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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9:13:33

解放军勋章、奖章综述

我军奖励证章走过峥嵘岁月

  颁发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各类证章是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形式。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历史上影响较大的全军集中颁发证章主要有3次,分别是:

1933年“八一”建军节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向特殊功勋的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除此以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各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对受奖励人员全军一直没有制发统一的奖章。

  1979年3月23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规定对立三、二、一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对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并由总政统一制作了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规定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从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从此全军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至今已使用32年。

  今天,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将正式启用的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

红星奖章
  
一等(级)红星勋章  二等(级)红星勋章 

           由赤金做成

一等红星奖章为金色,正面两个五角星交错呈星花状;中间由丰满的禾穗簇拥着一颗火红的五星,围绕红星标有“红星章”3字;奖章背面刻有“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一等红星奖章”和“一九三三年八月一日”字样,并有编号。 二等红星奖章为银灰色,比一等红星奖章略小,为一个红五角星和一个银灰色五角星交错形成的星花,内中图案与一等红星奖章相同。 二等红星奖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规定终身免除死刑); 三等红星奖章也为银灰色,正面只有一个正五角星,其余图案与一等红星奖章相同。该奖章的图案设计匠心独运,造形新颖,寓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象征着中国工农红军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子弟兵,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工农解放而奋斗。
                    红星奖章
            红星奖章是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有功人员的一种证章,1933年7月9日,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于八一建军节时颁发红星奖章,表彰有特殊功勋的红军指战员。
            红星奖章的基本形状是底衬由两枚五角星交错而成的星花,象征革命的星星之火,之间由五星和禾穗组成的圆形图案,象征着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子弟兵,全心全意为工农解放而服务。五角星与禾穗之间标有“红星章”三字。
            奖章分为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同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作出决议:对于“领导南昌暴动的负责同志及红军中有特殊功勋的指挥员、战斗员”授予红星奖章。
            现有资料记载,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授予过两次。被授予一等红星奖章的有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等;被授予二等红星奖章的有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肖克、何长工、罗炳辉、陈伯钧、李达、李聚奎、毕占云、藤代远、彭绍辉、王诤等34人;被授予三等红星奖章的有程子华、王震、李天佑、杨得志、杨勇、苏振华等53人。此外,1935年7月中旬,一四方面军会师后,毛泽东代表中央政府亲自将一枚红星奖章授予红四方面军总指挥徐向前(未说明几等,可能为一等),以表彰他在四方面军的接触贡献。             据说在当时获得过“红星奖章”的人,万一犯了错误,可免于一死。它是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表彰有特殊功勋的红军指战员颁发的,非常珍贵。            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此之前,中央苏区还颁发过"红旗章",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标志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由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发。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授予方志敏红旗章。1932年12月4日,在纪念宁都暴动时颁发过红旗章。由于红旗章是由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而且也不仅仅授予军队人员,因此,严格地讲,不应算军队的奖章。               
            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战士奖章",红四军第三纵队奖章,红军等十七师"英勇的模范奖章"等。此外,土地革命时期,红军还颁发过多种纪念章,以纪念某一重大战役、事件。1928年颁发的"北伐成功退伍纪念章"是我军建军后颁发的第一枚纪念章。其它如"东江暴动纪念章"、"闽浙赣边区坚持斗争纪念章"、"红军十周年纪念章"等。(蒋荣芳提供内容) 关于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
                  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 毫米,厚度为 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
                  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 二级红星勋章约重
                  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根据 1988年 7月1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 7月 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 星勋章授予 1937年 7月
                  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 1965年 5月 21日以前曾被
                  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 列人员:①1937年 7月
