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肯定和否定: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完整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0:12:53

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完整版)

(2011-12-29 22:15:14) 转载标签:

杂谈

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

  一审代理词(完整版) 

 

审判长、审判员:

兰和律师作为本案原告药庆卫先生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深感荣幸。因为,今天我们将见证中国自媒体时代的一起经典案例。

本案因其所处激荡的时代背景、纠结的社会心态,复杂的舆论语境,特殊的人物身份,其社会和历史价值远超案件自身。本案将对公民社会建设,虚拟空间私权保护,网络行为规制,话语权扩张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以及司法独立、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法治文明与司法伦理等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其后续正面效应将持续发酵,日久弥彰。斗胆预言,今日的庭审,必将载入中国法治与社会文明史。

在发表具体代理意见之前,本律师向被告张显提出严正抗议,原因如下:

9月29日,本案第一次证据交换当天,被告张显一出法庭就对媒体大放厥词:药庆卫诉其名誉侵权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并声称:“不就是为了一块钱吗,药庆卫来了,我当场就给他”。当晚,被告张显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感谢兰和律师给我送来价值6000元的手纸》的文章,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证据说成手纸。文中居然出现“尽管价格昂贵,除了上厕所擦屁股还能有什么别的用处呢?哈哈,但是还是没有卫生纸好用,就放到厕所吧,只好解内急用即可”、“我纳闷了,为了一块钱的诉求,药庆卫甘愿花费如此高昂的代价,你这不是在故意折腾吗?我直接把一块钱给你不就行了吗?唉!”、“药家鑫活着的时候,他说农民难缠,如今,他爸总算可以用这些天价手纸为农民工兄弟作点儿贡献了。”活脱脱一副法盲加流氓形象,更何谈师道尊严。

被告张显的这种轻浮言论,不仅贬损了其理应为人师表的大学教师身份,也是对原告及其代理人严重人格侮辱,轻蔑司法,践踏法律尊严。

直至今日,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未有止息,此唱彼和、枉口拔舌,一如既往地对原告及其家属乃至代理人强施语言暴力,甚至搬弄是非、攻击构陷、调词架讼。其私人网络空间充斥怨词詈语,荒诞暴戾,非常人可理喻。

至为荒唐的是,被告张显为了阻止开庭,对原告代理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其手段之卑劣荒诞令人叹为观止。在第二次证据交换前一天,即11月10 日,被告张显向公安部门报案称本案原告代理人要在其所任职学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制造爆炸事件,对其欲行谋杀。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投入大量警力调查核实,其指控纯属子虚乌有,系报假案。

被告张显的言行肆无边界,实用主义风行,屡屡冲撞道德与法律底线,蔽目惑世,舆情哗然,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此,提请法庭对其予以训诫。

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酌夺:

 

一、侵权事实

被告张显原系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公民代理人。自今年4月以来,其通过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各大门户网站开设的微博、博客,散布了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系列言论。现已证实,其中部分事实陈述性言论未经调查核实,大都纯属虚构;此外,诸如“杀人犯父母”、“开除人籍”、“做婊子立牌坊”、“既要消灭药家鑫的躯体,还要消灭药家鑫的灵魂”等暴戾侮辱性言论,所在多有。

被告张显通过捏造系列所谓事实的权威发布,对原告及其家人恶意诋毁中伤,并肆意侮辱谩骂,误导舆论,引发公众重大误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原告形象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精神创伤。被告张显的行为业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纵观被告张显网络空间侵权言论,大抵可作如下分类。鉴于证据已向法庭提交并经质证,本代理词去芜存菁,仅就其中代表性言论逐条列举,管窥一斑,可知全豹。(注:微博证据均出自《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1)陕证民字第004879号公证书》简化为《004879号公证书》,博客证据均出自《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1)陕证民字005671号公证书》简化为《005671号公证书》)(另注:以下微博、博客内容均为原文拷贝,未作任何修饰,其中诸如标点、文字、语法、逻辑等瑕疵均系原文遗产;为避篇幅繁冗,刻意引导,侮辱智商之嫌,不对其进行逐条剖析点评)

 

(一)、利用社会矛盾,捏造原告官商权贵身份背景以及军队采购黑幕,树立原告官僚、富商、军队蛀虫等社会形象。给原告之子药家鑫贴上“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等敏感标签,刺激公众神经,激化社会对立情绪,将原告及其家人推向社会舆论批判层面

1、(2011年 4月 03日12:4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 第72页 第3条

马加爵穿着囚服说:这是一生最好的衣服,马加爵穷,家里没钱,执行死刑了。药家鑫有车有妞还有美容,一定要将这个军二代拉上绞刑架,不然小马同学太冤了!

2、(2011年 4月 03日15:5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1页 第7条

这个军代表的家庭到底是什么背景?药家鑫的外公原来到底是干什么的?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挖掘!一般一个退休的外公,外孙考上大学了,奖励1万元,不可能让他用5000元买手机;拿5000元去臭美(搞双眼皮和拉嘴角,去美容院搞美容)。不一般!!!

3、(2011年 4月 18日18:1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3页 第5条

他爸2003年转业,她妈退休在家,根据药家鑫的消费水平,可见这个家是不一般的。

4、(2011年 4月 15日23:5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 第65页 第3条

怀疑药家鑫律师所谓药父打工说,在药家鑫还上初二的时候(2003年),药父就专业了(50岁),那为什么这么年轻就转业离开这个美差(军工单位的军代表),要将药家鑫培养成音乐学院的学生,能仅凭打工挣钱供养得起吗?药父不但将药家鑫培养成了音乐学院的大学生,而且还给儿子买了车,这个药父够牛的。

5、(2011年 4月 23日10:4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9页 第8条

据称:药庆伟2003年转业,那时药家鑫才上初中二年级,药家鑫就读艺术院校,大学期间还这样奢侈,让人疑问颇多。

6、(2011年 4月 23日10:39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9页 第9条

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

7、(2011年 4月 23日10:39发表)《004879号公证书》 第59页 第10条

而据媒体批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

8、(2011年 4月 22日13:4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9页 第15条

任何人不管他权有多大,官有多高,背景有多深,家里多么殷实有钱,只要他撞了法律这根红线,那他在正义和法律面前都会变得苍白无力的。

(二)、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于不顾,法外求刑,充当刑事侦查角色,制造“神秘黑衣人”,暗指原告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参与作案,为该案共犯,妄图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以囹圄之灾构陷之

