                (2) 搞好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如:每年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少于半个月;对财务负责人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并对培训情况作记录。

                (3) 加强财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如:每年审核一次会计证,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次岗位能力评测等等。

                (4) 针对集团公司的特点,建立对成员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机制。这项工作可由监事会、内审机构等监督考核。

                三、国外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析

                 国内的集团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基本上都是采用完全独立的分权模式,即各分、子公司负责自己的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集团一般只对下属公司进行工作指导并在一定时期组织对下属公司进行事后的审计。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已在前文作了分析。

                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国外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基本上与 国目前的这种管理模式相似。然而,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外企业集团在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同时,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对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的重新设计。特别是1993年以后,在全球掀起以BPR(业务流程重组)为主要内容的管理革命风潮后,全球绝大多数大型企业集团(全球500强中的80%以上)几乎都进行了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并建立了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以美国杨森制药集团(在中国设有西安杨森)为例,其财务管理模式是一个二级的集中管理模式。设在各地或各国的制药公司,在本地将财务与业务数据输入后直接通过远程通讯传递到集团总部,集团总部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设专人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记帐处理。业务正常进行均以年初预算为依据,非常规性的成本或费用支出均要申述理由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可以说集团总部完全掌握和控制各地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信息,各地公司按当地本位币进行财务核算,总部则可以按不同的货币进行记帐处理,并进行各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同时可以随时生成合并报表,掌握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

                 MOTOROLA公司也是全球性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受到NOKIA、SIEMENS等公司的竞争压力,MOTOROLA公司从1997年开始公司“业务流程重组”,目前尚在进行之中。本次MOTOROLA公司的管理重组对以前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地重新设计。最后形成的管理模式也是三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MOTOROLA公司在美国总部设立一级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球的投资、融资、贷款与全球结算工作。在全球各大区分设二级财务管理与结算中心,负责本区域的预算审批、财务管理、成本与费用控制、地区级结算等工作。亚太区的财务与结算中心设在中国的天津。北京汉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了天津结算中心的业务流程设计与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各地的公司只单纯负责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录入处理工作。

                四、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

                 建议集团在对组织实施集团“业务流程重组”的基础上(重组二级公司,清理三级及三级以下公司),设立二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现简要描述如下。

                1、财务管理的结构和原则

                对二级公司财务进行直接管理;

                设定岗位,集团财务对二级公司进行对口指导;

                统一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各岗位工作设计明细和规范化;

                资金结算与运作一体化;

                会计核算国际化;

                建立各种分析体系;

                财务简报体现集团业绩与财务状况;

                财务经理、副经理统一调配;

                财务经理二年轮换;

                2、二级公司的岗位设置

                根据对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建议每一个二级公司的财务部门设立以下四个岗位:

                总帐会计与财务分析。负责总帐、明细帐、结帐、财务报表、业务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财务计划,一般由财务部经理完成。

                外贸业务会计。负责进货、供应商与应付帐款管理、存货核算、出口合同执行、客户与应付帐款管理、客户分析、业务分析、供应商分析、出口退税管理,一般由副经理完成。业务核算按每项目、商品和业务员进行辅助核算。

                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科目间转帐、其他核算,由会计完成。

                出纳。负责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等。

                3、集团财务部岗位设置与职责

                集团总部财务部设置以下岗位并对下级公司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应收会计:负责客户管理、应收帐款管理、应收帐龄分析、摧款、客户信誉分析、客户交易分析、业务收入统计分析(按商品、项目、业务员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指导与分析等。

                应付会计:负责供应商管理、应付帐款管理、付款计划、应付帐款分析、购货价格分析、采购商品分析、与供应商的交易分析(按供应商、采购人员、项目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集团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纳税会计:公司营业税核算、增值税等各税项核算、出口退税分析与处理、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统计分析等。

                总帐会计:期末处理、结帐、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资金会计:现金流量、资金结算分析、付款审批、资金计划等

                分析会计:财务状况分析、其他各种业务分析等。

                电算维护: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维护、操作技巧培训与研讨、会计数据安全管理、 电子数据档案管理等。

                出纳: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会计档案管理。

                4、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按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运行和设置相应的岗位。