                  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 1965年 5月 21日以前曾被 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②1937年 7月 6日以前入伍或者 参加革命工作,并在 1965年5月
                  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 务,但是 1965年 5月
                  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1988年,全
                  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 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
                  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
                  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
                  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
                  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 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佩戴的荣誉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2月12日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规定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有功人员以八一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有功人员独立自由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 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授勋授奖仪式在授勋授奖人员所在地举行。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八一勋章178枚,二级八一勋章1467枚,三级八一勋章5339枚;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枚,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枚,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枚;授予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八一勋章       八一勋章是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八一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同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杨成武等47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丁盛等1467人以二级八一勋章,授予丁山等5339人以三级八一勋章。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八一勋章178枚,二级八一勋章1467枚,三级八一勋章5339枚。
      八一奖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以外人员。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获得的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一级八一勋章
      二级八一勋章
      三级八一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独立自由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同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黄永胜等196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丁本淳等4152人以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丁仲等31098人以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领导的抗日武装2年以上,或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以下人员。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枚,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枚,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获得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是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同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王建安等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丁士采等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刁志真等54879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                        
      与此同时,对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义的的原国民党有功人员也授予了解放勋章,其标准是,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一次率领一个军级以上部队的;二级授予一次率领一个师级以上部队起义的,三级授予一次率领一个团级起义的。     [这方面的记忆也许有误差,请其他人补充。]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彬山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一级解放勋章
      二级解放勋章
      三级解放勋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价值722元;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价值619元。
      红星功勋荣誉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瓷红色的五角星四周衬有金色光芒线。光芒四射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周边是钉有铆钉的盾牌图案。盾牌图案象征着军事斗争。盾牌外层是大小星火,代表呈燎原之势的中国工农武装。在星火外层,是10种红军时期使用过的兵器图案。外侧光芒线的10个角,象征十年土地革命战争。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独立功勋荣誉章       独立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9克,为5K金,所含黄金重量5.9克,白银重量23克,价值519元。采用长城图案,象征在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环抱主体图案的是长城垛口图案,它和其上方光芒四射的五角星,象征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坚不可摧的抗日联盟。荣誉章的外轮廓是光芒线的8只角,寓意8年抗日战争。
 