1、(2011年 4月 27日23:2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7页 第8条 

当村民看到药家鑫麻木不仁,打电话而没有拨打120来救人时,纷纷想上去揍药家鑫。就在这时,从不远处传来了这一陌生男子的吼声“不能打人!”。村民感到奇怪,这个人是何人?竟然为肇事人说话!就有人说:“皮干啥,再皮干连你也要揍”。这个男人看形势不妙,又折回原路溜走了。

    2、(2011年 4月 27日23:2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7页 第7条

现在,村民纷纷对这个陌生男人感兴趣,望该男人快点显身。因为大家现在感觉这个男人可能与药家鑫案有关。村民也开始怀疑这个人是不是就是药家鑫的父亲,因为从事发到现在,他们一直没有看到过药家鑫父亲长得啥样?他们一直怀疑这个陌生男人可能就是药父。

3、(2011年 4月 27日23:2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7页 第6条

直到现在药父一直不敢公开露面,这种怀疑更加严重了。望公安机关帮助调查药家鑫父亲或平时与药家鑫有过关联的人。

4、(2011年 4月 29日16:4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5页 第10条

药家鑫从大东郊晚上第一次到大南郊,而且还是才买3个月的新车,药家鑫也是拿驾照不久的新手,除药父为怀疑对象外,也不能排除可能还有其他陪练或陪护人员晚上一同去大南郊的。

(三)、发布“警方不作为”、“检察院黑幕”、“陕西高院黑幕”、“陕西政法委黑幕”、“陕西政府庸官懒政现象”等党委政府及公检法部门的各种黑幕,影射原告利用钱、权等社会关系,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权钱交易,合谋大搞权力寻租

1、(2011年 4月 03日15:3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1页 第10条

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半月后才见报,见报后才正式拒捕;5个月后才首次开庭;原定于3月3日开庭,延长到了3月23日,理由是检察院需对二次撞人事故进行调查,但在法庭却在清描淡写地描述,把一个连撞两个行人,交通肇事逃逸案说成是轻微的交通事故。

2、(2011年 4月 03日15:3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1页 第9条

实际上他们拖到23日开庭就是在等待两会关于死刑及有关轻判的消息;让400名大学生参与民调,而西安有名的几所大学一个学生也没有邀请去,而让药家鑫所在的音乐学院去的学生最多,太无耻了,搞一个假民调,而来压制社会的呼声!没有黑手和后台能有这个能耐吗?!

3、(2011年5月7日00:00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9页13条

引入民粹思想的陕西高院院长安东,其人就是将500人民调作为量刑的发明者,400人大学生,另外100人还有40明军人,请看博客中有其精彩演讲图片。

4、(2011年 4月 03日15:2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1页 第11条

李刚的儿子10月16日肇事,18日就“我爸是李刚”唱响全国。10月20日药家鑫犯案,10月23日扣押了药家鑫,社会和媒体并不知情,直到一个月后才有了这个惊天的血腥消息,且还托了这么久,药家真牛!!!但别忘了穷人虽然无钱无势,但有良知的人成千上万,因为”穷“中有”力“,我们的力量是无穷的!

 5、(2011年 4月 03日16:0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1页 第6条

在大家的声援下!陕西冷娃啥都不怕!在陕西捉过蒋介石;通过宝马事件打响了全国彩票的第一假;足球打黑是陕西人第一次说出的(98隋波事件,2003年王伯事件,2002年一球迷从看台跳进球场打裁判耳光且在众球迷的帮助下从球场安全逃离等等)。陕西人不会让全国人民失望的!这次竟会除掉司法毒瘤!

6、(2011年 4月 15日00:0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5页 第7条

是什么力量阻止对药家社会关系的调查,药家怎么比李刚家还这么牛。10月16日李刚儿子交通肇事,18日“我爸是李刚唱响全国”,而药家鑫10月20日交通肇事逃逸、杀人,再交通肇事逃逸被群众围堵抓获,直到11月28日才曝光,罪行如此恶大,竟然托了这么长时间,在阳光下还演了这么多闹剧。黑手太强大了!

 7、(2011年 4月 28日18:2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5页 第13条

交警和刑警肯定在第一时间就有过沟通,肇事杀人逃逸刑警出完现场肯定马上通报交警查看录像,交警和刑警是2个不同的系统,但发生了重大案件必须马上通报尤其是交通肇事杀人逃逸案那是必须的否则就是渎职。能同时摆平交警和刑警的人只有他们共同的上司总局的最高领导。

8、(2011年 4月 03日12:35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2页 第05条

案子拖得这么长,还采取了延庭,社会关注度这么高,在媒体的聚光灯下,怎么还是出现了许多漏洞,很难想象你们平时是怎么处理案子的!让我们遇害人家属感到寒心,令纳税人感到失望!难怪采用层层设障,没有绿色通道,开庭前就是进不来,因为有着繁琐的安检手续,人民法院就这样对待人民呀,太恐怖了!

9、(2011年 4月 14日23:5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5页 第12条

我们认为:妄想利用法庭的所谓民意压制厅外的民意,这是一起公然对法律程序的挑衅活动,也是一起违法行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进驻陕西严查陕西高院的违法行为!

10、(2011年 4月 14日23:4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6页 第01条

据人民网报道:西安中院称药家鑫案征量刑意见系陕西高院要求,陕西高院终于出现了,原来陕西高院是幕后导演着。

11、(2011年 4月 20日20:3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1页 第10条

全国司法系统正在开展阳光司法,关乎民生问题的此案,陕西搞“闭门司法”有些让人费解。

12、(2011年 4月 20日18:0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2页 第01条

公开开庭的,怕什么呀,陕西政法真弱智!

13、(2011年 4月 20日18:06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2页 第02条

这次开庭程序上是上次的延续。只是对媒体要求严了,不让陕西媒体进入,哈哈,太搞笑了。

14、(2011年 4月 18日17:3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3页 第08条

因为这么简单、直接、明了的案子,为什么拖到了现在,是效率问题,还是阻力问题。值得深思。

15、(2011年 4月 16日10:16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12条

陕西高院:请公布参加人大代表人员的名单,因为他们是我们的代表。

16、(2011年 4月 16日10:10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14条

更令人气愤的是还有些人大代表参加了这次非法的民调活动,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委员会对参加的这几位人大代表追究责任。

17、(2011年 4月 16日10:0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14条

药家鑫因为是大学生,所以就来些大学生参加民调,让人很容易想到,因为药家鑫父亲是军人,所以再来些军人。光天化日之下搞这样的事情,陕西高院我只能说你太无耻了!