              文章摘自 中国会计视野——视野文库(DOC.ESNAI.COM)
              文章地址 HTTP://DOC.ESNAI.COM/SHOWDOC.ASP?DOCID=4610&UCHECKE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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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ry_judy | 2009-02-18 14:50:29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 公司的一切运作都归功与钱上;没钱一切都是徒劳无功!正当的财务管理模式可以为公司节约好多成本!随着现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利润急速下降;提高产品价格又飞明智之举;又不可能在原材料上降低!最好的办法就是控制公司支出费用!避免一切没必要的开支!如需财务、差旅之类的管理软件欢迎找我;公司总部隶属美国!这里与开发企业ERP系统辅助软件;例如OA运作、财务差旅费用管理及企业信用维护系统;能帮公司解决掉实质性的问题!像长虹、力邦、中化、阿工大都与我公司有合作的!欢迎电话咨询;徐琪136615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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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泪的配方 | 2009-07-10 22:38:38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 中国税法学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诞生的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发展迅速。不但有了一批可喜的成果,而且出现专业的研究机构。但是,它毕竟是法学中的一门年轻学科,理论尚未成熟。本文拟就中国税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概括,并对它的发展作初步展望。

                    一、中国税法学基本理论述评

                    我们把税法学基本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作为述评的主要对象,而不涉及具体的税法制度,一是因为突出强调其重要性,而且今后也只有在基本理论上下功夫,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具体税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税法学研究才能真正深入;二是因为唯有从基本理论方面才能凸现税法学与税收学研究间区别的实质,而在税法制度方面(如税种法、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法学与税收学间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分;三是因为有关税法基本理论的著述比较集中,研究线索清晰而连贯,而有关税法具体制度的著述多而分散,且因“税改”及税收立法的相对频繁而变化较多,难以尽且详述。故我们主要就税法基本理论中的以下若干重要问题展开述评。

                    (一)依法治税理论

                    1.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回顾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一样意义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的探讨是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中兴起的。学者的研究大多只是限于对税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有关税法的职能和作用的理论的简单重复叙述,没有能够在深层次上展开新的理论探索。但也有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与“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第57、60页;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页。);并进一步指出,税收法定主义“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注:〔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原注。)”(注: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17页;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8页。)。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弥补国家分配论之不足(注: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页。)。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某种意义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原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2.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表明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条件,后者是前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

                    (二)税法基本原则理论

                    刘隆亨先生在其《中国税法概论》一书中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注: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3-75页。)。1989年,有学者对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实质征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实施的原则进行了介绍(注:参见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以法治税简论》,第150-157页。)。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有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来研究、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和六原则说等四种;且在同一数量原则说中,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尽相同。从表述的形式上看,又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沿用我国传统的一贯表述,如“兼顾需要与可能”、“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等;二是直接借用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

                    综观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其中不少问题:1.把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或作用当作税法的基本原则,如“强化宏观调控的原则”(注:以下各原则均引自各税法学教材,不再一一标明出处。)、“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等;2.把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偏概全之嫌,如“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原则”等;3.混淆了“税法原则”、“税收立法原则”(注:此处“立法”指其动态上的意义,即法律的制定。)和“税法制度建立的原则”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的全过程,有些原则,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税制简化原则

                  等只适用于其某一或某几个环节,而不是全过程,不适宜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4.在历史局限性影响下,将税法的阶段性要求当作税法的基本原则,有些甚至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公平价值的精神,如“区别对待”等。

                    有学者对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较紧密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在我国应当如何批判性地对其加以借鉴和运用、乃至贯彻(注:参见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第20-24页。)。笔者比较赞同这一做法,即在表述形式和基本精神方面直接借用西方税法四大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赋予其新的内容,使其能够切实符合我国实际。因为对借用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和沿用我国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传统表述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第一,二者的基本精神其实是一致的,但前者的表述语言简单、明了、直观,概括性强,涵盖面广,彼此间没有重复。事实上,后者中的许多原则可以相应归入前者的各原则中,如“兼顾需要与可能”、“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普遍纳税”等体现的是“税收公平原则”:“贯彻党的经济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等可包含于“社会政策原则”中:“税制简化”、“征税简便”、“简便易行”、“征纳方便”等说明了“税收效率原则”。第二,西方税法四大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也较全面、完整。如传统原则理论中就很少看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再如传统原则理论一般只论及税收的行政效率问题,而没有涉及更重要的税收的经济效率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批判地借用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来统一我国传统原则理论比较混乱、不规范的局面,以便更好地指导税收法制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专文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出,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从而将税收法定主义提到“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的重要地位(注: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7、58-59页。);这些学者还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并分别从宪法和立法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完善问题(注: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在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原则地位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

                    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在整体趋同的情况下又有细节上的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开始出现一些大大区别于以往的观点,值得注意。