      胜利功勋荣誉章      胜利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3克,为4K金,所含黄金重量4.6克,白银重量23.7克,价值424元。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的胜利。5只羽翼相联,口衔麦穗的和平鸽环抱天安门和旗海,表达共和国成立时人民欢庆胜利和向往和平安定生活的心情。(塞上风  2006-10-05 20:06 )
            我军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三次颁授勋章奖章作者:江 水
        勋章、奖章,是授予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颁发勋章、奖章是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荣获勋章、奖章,对于军人来说,是崇高的荣誉,是国家和人民的褒奖。各个历史时期的勋章、奖章,反映了人民解放军的光荣历史,展现了人民军队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人民解放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但在人民解放军历史上,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八一建军节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向特殊功勋的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195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1988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          红星闪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红星奖章
        1933年7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定于八一建军纪念日,为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首次颁发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命令指出:“按照下述功绩的等次来发给”红星奖章,即第一等,“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第二等,“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第三等,“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并规定“各方面军、各军区就其所属的红军军人,考察其有上述功绩者,限于本月20日以前,将其事迹概略报告本委员会,以凭审核后,于'八一’红军成立纪念日,按其等次发给红星奖章”。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作出决议:对于“领导南昌暴动的负责同志及红军中有特殊功勋的指挥员和战斗员”授予红星奖章。
        红星奖章的基本形状是五角星及由两枚五角星交错而成的星花,象征着革命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由五星和禾穗组成的圆形图案,象征着工农红军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工农子弟兵的本质,以全心全意为工农解放而服务的宗旨。
        根据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1933年8月1日,红一方面军总部和各军团、湘赣苏区红六军团、湘鄂赣苏区红十六师、闽浙赣苏区红十军及军区地方部队,按照中革军委批准授予一、二、三等红星奖章的红军指战员名单,分别举行了授奖大会。1933年八一建军节被授予一等红星奖章的有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等;被授予二等红星奖章者有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萧克、何长工、程子华、罗炳辉、毕占云、滕代远、彭绍辉、王诤等34人;被授予三等红星奖章的有王震等53人。
        1934年八一建军节被授予二等红星奖章者共7人,其中有红七军团军团长寻淮洲、红七军团政治委员乐少华,红三军团第四师师长洪超等。被授予三等红星奖章者,共67人,其中有杨得志、陈正湘、姚喆等。
        红星奖章,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红星奖章的颁发,极大地鼓舞了红军广大指战员的革命热情,激励了他们继续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         共和国的殊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全军就解放战争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评功授奖,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分别授予了各种不同功绩和被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14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2月12日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力量,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决议”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同日,毛泽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了勋章奖章条例。
        “条例”规定,勋章、奖章按照不同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的有功人员;(二)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的有功人员;(三)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的有功人员。勋章分为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在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授勋授奖仪式在受勋受奖人员所在地举行。
        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具体规定是:
        八一勋章、八一奖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lO月20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奖章,分别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两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以及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两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对于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对于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级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为了保证勋章、奖章的严肃性,体现“论功行赏”的奖励原则,对是否参加过长征,以及是在形势恶劣的时候还是在形势好转的时候参加革命,授予何种勋章或奖章作了不同划分。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审议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议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根据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于同日发布授勋命令。
        当时分别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殊荣的,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有: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万毅、王宏坤、王恩茂、王新亭、王震、王诤、王树声、孔从周、甘泗淇、朱良才、成钧、刘亚楼、李天焕、李克农、李延禄、李寿轩、李达、李涛、宋任穷、宋时轮、余秋里、吴法宪、吕正操、陈士榘、陈再道、陈先瑞、陈伯钧、陈奇涵、陈赓、陈锡联、周士第、周保中、周桓、周纯全、罗瑞卿、苏振华、洪学智、徐立清、徐海东、马尔果甫·伊斯卡果夫、唐亮、韦国清、乌兰夫、张令彬、张宗逊、张学思、张爱萍、张国华、张云逸、张达志、张经武、曹达诺夫·扎依尔、郭天民、许世友、许光达、毕占云、崔田民、彭绍辉、贺炳炎、傅秋涛、傅连璋、傅钟、程世才、黄克诚、黄永胜、曾生、粟裕、冯白驹、冯仲云、买买提·伊敏诺夫、杨至成、杨成武、杨得志、叶飞、赵尔陆、赵寿山、廖汉生、邓华、郑维山、阎红彦、阎揆要、赖传珠、谢富治、钟期光、赛福鼎、萧克、萧劲光、萧华、韩先楚、韩振纪、谭政、谭冠三、谭家述、饶正锡。这次会议决定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人员中有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有功人员、对人民解放战争有功人员以及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有功的人员刘文辉、刘善本、李明灏、吴化文、何基沣、陈明仁、林遵、阿沛·阿旺晋美、高树勋、马鸿宾、张克侠、张治中、张轸、陶峙岳、傅作义、程潜、曾泽生、董其武、裴昌会、邓兆祥、邓宝珊、邓锡侯、潘朔端、卢汉、韩练成等人。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9月27日下午5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隆重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勋命令。毛泽东主席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分别授予朱德等参加中国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及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有功人员和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的有功人员。