18、(2011年 4月 20日23:39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0页 第12条

愿中纪委进驻陕西,从药家鑫案入手,找出陕西司法存在的问题。能挖出腐败就更好了。

19、(2011年 4月 28日15:35发表)药庆卫公证二 第56页 第04条

阳光下,公、检部门的公务人员,你们应该出去走走,多了解些与案子有关的情况。这样不但有助于案情的早日解决,还可以出来晒晒太阳,杀一下身上的病菌,也有利于自己的身体健康。

20、(2011年 4月 28日10:1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6页 第07条

一位网友给我的短信:办案为何如此草率,必有内幕隐情。这是故意杀人刑事犯罪,他们却用的是普通交通肇事的调查手法:刀从何来?公安和检察院只听信药家鑫一个人的证言,他其实一直在撒谎,欺骗了公安、欺骗了法院、欺骗了我们所有人。

21、(2011年 5月 06日19:0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0页 第09条

到今天为止,陕西警方还未对石学鹏、马海娜和段乖良等人进行调查。“庸官懒政”现象,“混混官”,令人气愤!陕西有关警方完全丧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此案可见一斑。

22、(2011年 5月 05日12:5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2页 第05条

半年的时间过去了,陕西公安竟然没有找到药家鑫作案的血衣和相关联的物品,也不能说明作案的刀具来源,更没有对抓获药家鑫和受伤的石学鹏与马海娜进行实际调查,也没有对群众怀疑的神秘陌生人去查。。。这么长时间了,怎么能说得过去呢?

23、(2011年 5月 05日12:2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2页 第06条

强烈建议:公安部认真对待该案,对陕西公安在此案的不作为行为,我们家属感到愤慨和失望,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因为,我们并不认为治安环境是特别的好,我们感觉不安全!所以,建议让异地刑警进驻陕西重新调查!

24、(2011年 5月 11日12:08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6页 第07条

今天下午将给陕西省人大委员会上交关于法院至今还不给我们对方上诉副本的信件,对于法院这种违法行为,我们感到无奈和气愤,只好催促人大过问此事了,请大家去博客看信。

25、(2011年 5月 18日22:3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39页 第03条

薄书记:首先从药家鑫案子查起,该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省政法委对老百姓反映问题,为如此蛮横?

26、(2011年 5月 18日22:3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39页 第04条

药家鑫案若发生在重庆能是这个样子吗?薄书记来陕西吧,帮陕西指导工作,我们这里需要您!

27、(2011年 5月 25日19:0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32页 第10条

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重庆文强二审审判结束,宣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院核准。对文强执行死刑时间为:2010年7月7日。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药家鑫案二审结束,宣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院核准。对药家鑫执行死刑时间为:2011年?月?日。

28、(2011年 4月 03日12:16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2页 第10条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我们亲属不会放过这个杀人狂的!也请大家时刻注意该案的进程,已有消息我会告诉大家的。我们也不会令大家失望的,不会上他们的伎俩:用钱来和谐此事。二十一世纪将会把人视为最为重要的!珍视生命:既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

29、(2011年 6月 30日11:0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13页 第10条

目前,在法学领域有股思潮:花钱就能摆脱一切罪行。我认为:这是反动权威为个别利益群体的代言,对国家法律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引导!我们善良的国人可要警惕呀。

30、(2011年 4月 11日16:1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7页 第05条

大家看看3月25日CCTV13的视频,就会发现,我说完后,李援民先生就说“自首也不可以从宽处罚”,大家可以再去听听他说话的语气吧,感觉一下,回味一下。

31、(2011年 4月 11日16:04发表)药庆卫公证二第67页 第06条

法庭上的一幕出现了:公诉方李援民宣布认可药家鑫的自首情节(胆大妄为的检察官,谁给你认可的权利,你是法官吗),他刚一认可,路刚急不可耐地插话说:“我们接受公诉方关于自首行为的认可”。气的我在法庭上大声说:“我们不接受公诉方和被告方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可”。就有了3月25日catv13上我的发言. 

(四)、刻意撕裂社会阶层,制造对立情绪,将药家鑫案演变成穷人与富人的对决,精英与平民的博弈,甚至是汉奸和人民的生死战,引导社会对立情绪,将原告推向社会情绪对立面

1、(2011年 4月 02日22:1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3页 第04条

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的支持!我知道你们是我们受害人家属的坚强后盾!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生命的尊严!我们坚决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法律是穷人的生命线!让我们一起守护好它!

2、(2011年 4月 03日12:3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72页 第07条

穷人没有钱,但有尊严!若接受了药家的钱而丧失良心和尊严,那我们就真的很穷了!

3、(2011年 5月 08日09:45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9页 第02条

3月23日晚上某媒体丧失了良知,请来了某位精英及所谓的学者,公然很温情地把主观恶性极深且极卑劣、手段极残忍、罪行极严重的杀人犯称为孩子,这种是非不分,丧失法制底线的做法,其后果是已经深深地伤害了我们共产党员和有良知民众的心,你们应该出面检讨这个错误的。

4、(2011年 4月 16日17:2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10条

资本家当然为资本家说话的,凤凰卫视是香港的,中国的香港是资本主义,凤凰当然是资本家的喉舌,他怎么能为弱势说话呢?

5、(2011年 4月 16日23:00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08条

一虎一席谈的凤凰卫视,我感觉将是一虎一口血,内部的汉奸被人民用口水快淹死了,不甘心失败的外贼,开始调侃我们妙妙的生命了,妙妙还没有安葬,你们太缺德了!因为你们不甘心用资本塑造起来价值观的失败的,要挽回药家鑫的生命,我说:“你们的奢望在正义的法律面前是连门都没有的!”