                    首先,在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的具体表述上,学者们各有不同,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要素又是大致相同的(注:多数学者意见大致相同的,不再一一表明出处;只对持少数意见或独特见解者,标明出处。):(1)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或符合税法规范的。(2)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过程中)发生的,或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前者将主体限定为“国家和纳税人”,将关系发生范围限制在“征纳税过程中”有失全面,后者的表述更具概括性,更全面。(3)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或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与(2)同理,前者更合理。(4)社会关系。据此,可以将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表述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另外,大部分学者都能正确区分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关系,更有学者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74-175页。)

                    其次,在税收法律关系特征的总结上,主要有如下四点:(1)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国家及其征税机关。(2)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关系。所谓支配权主要是就国有企业作为纳税人时而言的。以所得税为例,国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和征税机关就此征收的税款,都属于国家所有,税款从国有企业向征税机关转移不过是同一所有人下支配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则是针对非国有企业的其他纳税人的。(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对征税主体来说,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对纳税主体来说,负有单方面的纳税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征税主体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纳税主体通常又称为“义务主体”的原因之一(注:有学者对“纳税义务人”称谓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认为“恰恰是这样一个称谓或概念,使得整个税收法制难脱不幸的境地”。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5页。)。但后来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应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只是二者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又不对等:对征税主体而言,其在制定税收法规和进行税收监督过程中,彼此间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合二为一,并以“职权”或责任的形式出现;至于纳税主体,则主要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享有一定的权利(注:参见张永福、孙静:《纳税人的权利》,《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1-32页;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78页。);还有学者专文论述了“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对其产生基础、具体实现及出口退税领域的退还请求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注:参见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第26-31页。)。(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为前提。这一总结仅仅限定纳税主体可以引起税收法律关系,而将征税主体排除在外,也是欠全面的。

                    最后,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上,学者们的分歧较大。第一,在主体方面,一般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对征税主体的组成,大部分学者认为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具体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的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有的认为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注: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第83-85页。);有的认为国家是严格意义上的征税主体,而税务机关是唯一的征税主体(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第175-177页。),后又提出“征税主体是包括国家各级政权机关与具体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层次在内的统一体”的观点(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第175-177页。)。对纳税主体的组成,大部分学者按所有制等标准划分为国有(营)企业、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等;有的按作用的不同,分为纳税人、代征人和协税人(注:参见罗玉珍主编:《税法教程》,第28-29页。);有的划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第83-85页。);又有学者进一步将其规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组织),并按纳税义务不同,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第175-177页。)
                  我们比较赞同最后一种划分方式,传统的所有制划分标准(包括前述区分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转移的不同)在今天要求平等性、国际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失去了意义。

                    近来有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由三方主体间的三重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第一层面上是国家分别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所发生的两重法律关系,第二层面上是发生在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注: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页、第108-112页、第115-124、143-156页。)。我们比较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其一,它涵盖了税收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三方主体,并以其相互关系设计了一个有机的结构,对各方主体所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了一个深刻且恰如其分的分析;其二,它可以有效地统一我国学者关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划分标准混乱的局面;其三,这些学者尤其是认识到了以往忽视的、但其实是最深层次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将税收法律关系研究推向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背景。当然,这一观点还有需要改进完善之处:第一,尽管这些学者认为在税收基本法中只宜规定狭义的税务机关(注: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页、第108-112页、第115-124、143-156页。),但实际上具体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的是包括财政机关和海关等在内的广义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它们也包括在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第二,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这一两层结构中处于何种地位,亦或根本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可以对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再作进一步的分类,如以“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联结“国家”和“纳税人”的中间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一层次)和“广义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层次)两个层次在内,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体系。第三,这一包括了宪法因素、行政法因素和民法因素等在内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否已突破了税法的范畴?第四,倘以这一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的观点为核心,如何修正税法基本理论的其他部分,如税法的概念、税法的基本原则等?以上这些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

                    第二,在客体方面,学者们意见比较统一的是包括“物和行为”。至于有的学者又将物分为“货币和实物”,甚至将诸如“税收指标”、“税收管理任务”等也包括在内,我们认为无此必要。

                    第三,在内容方面,学者们也是仁智各见,从各自观点出发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了不尽相同的总结概括及表述,我们在前面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述评中已有论及,此处不再重复。同样,倘以“税收法律关系两层结构说”重新诠释其权利义务内容的话,势必产生极大甚至根本性的变化。(注: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页、第108-112页、第115-124、143-156页。)