        全军共有131人获一级八一勋章,117人获一级独立自由勋章,570人获一级解放勋章。至1957年,向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颁发勋章共10万余枚,奖章52万余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举行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重要措施》的社论,对授衔的人民解放军军官和所有授勋受奖人员表示祝贺,同时强调向对革命战争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和实行军衔制的必要性。《人民日报》社论指出,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以来,就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和全国人民在一起,以百折不回的革命意志和伟大的自我牺牲精神,同强大的国内外敌人英勇作战,忍受了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甚至付出了鲜血和生命,最终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授予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国家勋章和奖章,这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给予自己的英雄儿女们的崇高荣誉,代表着国家和人民对于英雄儿女们的深切感谢,是完全应当的。
        国家勋章、奖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人员的勋章、奖章。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这次依据国家宪法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受奖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进一步激发人民解放军广大指战员报效祖国和保卫祖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历史的褒奖———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颁发功勋荣誉章。
        1988年7月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7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
        功勋荣誉章共分三种:(一)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独立功勋荣誉章。(三)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分为两级: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l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及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独立功勋荣誉章采用长城图案,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授予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和人民欢庆胜利。授予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和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由军队批准离休后移交政府管理,仍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对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的,由中央军委决定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为军队离休干部分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这是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队伍的人民功臣们的一次集中的表彰。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
        1988年7月30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仪式。大会堂一楼中央大厅高悬着“热烈祝贺军队离休干部荣获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大型横幅。功勋荣誉章获得者和陆海空指战员、群众代表近3000人出席了大会。
        授勋仪式开始后,军乐队高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宣布,根据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授予肖劲光等830名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名同志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31519名同志胜利功勋荣誉章。宣布命令后,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向出席仪式并在主席台就座的王平、伍修权、杨得志、萧克、宋时轮、叶飞、廖汉生、王恩茂、刘震、李聚奎、杨成武、张宗逊、陈士榘、钟期光等14名老干部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勋完毕,4名少先队员登上主席台向全军荣获功勋荣誉章的老同志敬献花篮,朗诵了“光荣啊,功勋荣誉章”的诗篇。荣获功勋荣誉章的老同志代表在仪式上讲话说,中央军委给我们崇高的荣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离休干部的关怀与厚爱,体现了全国人民、全军指战员对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光辉历史的珍视与尊重。我们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一定要珍惜荣誉,保持晚节,顾全大局,继续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为国家、军队的改革与建设,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宏伟事业,努力作出新贡献。
        7月30日,《解放军报》发表了《历史的褒奖时代的表彰》的社论。社论指出:“四枚金光闪闪的功勋荣誉章,将我军61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浓缩于方寸之间,佩戴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参加革命的军队老同志胸前,集中体现了历史的褒奖,时代的表彰,表达了党的勉励和关怀,人民的爱戴和祝福。”“授予功勋荣誉章是对老同志英雄业绩的表彰,更是对老同志革命精神的弘扬。如果把巍然屹立的钢铁长城比作老同志的记功碑的话,那么洋溢其中的革命精神就是钢铁长城赖以凝聚永固的精髓。”“祖国山河铭刻着老战士的英雄业绩,后辈战友景仰着老同志的高风亮节。”  红星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价值722元;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价值619元。
      红星功勋荣誉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瓷红色的五角星四周衬有金色光芒线。光芒四射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周边是钉有铆钉的盾牌图案。盾牌图案象征着军事斗争。盾牌外层是大小星火,代表呈燎原之势的中国工农武装。在星火外层,是10种红军时期使用过的兵器图案。外侧光芒线的10个角,象征十年土地革命战争。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独立功勋荣誉章       独立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9克,为5K金,所含黄金重量5.9克,白银重量23克,价值519元。采用长城图案,象征在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环抱主体图案的是长城垛口图案,它和其上方光芒四射的五角星,象征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坚不可摧的抗日联盟。荣誉章的外轮廓是光芒线的8只角,寓意8年抗日战争。
 