6、(2011年 4月 11日23:0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6页 第08条

该报的理由是:正因为药家鑫十恶不赦,一片喊杀声,所以呼吁不杀他,这样就为中国取缔死刑的文明前进了一步,也做了很大的贡献。这个立意是很好的,就是我们不愿用所谓的高尚行为去被人高尚一回,我们也不愿意被玩闹。这是你们的想法,我们有权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尊严,因为法律是穷人的生命线。

7、(2011年 4月 18日18:5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3页 第04条

目前是草根与精英的较量,他们的声音几乎被群众用唾沫快淹死了,我们一定会赢的!

8、(2011年 4月 25日18:2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58页 第03条

最后,我们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

(五)、影射原告买通媒体和学术权威,制造旨在使得药家鑫得以从轻发落的社会舆论,误导公众,干预司法,试图制造司法黑幕

1、(2011年 4月 11日21:4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7页 第3条

告诉大家:药家鑫死刑几乎已定;药家目前活动相当积极;南方ZM于4月5日与我谈过近4个多小时,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遭到断然拒绝,我们回答是:不是我们要杀他,是法律要杀他!该报某位记者打着所谓人性,取缔死刑的幌子为药家鑫近于,我既收到电话,也收到了短信,当然坚决的态度得到的是他的狂吠!

2、(2011年 4月 11日22:1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6页 第10条

这个报纸就是为所谓的那个精英服务的,他的立场是与老百姓有距离的,往往在利用百姓,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

3、(2011年 4月 11日22:0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6页 第11条

我现在才认识到这个报纸的反动,他们打着所谓追求“高尚情怀”的名义,在宣扬西方的人权,在践踏祖国的法制,你在人民面前,只能是鸡蛋碰石头的!我们要法律的正义,不需要披所谓“被高尚”的外衣。

4、(2011年 4月 11日22:03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7页 第01条

他们很担心法院周五前宣布结果,因为他们的报纸是周五发行的。

5、(2011年 4月 11日21:57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7页 第02条

以赔偿的名义引诱我们,实际上是在侮辱我们,侮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劝说我们与药家鑫父母见面,我的回答是:怕见,不愿见,也不想见,见他们以后会做恶梦的;用所谓的人性感化我们,回答是中国目前有死刑,就就得让某些坏蛋去接受,这样好人才会安全些,国家才会可爱些。

6、(2011年 4月 16日23:00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08条

一虎一席谈的凤凰卫视,我感觉将是一虎一口血,内部的汉奸被人民用口水快淹死了,不甘心失败的外贼,开始调侃我们妙妙的生命了,妙妙还没有安葬,你们太缺德了!因为你们不甘心用资本塑造起来价值观的失败的,要挽回药家鑫的生命,我说:“你们的奢望在正义的法律面前是连门都没有的!”

7、(2011年 4月 16日17:2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4页 第10条

资本家当然为资本家说话的,凤凰卫视是香港的,中国的香港是资本主义,凤凰当然是资本家的喉舌,他怎么能为弱势说话呢?

8、(2011年 5月 08日09:4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9页 第03条

某台的广告最贵我们不嫌的,因为你们的身价高、平台高和关注度高。因为你们也要过所谓的好日子,追求加薪的好生活。但不能丧失良知和立场的,太危险了。

9、(2011年 5月 08日09:26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9页 第04条

三月二十三日药家鑫案开庭的首日,全国有良知的人们倍受关注该案的审判情况,起着风向标作用的某电视台竟然在晚上的黄金时段给全国普通民众进行犯罪心理学的学术报告,同情杀人犯药家鑫的眼泪和炮制职业杀人邪说理论,是谁在导演着这场闹剧,又是听谁的劝说临时更换节目内容的,某台应该澄清的。

10、(2011年 6月 30日11:04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13页 第10条

目前,在法学领域有股思潮:花钱就能摆脱一切罪行。我认为:这是反动权威为个别利益群体的代言,对国家法律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引导!我们善良的国人可要警惕呀。

11、(2011年 4月 11日22:12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66页 第10条

这个报纸就是为所谓的那个精英服务的,他的立场是与老百姓有距离的,往往在利用百姓,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

12、(2011年 5月 08日09:58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49页 第01条

李玫瑾教授为那天的节目做了充分的准备,也做了精心的化妆,把自己特意打扮成一个白发老人。公安大学的同学们:你们平时看到的李玫瑾就是一位白发老人吗?她那天就是为了称药家鑫为可怜的孩子做了些精心的策划,不要再演戏了,太假了,我们不傻的,她的伎俩是什么,一目了然的。

13、(2011年 5月 27日10:41发表)《004879号公证书》第28页 第12条

五教授为药犯粉饰罪行,此招魂式小丑行为已大大地激怒了全天下有良知、有人性的人,也更加激起受害者家属的愤怒!更加伤害了尸骨未寒张妙的尊严!也同时伤害了他们自己的人性道德底线。也必将加速药家鑫走向死亡。此“五教授事件”更加使人们认识到了药家鑫的罪恶中也有某些人缺失人性丑恶灵魂的影子。

14、(2011年 5月 31日16:30发表)《004879号公证书》 第27页 第07条

“西安五丑”、个别精英和“社会渣滓”打着人性的旗号,唱着取缔死刑的调子,标榜为“道德之典范”,实乃慷他人之慨,为小人之恶作,为世人之唾弃!其动机不言而喻,善良的国人此刻要擦亮眼睛,看清他们险恶的用心。

 

    

    上述言论,我们不能采取孤立视角和形而上学思维模式,而应将其放置当时大事件特殊语境加以考察。以被告张显的“陕西公检法黑幕”论为例:公权黑幕的核心无外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寻租市场的买方,在药家鑫案中,除药父外,安有他人?被告张显此诸言论虽对原告未置一词,但审视其之前铺垫原告官商权贵背景与“黑幕”论逻辑关联,对原告的诬蔑构陷用意昭然若揭。

    此外,被告张显在其博客中,还撰写和转载了大量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攻击和侮辱性的文章,对原告进行赤裸裸的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如 “掉进粪坑里爬出来还蹶起屁股放屁喷人的杀人犯父亲”、“做婊子立牌坊”、“把自己屁股擦干净”等,其言语之下作恶毒,举世罕有其匹。

被告张显在其网络空间除对原告赤裸裸侮辱谩骂外,亦公布一系列诸如“军队蛀虫”、“四套房产”、“神秘黑衣人”、“神秘姥爷”、“司法毒瘤”等敏感信息。此信息语涉原告身份、家庭、收入及在药案中参与作案、干扰司法等“惊人内幕”,耸动视听、舆情哗然。