                    其实,以上各方面都共同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认为不能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界定为权力关系性质或债务关系性质,但其基本的和中心的关系仍为债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注: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第18-21页。)

                    以前我国学者都是按“权力关系”性质单一、片面地理解和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现在有学者认为税收实体法法律关系性质的重心是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注:参见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1页。)。从这一观点出发,再辅之以“税收法律关系两层结构说”,就能从根本上解释税收法律关系中三方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尤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给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带来彻底的变革。已有学者作出了初步的理论尝试,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注: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学家》1996年第4期,第68-72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35-143页,该书认为,从广义上说,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我们认为,单就税收征纳关系而言,税收利益只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从纳税人手中征收到税务机关的单向流动,显然是不平等。但是如果我们将征纳税行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整个财产流转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将其置于“国家和其人民(纳税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深层次的理论空间中,运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去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而税收收入最终又被用于为人民提供公用事业或公共物品,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又是平等的。这样,我们就从税收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形式中发掘到了其平等的内涵。

                    (四)税收立法研究

                    对税收立法(注:此处“立法”包括两面意义:一为“静态”之法律规范;二为“动态”之法律制定。)问题的研究一般都是从现状分析和完善构想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在现状分析方面,学者们在不同的时期对各时期的税收立法现状作了各种不同的总结、概括。我们认为,可以将税收立法最主要的问题表述为一点,即“税收立法结构不合理”;并且可以从相互密切联系着的几个方面来对该点所包含的内容加以理解:(一)从立法之动态意义-法律制定的角度看,表现为税收立法体制之不合理,集中体现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不明确,具体包括:(1)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前者未充分行使税收立法权且对后者行使税收立法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后者之立法权为固有的行政立法权或授权的委任立法权,其性质与范围均未定,且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后者“过分”地行使了税收立法权。(2)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不尽合理。依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和征管体制,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均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也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法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征地方税种,不利于地区经济的灵活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多的以“费”之名义而收“税”的不合理做法。(二)从立法之静态意义-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表现为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行税法体系以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而税收之征纳事关纳税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应由“法律”定之,故有违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三)从法律的效力及其权威性等其他方面来看,则表现为税法的整体效力层次低,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弱等。总之,最根本的还是税收立法体制不合理,后两方面都是其必然导致的结果。

                    在完善构想方面,学者们的研究也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大方面:(一)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首先应当有赖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其次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完善,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上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注:参见刘剑文、李刚:《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税务研

                  究》1998年第6期,第63-64页。)。(二)完善税法体系。主要包括:1.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地位,其制定意义之重大,学者们已达成共识,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基本法》的指导思想、特征、立法模式之选择、重点问题及其基本框架进行了阐述(注:参见杜萌昆:《关于对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1995年第12期,第33-35页;林雄:《起草税收基本法总则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深圳特区法制》1996年第2期,第21-24页;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10-11页;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5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2.完成某些税种法的立法程序,使其立法层次由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在具体税种法方面,主要包括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证券交易税法》、《社会保障税法》和《遗产税法》以开征上述税种。(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包括: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从而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和“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体制。2.强化税务执法和司法功能。有学者就提出要制定专门的《税务违章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法》等(注:参见汤贡亮:《关于推进税收立法体系的思考》,《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1-15页。);以及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但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的问题上存在着争论。(注: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36-39、43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214-240页。)

                    (五)税法的分类

                    我国学者对税法的分类的意见不很统一,主要有如下四种:1.按征税对象不同,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四大类(或加上资源税法共五大类);2.按各级政府对税收管理权的不同,分为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两类(或加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共三类);3.按照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或加上税收权限法共三类);4.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税法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

                    上述第一种实际上只是对税收实体法的分类,且以四类为宜。因为资源可以被认为是财产之特定种类,故资源税法可归入财产税法中。第二种分类方法仍仅是对税种,即税收实体法的分类,而不能认为是对税法的分类。实际上按照其分类的思路,可以以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为标准,把税法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也即以税法的法律渊源为其分类方式之一。在第三种划分方法当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二者在逻辑划分上已经是周延、严密的一对相应范畴,在同一层次上是否还存在除二者以外的权限法?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实际上将税收程序法狭义化为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法,而把税收权限(程序)法排除在广义的税收程序法之外。关于第四种划分方法,我们将在第(七)部分专门论述。笔者以为,从一国税法体系构成方式的角度,按照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把税法划分为涉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