      胜利功勋荣誉章      胜利功勋荣誉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3克,为4K金,所含黄金重量4.6克,白银重量23.7克,价值424元。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的胜利。5只羽翼相联,口衔麦穗的和平鸽环抱天安门和旗海,表达共和国成立时人民欢庆胜利和向往和平安定生活的心情。(塞上风  2006-10-05 20:06 )
             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条件的解释   
                  独立功勋荣誉章
                     俗称独立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
                  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图案为长城,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
                  独立功勋荣誉章为金银合金制作,直径为40毫米,厚度为2毫米,重约29克,其中含金(5K 金)5.9克,含银
                  23.1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
                  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1988年,全军被授予独立勋章的有50159
                  人。至1995年,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之际,全军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红军、老八路, 已有
                  57394人分别获得独立功勋荣誉章和红星功勋荣誉章。    我军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三次颁授勋章奖章作者:江 水
 
        勋章、奖章,是授予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颁发勋章、奖章是人民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荣获勋章、奖章,对于军人来说,是崇高的荣誉,是国家和人民的褒奖。各个历史时期的勋章、奖章,反映了人民解放军的光荣历史,展现了人民军队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人民解放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但在人民解放军历史上,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八一建军节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向特殊功勋的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195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1988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         红星闪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红星奖章
        1933年7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定于八一建军纪念日,为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首次颁发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命令指出:“按照下述功绩的等次来发给”红星奖章,即第一等,“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第二等,“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第三等,“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并规定“各方面军、各军区就其所属的红军军人,考察其有上述功绩者,限于本月20日以前,将其事迹概略报告本委员会,以凭审核后,于‘八一’红军成立纪念日,按其等次发给红星奖章”。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作出决议:对于“领导南昌暴动的负责同志及红军中有特殊功勋的指挥员和战斗员”授予红星奖章。
        红星奖章的基本形状是五角星及由两枚五角星交错而成的星花,象征着革命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由五星和禾穗组成的圆形图案,象征着工农红军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工农子弟兵的本质,以全心全意为工农解放而服务的宗旨。
        根据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1933年8月1日,红一方面军总部和各军团、湘赣苏区红六军团、湘鄂赣苏区红十六师、闽浙赣苏区红十军及军区地方部队,按照中革军委批准授予一、二、三等红星奖章的红军指战员名单,分别举行了授奖大会。1933年八一建军节被授予一等红星奖章的有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等;被授予二等红星奖章者有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萧克、何长工、程子华、罗炳辉、毕占云、滕代远、彭绍辉、王诤等34人;被授予三等红星奖章的有王震等53人。
        1934年八一建军节被授予二等红星奖章者共7人,其中有红七军团军团长寻淮洲、红七军团政治委员乐少华,红三军团第四师师长洪超等。被授予三等红星奖章者,共67人,其中有杨得志、陈正湘、姚喆等。
        红星奖章,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红星奖章的颁发,极大地鼓舞了红军广大指战员的革命热情,激励了他们继续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         共和国的殊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全军就解放战争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评功授奖,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分别授予了各种不同功绩和被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14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2月12日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力量,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决议”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同日,毛泽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了勋章奖章条例。
        “条例”规定,勋章、奖章按照不同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的有功人员;(二)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的有功人员;(三)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的有功人员。勋章分为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在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授勋授奖仪式在受勋受奖人员所在地举行。
        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具体规定是:
        八一勋章、八一奖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lO月20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奖章,分别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两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以及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两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两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对于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对于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级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为了保证勋章、奖章的严肃性,体现“论功行赏”的奖励原则,对是否参加过长征,以及是在形势恶劣的时候还是在形势好转的时候参加革命,授予何种勋章或奖章作了不同划分。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审议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议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根据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于同日发布授勋命令。