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以上信息纯属捏造,被告张显系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公众,造谣中伤。证明如下: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栏目8月26日节目《张显-药家鑫之父药庆代理人兰和律师隔空论战》节目中,被告张显面对记者的提问回答:“我对他的家庭情况一无所知”、“难道你知道吗,你也不知道”。(见证据(10))

2、法制日报2011年8月15日08版,《“正义表达”的道德与法律边界在哪里》一文中,张显说:“在药家鑫案中,我作为被害者的代理人,对他(药庆卫)的身份产生质疑是很正常的。我不了解他的家庭及工作性质,我转发的一些微博并没有说这些是事实,仅仅是猜疑。我清楚这些猜测,不可能对药家鑫案子产生什么影响,我非常乐意在阳光下面谈事,把所有的疑问公开化等待公正的检验。对药家家庭背景产生猜疑,只是出于我个人的好奇心”。(见证据(5))

3、《法制周末》8月18日第8版《代理人张显博客言论引发网络暴力药家鑫父亲不再沉默》中,张显一再表示:“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有着比别人更强的一种好奇心……对于是否属实,我无权调查……”(见证据(6))

4、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22日发表对被告张显的专访文章《发动舆论监督是我当时唯一的路》,被告张显表示,自己当时发布的这些言论是为了发动社会舆论对药家鑫案进行监督,“到了今天,我也不知道他(药家鑫)的背景是什么。”(见证据(7))

5、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25日11版发表《药家鑫之父诉张显直指不实信息之殇》表明:张显公布的四套房等关于药家奢华的信息,在中央电视台《看见》节目的采访中被证实为虚假信息。(见证据(8))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显对其散布的所谓对原告及其家庭“事实”陈述性言论,并未调查核实。其本人亦表明,无法保证所言为事实,此言论只凭比常人更强的好奇和猜疑,并非基于事实的阐述。

反之,上述新闻报道,对原告及其家庭的真实情况均有所描述。证据(9)关于原告和妻子原单位两份任职证明表明,原告于2003年已转业,在部队仅是军代室工程师,未担任何行政职务,非被告张显所云“负责军械采购”肥缺、其妻亦只是西安华山机电有限公司普通员工。

而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4月22日对药家鑫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表明,此案系药家鑫一人所为,无任何同伙,关于对原告参与作案的各种传言均不属实,至于原告利用金钱和权力干预司法等所谓事实均属凭空捏造,子虚乌有。

至于被告张显所述“军队黑幕”、“西安警方黑幕”、“陕西检察院黑幕”、“陕西高院黑幕”、“陕西政法委黑幕”等黑幕论,肇自何方?请当庭证实,便于监督,若无从证实,那么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剧烈如厝火积于薪的当下,作为人民教师,不致力于仁宽布道,时局和缓,反而凭空想象、无中生有,制造极易引发社会骚乱的公民对国家军队及公权不信任和对立情绪意欲何为?

综上,被告张显的微博和博客中系列侵权言论,除了直接针对原告及家人侮辱漫骂的“通俗语言”之外,其揭密性的所谓“事实披露”陈述的内容严重失实,纯属捏造。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

 

二、主观故意

    现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张显在制造谣言前,早已充分知晓原告本人及其家庭情况,造谣中伤系有意为之,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被告张显一再宣称,其对原告方面的情况无从查实,“一无所知”,他的所有“惊人内幕”都是建立在合理想象、猎奇猜疑和被网友误导的基础上,目的只是为了监督司法。

此种表述,混乱于逻辑,清晰于用意:一方面,用其目的的正义性掩饰行为之不当;同时亦很巧妙地遮蔽真相,以其所谓“一无所知”、“合理想象”,冲淡行为的主观恶意。

但事实并非如此“纯粹”。实质上,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前就已充分知晓原告身份及家庭状况,原因如下:

1、 3月23日,即药家鑫案一审开庭当天,西安当地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华商报》A8版刊发对药家鑫父母的专访文章《对话药家鑫父母:他的行为把我的心撕碎了》见证据(4))现摘录其中两段对话如下:

《华商报》:外界传闻你家家境殷实,是这样吗?

魏某:那些都是假的。家鑫的父亲来自农村,上世纪80年代考上军校,毕业后参加工作,在单位从事科研工作,2003年退伍后一直在外替人干着零工。我是一个普通工人,2008年下岗,如今退休工资也只有七八百元。

《华商报》:包括买车吗?

魏某:那是因为家鑫经常夜间出门带家教,地方很远,我们怕他在路上不安全,便拿出家里的10万元,又借了4万元,给他买了这辆车。现在回想起来,这辆车买早了。

……

由此可见,该报已对原告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做了准确详尽的描述。被告张显作为代理人,曾为探明原告的房产问题,不惜“微服私访”亲赴原告所住小区调查街坊邻里,说明他在穷尽一切办法揭秘药家,对于在当地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提供如此明确信息,不可能不予关注。

此外,被告张显亦已将该报道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证明有二:

(1)、被告对该报道已做通读,对其所提供的信息亦为了解;

(2)、被告对该报道的真实性认可。

昭然,被告张显早在3月23日,就已通过报章了解到原告身份背景和家庭状况,关于他事先并不知情的描述,实属谎言,欲盖弥彰。

2、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011年3月24日《法制日报》 08版《药家鑫案爆出教育偏狭之弊》,清楚写明药庆卫的身份和家庭情况:

药家鑫究竟生活在一个怎样的家庭里?