        当时分别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殊荣的,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有: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万毅、王宏坤、王恩茂、王新亭、王震、王诤、王树声、孔从周、甘泗淇、朱良才、成钧、刘亚楼、李天焕、李克农、李延禄、李寿轩、李达、李涛、宋任穷、宋时轮、余秋里、吴法宪、吕正操、陈士榘、陈再道、陈先瑞、陈伯钧、陈奇涵、陈赓、陈锡联、周士第、周保中、周桓、周纯全、罗瑞卿、苏振华、洪学智、徐立清、徐海东、马尔果甫·伊斯卡果夫、唐亮、韦国清、乌兰夫、张令彬、张宗逊、张学思、张爱萍、张国华、张云逸、张达志、张经武、曹达诺夫·扎依尔、郭天民、许世友、许光达、毕占云、崔田民、彭绍辉、贺炳炎、傅秋涛、傅连璋、傅钟、程世才、黄克诚、黄永胜、曾生、粟裕、冯白驹、冯仲云、买买提·伊敏诺夫、杨至成、杨成武、杨得志、叶飞、赵尔陆、赵寿山、廖汉生、邓华、郑维山、阎红彦、阎揆要、赖传珠、谢富治、钟期光、赛福鼎、萧克、萧劲光、萧华、韩先楚、韩振纪、谭政、谭冠三、谭家述、饶正锡。这次会议决定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人员中有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有功人员、对人民解放战争有功人员以及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有功的人员刘文辉、刘善本、李明灏、吴化文、何基沣、陈明仁、林遵、阿沛·阿旺晋美、高树勋、马鸿宾、张克侠、张治中、张轸、陶峙岳、傅作义、程潜、曾泽生、董其武、裴昌会、邓兆祥、邓宝珊、邓锡侯、潘朔端、卢汉、韩练成等人。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9月27日下午5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隆重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勋命令。毛泽东主席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分别授予朱德等参加中国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及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有功人员和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的有功人员。
        全军共有131人获一级八一勋章,117人获一级独立自由勋章,570人获一级解放勋章。至1957年,向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颁发勋章共10万余枚,奖章52万余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举行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重要措施》的社论,对授衔的人民解放军军官和所有授勋受奖人员表示祝贺,同时强调向对革命战争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和实行军衔制的必要性。《人民日报》社论指出,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以来,就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和全国人民在一起,以百折不回的革命意志和伟大的自我牺牲精神,同强大的国内外敌人英勇作战,忍受了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甚至付出了鲜血和生命,最终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授予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国家勋章和奖章,这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给予自己的英雄儿女们的崇高荣誉,代表着国家和人民对于英雄儿女们的深切感谢,是完全应当的。
        国家勋章、奖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人员的勋章、奖章。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这次依据国家宪法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受奖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进一步激发人民解放军广大指战员报效祖国和保卫祖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历史的褒奖———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颁发功勋荣誉章。
        1988年7月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7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
        功勋荣誉章共分三种:(一)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独立功勋荣誉章。(三)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分为两级: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l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及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独立功勋荣誉章采用长城图案,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授予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和人民欢庆胜利。授予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和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由军队批准离休后移交政府管理,仍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对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的,由中央军委决定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为军队离休干部分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这是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队伍的人民功臣们的一次集中的表彰。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被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
        1988年7月30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仪式。大会堂一楼中央大厅高悬着“热烈祝贺军队离休干部荣获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大型横幅。功勋荣誉章获得者和陆海空指战员、群众代表近3000人出席了大会。
        授勋仪式开始后,军乐队高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宣布,根据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授予肖劲光等830名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名同志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31519名同志胜利功勋荣誉章。宣布命令后,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向出席仪式并在主席台就座的王平、伍修权、杨得志、萧克、宋时轮、叶飞、廖汉生、王恩茂、刘震、李聚奎、杨成武、张宗逊、陈士榘、钟期光等14名老干部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勋完毕,4名少先队员登上主席台向全军荣获功勋荣誉章的老同志敬献花篮,朗诵了“光荣啊,功勋荣誉章”的诗篇。荣获功勋荣誉章的老同志代表在仪式上讲话说,中央军委给我们崇高的荣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离休干部的关怀与厚爱,体现了全国人民、全军指战员对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光辉历史的珍视与尊重。我们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一定要珍惜荣誉,保持晚节,顾全大局,继续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为国家、军队的改革与建设,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宏伟事业,努力作出新贡献。
        7月30日,《解放军报》发表了《历史的褒奖时代的表彰》的社论。社论指出:“四枚金光闪闪的功勋荣誉章,将我军61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浓缩于方寸之间,佩戴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参加革命的军队老同志胸前,集中体现了历史的褒奖,时代的表彰,表达了党的勉励和关怀,人民的爱戴和祝福。”“授予功勋荣誉章是对老同志英雄业绩的表彰,更是对老同志革命精神的弘扬。如果把巍然屹立的钢铁长城比作老同志的记功碑的话,那么洋溢其中的革命精神就是钢铁长城赖以凝聚永固的精髓。”“祖国山河铭刻着老战士的英雄业绩,后辈战友景仰着老同志的高风亮节。”
        责任编辑 吉 瑾

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一等功奖章

今天,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将正式启用的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7/26/c_121722762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