3月23日庭审之前,药家鑫的母亲魏某接受采访时说:“家鑫的父亲来自农村,上世纪80年代考上军校,毕业后参加工作,在单位从事科研工作,2003年退伍后一直在外替人干零工。我是一个普通工人,2008年下岗,如今退休工资只有七八百元。”

很显然,该报道也已将原告身份、工作状况以及家庭收入等都做了全面概括。

被告张显已将该报道当证据提交,至少说明两点:

(1)、被告对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认可;

(2)、可证明被告至少在3月24日就已通过《法制日报》知晓真实情况。

3、证据(9)的两份单位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原告的身份背景:

3月24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出的证明文件显示原告妻子“原系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该同志于2001年5月调入本公司生产部担任库房保管员,2009年12月从本单位正式退休”

当日,原告的原单位中国人解放军驻803厂军代室开出的证明表明:“药庆卫为我室工程师,2003年转业,没有担任过任何行政职务。”

3月25日,原告将通过律师将这两份证明文件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入药家鑫案件卷宗。作为代理人,阅卷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被告张显完全可以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了解真实情况。

4、2011年4月2日和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曾分别约谈张显、王辉、王辉之父王合理、宫子村村支书张光明,形成3份谈话笔录。该笔录清晰表明,当时法官亦明确告知原告真实身份。大致内容概述如下:

4月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药家鑫案受害人丈夫王辉阐明:“药家鑫的父亲也是农民出身,考上军校后在东郊一个厂当军代表,他母亲是华山厂的退休职工。”

王辉的父亲王合理说:“该赔的赔给我们,赔偿的钱不能给北雷村(即被害人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所在村)。”如此表明,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家属并没有放弃民事赔偿。被告张显关于死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并非被代理人的原意。

宫子村村支书张支光明表态:“如果案子得不到公平判决的情况的话,世园会开园的时,我会带村民去,打着横幅去要求公平判决。”

4月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与张显的谈话笔录中显示,张显一方面表明药家鑫没有任何免死理由,即便自首情节成立,也只是“轻微自首”(注:此概念系张显先生原创),并明确表态,“该判死刑还是判死刑,该赔多少还是要赔多少。”同时表示,“我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国内外跟帖的人很多,还有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份谈话笔录表明,王辉、张显等人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一方面要求得到经济赔偿。在这三份笔录中,关乎此案最核心事实是,4月2日,西安中院的法官就已向被害人家属明确告知药庆卫的真实身份和家庭状况,被告张显当时作为其公民代理人理应知晓法官告知的情况。

此外,被告张显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前,也曾5次主动与药庆卫通电话,以私下道歉、赔偿损失、抽耳光下跪等方式央求原告撤诉。在9月25日的电话中,被告张显承认自己在4月6日,“中院叫我去的是喝茶,张庭长找我谈一些事情,……人家介绍你是一个军代表,我终于知道军代表是干啥的,说是搞质检的还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见,即便3月23日、24日、25日,被告张显闭目塞听,委实不知情,那么无可争辩的是,最迟至4月6日,其对原告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早已心知肚明。

 

综上,被告张显在散布谣言之前,早已充分知晓原告身份背景和家庭状况,此后的种种不实信息的传播,并非如其对媒体所述,是在不知情和猜疑想象的前提下做出的,其言行存在明显主观故意。由此,即便如被告张显辩称其系列虚假言论是转载网友的,亦是在明知事实真相前提下为刻意歪曲事实做的转载,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因此,无论何种说辞,被告张显皆难辞侵权责任之承担。

三、动机存疑

至此,就有一个绕不开的谜题待破解:被告张显在明知原告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情况下,频频制造诸如权贵身份、四套房产、钱权交易等系列谣言,其真实动机何如?

被告张显一再强调如此这般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司法。姑且不论其真实性,就此表述本身而言,存在逻辑悖论,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采取造谣的方式来监督,行为本身的正义性存疑。

实际上,在谣言集中爆发前,即4月22日,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张显关于“公正判决”、“把这个军二代拉上断头台”以及“从肉体和灵魂上彻底消灭药家鑫”的求刑目的业已达成。

因此,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后谣言集中发布的所谓监督司法的目的正义论即成伪命题。我们无法从此正义论中探寻缘由,只能从现有纷繁复杂的事实证据里剥茧抽丝:

1、被告张显于9月22日至9月27日,连续5次致电原告,以私下道歉、赔偿损失、抽耳光下跪等为对价央求原告撤诉

在9月29日证据交换前,被告张显连续5次致电原告,表明害怕开庭的心迹,因为一旦开庭“就是连续剧了,没完没了了……”(张显原话)。

在电话中,被告张显虽一再以下跪、扇耳光、道歉等对价央求原告撤诉私下和解,但却一再对其责任进行狡辩推脱并语挟威逼利诱,原告从中未听出丝毫真诚的歉意,由此断然拒绝。

在这些电话中,被告张显虽一再狡辩,推卸责任,但也很明确地道出了捏造这些不实信息的目的,“就是说明你们家强势,他们(王辉)家弱势”(张显原话),引发对立的社会情绪。

2、被告张显提交的5月29日当天发表两条道歉微博,证明张显也曾为自己对原告及家人的造谣中伤的行为感到惭愧,但旋即被删除

2011年5月29日,原告不堪被告张显对其的侮辱和诽谤,亲自找到张显家里说明情况。双方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保卫处面对面地进行长达4个小时的对话。被告张显在随后的微博中亲口承认“确实有误解人家的地方”,并对“药家鑫和他的父母道歉”,但这两条微博不到两个小时就被删除。

随后,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中更是变本加厉地对原告进行侮辱,并在电话中告知原告:“我现在是公众人物,我代表一部分人的立场,轻易不能改变。”

在4月6日,西安中院刑庭法官与张显的谈话笔录中,张显表示,“我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国内外跟帖的人很多,还有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其后,浩浩汤汤的网络捐款成为药家鑫案的另一大亮点。那么,造谣与网络捐款间有何关联,抑或各自独立?此问题迄今讳莫如深,甚至连当时的捐款者后来提出要了解捐款走向的合理要求都遭到网络水军的人肉搜索、围攻谩骂。

时至今日,关乎被告张显制造不实言论的真实动机成谜……

 

四、侵权后果

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使其社会评价极度贬损,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莫大伤害。

本案中,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里,编造诸多针对原告及家庭的不实信息,通过明示或暗示引导受众对原告产生负面的主观认知。在被告张显微博的评论中,大量在这种不实信息引导下的受众不但给予原告“有权势,有财力,为保儿子性命,买通媒体、制造黑幕干预司法”等错误评价,更有不明真相的网友频频干扰原告家人,连其年逾八旬的岳父都横遭人肉搜索、侮辱谩骂和电话骚扰。

这些遭遇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严重干扰和身心创伤。原告的妻子不堪重压,患上严重抑郁症住院治疗。

被告张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如下:

(一)、引发网友如潮恶评,激发社会暴戾情绪,现将其中部分评论节录如下:

1、4月23日上午10时39分,张显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为“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该条微博被转发460次,454人次参与评论,网友评论摘录如下:(见证据3)

1.1、winny-维尼同学:要彻查幕后真相!

1.2、fnyy819:养不教,父之过。看看药家鑫的作为,其父必定禽兽不如。一定要弄倒此人,不然后患无穷。张妙家属和原告律师等均不安全。

1.3、猫_小暖:肯定有问题,一定要查药父!

1.4、暨大木棉:老子看不惯任树棠这种好好先生,小药判死刑是咎由自取,老药如果也是害人精,怎么就不能查?就是要让恶棍们家破人亡、断子绝孙!

1.5、暨大木棉:张显说的对,除恶务尽,落水狗就要痛打,老药小药一起打。小药杀人,应该死。老药如果贪污,应该一查到底。

    1.6、幾jkodf:药家大大的有问题,一查准出事。

1.7、每日政经评论:转发此微博:顶起来!抓军队腐败分子。

1.8、昱山Gavin:军代表?住哪个厂的?好大的级别啊,难怪差点把水搅浑,差点强奸中国法律!

1.9、good2:药庆伟这个杂种,有其子必有其父,有其父必有其子,胡总l英明的话,连这孙子一块杀了,除恶务尽,以整我党我军。

             1.10、Louis_路易斯王:药家家破人亡正是我想看到的结果。

             1.11、村上磨刀:赶尽杀绝好不好啊?

             1.12、染香爸爸:突然想到,药某父亲必须要严肃处理。否则

儿子枪毙后,一定会怀恨社会,非常有可能被西方利用做间谍。

1.13、触摸到云的心:一定要严查此人!不只是经济贪污!说不定是个外奸!这些人不剔除中国很危险!

1.14、曾经年轻过了:要真战争起来,这种人采购的军械得害死多少军人啊!该不会是米国派来的间谍吧!

……

2、同一天,被告张显发表另一条微博称“而据媒体批露,在房价高企的西安,药家在市区内居然有四处房产,结合药家鑫平时生活之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

该条微博更被转发806次,被转发后,还会有多少次几何级增长的转发率,无法统计。该条微博亦

2.1、在中爱佩芮:哼,还有什么啊,不就是贪污嘛.

引发网友对原告的声讨:

2.2、月饼总动员:军队采购方面是很乱的大量吃回扣.

    2.3、 Mr临界: 我终于把粥吃完了,再说两句。药家鑫案宣判前,一会儿李专家说钢琴杀人,又是上CCTV下跪,一会儿网上又传出在看守所表演节目的视频。这些花样肯定都不是药家鑫做的嘛,那是谁在帮他搞的?显而易见.

2.4、北京兰博 :他死那天,要全民去验尸,我敢肯定他们会调包,药家鑫不会死的!判他死刑仅仅做戏而已,会找别人代替的!一定要暴尸一个星期,让所有人去验尸,看看是不是他!

2.5、暨大木棉 回复@小璐仔崽:不是偷的抢的,是受贿得来的不义之财。怎么就不能查一查?

2.6、暨大木棉:看了报道,据药家邻居说老药转业时一次性拿了30几万的安家费,这应该是药的最大一笔财产。老药如果真有这么多房产,是很可疑的。

2.7、举报|正义常存:在中国无官不贪!只要有一点权力的芝麻官都能贪污数百万,更何况人家药庆伟了,应该查处药庆伟贪污的巨款!和四处房产.

显见,被告张显的此类微博引发网友诸多恶评,使得原告社会评价严重贬低,社会负面影响以蝴蝶振翅效应扩散。

(二)、被告张显微博和博客的受众众多,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产生的发散性影响难以估量,造成对药庆卫名誉严重的侵权后果

被告张显由于在药家鑫案中的出位言论和激情表现,频频被媒体聚焦,一度成为公众人物,其网络空间也随之成为药家鑫案相关信息的权威发布平台。

据统计,被告张显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多家门户网站均开设经实名认证的微博博客。其四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粉丝数(关注者数量)近100万。其博客浏览量,仅新浪一家就高达500余万人次,诸多微博和博客文章被天涯等各大论坛转载,受众数字难以统计。

网络谣言与现实传谣的区别在于传播效率和影响面的天渊之别。在现实人际点对点的线性传播中,谣言充其量仅是你知我知众人知,传播受众和影响面均有偏狭;但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突破了线性传播的局限,真正畅通无碍地做到了天知地知外太空知。信息一经上网,在传播效率上以光速计,在传播空间上覆盖全球,形成一种“核裂变”式的网络传播效应,个体信息立即成为全球范围传播的信息,不分肤色不分国界地被海量受众接收,顷刻间无限放大,一介草民的知名度瞬息可与奥巴马比肩。谣言借助网络传播,很容易形成舆论狂潮,风起叶落,横扫千军如卷席。

因此,诸如被告张显捏造的“军队蛀虫”、“官二代”、“富二代”、“司法黑幕”、“政法委黑幕”“陕西高院黑幕”等这些容易引发社会骚乱和仇恨情绪的信息,被迅速传播、无限放大。这些虚假信息的海量传播效果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程度难以估量。《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国内数十家媒体均对网络造谣的“张显现象”给予批判,新华社更是以连发20余篇评论的罕见姿态,提出重拳打击网络造谣。由此可见,网络谣言社会危害程度何其大也。

9月7日,南方日报评论员周虎城先生登报《向药家鑫父亲致歉》,文章中说“在得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家庭的真实情况后,我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显然我受到了误导,把药家鑫视为了特权家庭的一员。这其中,有一定程度是受到了药案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西安某高校副教授张显所发所转网络言论的误导。因此,在药庆卫状告张显一案中,我不得不反思自己之前的行为,在一个信息化碎片的时代,找到真实的信息是多么的重要。”“药庆卫显然不是什么特权人士,也不是什么富豪大款,只是一名普通百姓罢了。……对特权阶层不满的社会情绪之火一旦被点燃,再难熄灭。于是,网络上下,对药家的指责之声滔滔不绝。道理不错,对象错了,其结果便是天上地下,错得离谱。”“不管如何,当时的社会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劫持了。非理性成为主流,药家鑫为他的杀人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问题在于此罪并非其家庭行为,却让其家庭背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

这篇文章很大程度反映了当时许多人被虚假信息蒙蔽后的真实心态,通过该文章,可以看到张显编造不实的言论使得社会公众对药庆卫及其家庭的产生极其严重误解。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本案被告张显对原告的侵害,是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传统名誉侵权的网络化延展,只不过侵权行为借助了一种全新的介质,因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亦对其适用,网络名誉侵权也属一般侵权。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网络名誉侵权取过错责任原则,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前提。如前论述,在本案中,被告张显在散布谣言前,已对原告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充分了解,其后续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造谣中伤系有意为之。所以,加害人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由于网络虚拟的特性,其侵权过程和结果比现实社会中的情况更加复杂,依据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保护的原则,网络侵权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勿需受害人进行举证:只要被告其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且又造成了受害人名誉的贬损或者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应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加害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本案中,被告张显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性的言论,如“蛀虫”“同案犯”、“影响司法审判”,也包括赤裸裸的侮辱,如“杀人犯父母”、“做婊子立牌坊”等。张显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且这些侵权行为已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在明知药庆卫身份和家庭状况的前提下,有意为之,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这些行为已给药庆卫造成人格尊严伤害和社会评价的明显贬低,结合上文中列举的那些偏激评论和周虎城先生的道歉信,也可以看出药庆卫的名誉降低与被告张显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张显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其行为是在明知被害人真实情况下做出的,存在主观过错,且此行为导致了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张显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成立。

据《民法通则》101条1款:“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文章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被告张显应该就其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五、最后陈述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句话,或许是对这个时代的精准注脚。毋庸讳言,我们目前所处的是一个激荡变革的大时代,各种群体、利益、思想交织碰撞,呈百家争鸣之势。

这个时代,赋予我们前所未有的行为和想象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我们一方面在呼吁民主,另一方面却又在处心积虑地获取垄断的机会;一方面在渴求法治,另一方面却又在挥舞人治大旗,体味生杀予夺的快感;一方面在寻求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在掠夺话语霸权制造不对称的博弈机会;一方面在倡导善意和良知,另一方面又在无所不用其极地蹂躏尊严与弱小……

这些矛盾,在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承认,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前期是有正义初衷的,但这种正义被其暴戾的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不择手段的失控的正义。为了其所谓“监督司法”和“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被告张显顺时就势,充分利用了自媒体时代的技术优势将各种言语和手段,不加选择地向全社会传播。正义的目的非要用一种非正义手段去实现。如此,极易引导社会误入一个以暴易暴、以恶惩恶的价值怪圈。

在药家鑫案中,被告张显通过微博、博客,制造谣言,捏造放大党政军公检法的各种黑幕,并将暴戾情绪宣泄传播,绑架舆论、制造“民意”,进而意图绑架司法。此种行为最终只能彻底破坏社会原有契约和道德体系,在脆弱的社会平衡上投下最后一根稻草,让整个信赖体系土崩瓦解,如此极易造成社会骚动不安。

此外,这种行为也开创了一个舆论暴力干预司法的极其恶劣的先河。倘若这种维权模式成为范式,最终促使法庭审判的依据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网络分贝。如此,非但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反而会使得所有人都陷入舆论与司法恐怖主义漩涡,难以自拔。

我们很感恩所处的自媒体时代。微博这种点对面的即时通信的出现,使得个体声音的大众传播的愿景得以实现。在微博空间里,每个人都是REPORTER,声音一经发出,经过“核裂变”式传播效应,引发全社会围观。微博也就成为有史以来最具杀伤力的舆论载体。微博的出现,使得话语过滤和话语权的官方垄断成为历史,个体声音能得以尊重和传播。这是一项伟大的技术革命,其进步意义可圈可点。

但,这种权利却被滥用。本案之简单,简单在事实法律;本案之复杂,复杂于网络“民意”。在本案中,一股商业化、团队化的“网络黑帮”活跃其中,号令既出,莫不风从,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异议者进行合力绞杀。该群体身份虚拟、步调统一、言辞低俗、手段卑劣,对异议人士进行人肉搜索、侮辱谩骂、电话骚扰,并对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骚扰围攻,大搞网络暴力和话语霸权,剪除异己,实现网络专治,最终使得一种声音强势垄断。这种做法,无异于在虚拟空间制造了一场网络版的文化大革命。

如此,互联网变成了屠宰场,暴力化、商业化的虚假“民意”甚嚣尘上,真实声音难以发出。倘若此种操控手法成为达成目的的不二法门,人人争相运用,那么,开放自由的互联网非但起不到缓冲社会矛盾的“安全阀”作用,反倒会推动群体对立,最终作茧自缚,人人自危,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所以,如何更好地规范这种话语权的运用,如何真正享受微博时代带来的福祉,这是一个需要直面的全新的话题。

网络侵权之所以肆意妄为,其根源在于,侵权成本畸低,施害者的代价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和痛苦严重不对称。随着虚拟生活的主流化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弊病凸显。目前对网络侵权的惩戒很大程度局限于民事层面,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其主体思想比照现实的侵权行为裁量,但由于网络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远远超乎现实侵权,这种惩戒尚薄鞭罚罪,无以儆效尤,因此,网络立法迫在眉睫。本案原告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在20家媒体连续30天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貌似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加大侵权成本,震慑网络暴徒的良苦用意昭昭。

实质上,无论现实领域还是网络世界,私权神圣如家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自然流氓小偷也不能进。我们既要防止公权扩张对私权领域的侵夺,同时也要警惕弱小者聚合藉公平正义之名对个体私权理所当然的公然践踏。所以,本案对私权保护标杆性价值不言而喻。

在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今日的庭审,来之不易。本案从立案至今,已近半年,在此过程中,案件被人为地贴上太多的标签,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诉求,再加以“网络黑帮”手段的鼓噪围攻,使得一起简单的名誉侵权案变得离奇复杂,但实质上,我们追求的非常简单:

我们需要尊严,不需要伤害;我们需要和解,不需要仇恨;我们需要理性,不需要暴戾;我们需要文明,不需要野蛮。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互相尊重和包容,只是一句诚恳的道歉,只是常识性的回归:人与人之间不只是龙争虎斗、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还有宽恕、悲悯与爱……

期待我们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尊重道德与法律,保有敬畏和宽恕的理性社会。

这,或许是本案价值所在。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兰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