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炎判刑结果公示: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6:13: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规范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资料以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并对一般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也是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方面涉税事务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经常性、实质性的调查分析,提出并落实管理措施的税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纳税评估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评估、分类实施、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为税务函告、约谈、检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以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提供依据;反馈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掌握税源基础和变化趋势,为预测税收增减变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纳税评估可以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在当期申报期结束后,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选定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的纳税评估。

  专项评估是指在一定纳税期间内根据特定的目的、要求,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所开展的评估。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纳税评估对象指标体系和地税机关征管质量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各项目构成及相关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以山东地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获取其他有关涉税信息为补充,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机构(或岗位),由熟悉业务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及时传递纳税评估资料信息,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在评估分析、调查核实阶段,可采取案头分析、纳税评估对象约谈或到企业实地调查的形式。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宜在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之后进行。评估工作以纳税申报环节为重点,紧密结合征收与稽查环节,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借助社会综合治税采集的涉税信息,严格审核纳税评估对象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必要时可调查会计核算资料及帐薄凭证。

  第十三条 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应听取纳税评估对象的陈述申辩。为保证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应要求纳税评估对象对疑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机构应当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按期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机构应广泛收集、汇总纳税评估对象各类涉税信息。纳税评估的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发票、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取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凡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二章 纳税评估资料和纳税评估内容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资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涉税资料,是纳税评估审核的对象和进行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

  纳税评估资料按来源分为: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资料、取得的外部资料和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资料包括:

  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款入库资料;税款减、免、缓、退资料;发票购买、缴销资料以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资料;税务情报资料;市内外情报交换资料;涉税举报资料;检查反馈资料。

  二、从相关部门取得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国税部门的信息;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建委、规划局的规划建设信息;交通、公路、水利、市政等部门的投资项目施工信息;各级国土部门的国土管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信息;民政局、教育局的民政、教育管理信息;人民法院的信息;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的信息;科技部门的管理信息;统计局的统计信息;财政、审计、发改委、经贸委的有关涉税信息。

  (二)经济管理机构相关信息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信息;公证机构的信息;技术监督局的信息;银监分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有关涉税信息。

  (七)0x20新闻媒体相关信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披露的有关涉税信息。

  (八)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资料按性质分为:

  (一)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四)税控装置电子报税资料;

  (五)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六)支付个人收入明确表;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八)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九)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证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资料类别划分,纳税评估主要评估分析以下内容:

  一、纳税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分析时,主要对照有关参数指标,通过相关指标和项目的审核分析,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分析判断。

  二、纳税评估人员在对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进行评估分析时,主要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扣除项目和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税款所属期限是否准确,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与已往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四)分析、比较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与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与综合治税收集的涉税信息有无较大差异,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状况;

  三、纳税评估人员在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评估分析时,主要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评估对象的会计报表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二)审核纳税人的会计主表、附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审核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有无异常变化;

  四、纳税评估人员在对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进行交叉核对时,主要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扣缴义务人是否完整和足额代扣税款、受托代征人是否依法足额代征税款;

  (二)分析、比较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大起大落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四)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

  (五)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

  按照税种内容划分,纳税评估主要评估分析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适用税目是否与其营业项目一致 ;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主表、附表及各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营业额。

  (二)会计报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项目、数字是否正确,是否与申报数字相对应,如有异议,能否合理解释。

  1、"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数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期数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本期发生数(本期期末余额减上期期末余额)之和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一致。

  2、应对"应付账款"等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充分关注,审核价外收入是否足额申报,是否与相应价内收入归类申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有无应税项目。

  3、对"资产负债表"中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审核,应对"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项目充分关注,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

  4、"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与上期比较有无重大变动,减少是否属于正常摊销,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无形资产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三)实行发票按月报验制度的企业,参考开出的发票金额,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虚开、代开、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五)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六)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相互抵消应付款项,少计营业税的问题。

  (七)企业税负与去年同期、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有无重大变化,能否合理解释。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是否一致。

  (三)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是否申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本期应纳税款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三、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是否正确。

  (二)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是否一致。

  (三)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是否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本期缴费额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个人所得项目的分类申报是否恰当,个人收入额的申报是否准确。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1、分析外籍人员有关居住时间及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计算在华日期和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在国内企业任职,收入是否与其职务相当,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等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所得额是否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地方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计入应税所得额。

  (四)审核纳税人境外收入所得税额扣除是否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境外完税凭证,是否区分不同国家计算扣除限额,税额扣除有无超过限额的现象,是否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

  (五)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与同行业工资、薪金平均水平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六)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异常变动,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五、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有当年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期损益表相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符是否属口径差异。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当期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是否反映在"补贴收入"栏目中。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与附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四)税前扣除项目(如财产损失等)、税前弥补亏损、享受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是否有税务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一些递延扣除项目,如广告费支出、投资转让净损失等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六)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七)纳税人本年度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特别是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是否按期足额列支。

  六、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一)申报的房产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是否真实,适用的税率及各项数值计算是否准确。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房产,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三)纳税人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企业申报机动车(船)吨位或座位是否真实,适用税额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三)新增应税车船是否及时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减免税是否符合规定。

  八、印花税

  (一)会计报表中涉及印花税的有关项目、数字与纳税申报数有无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1、"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3、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二)本期各税目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九、资源税

  (一)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四)纳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十、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真实,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和其他开发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二)实行预征的项目,适用预征率是否准确;开发适用不同预征率的多个项目时,是否准确适用不同的预征率进行申报。

  (三)预征项目进行清算时,有无将其他项目的支出混入该预征项目的情况,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四)普通商品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

  (五)有无转让二手房或旧房的情况,有否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十一、土地使用税

  (一)申报表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适用的税额及各项数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用纳税申报表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土地使用税的增减进行分析比较,能否合理解释。

  (三)随着土地的增加或减少,是否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

  (四)减免税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税土地面积与免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事项内容的不同以及涉税数据信息的特点,评估分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和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用分析性复核法、审阅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

  第十九条 分析性复核法是指评估资料中有关数据与相关的其他数据存在的一定关系,对其进行趋势、比率和合理性分析,并作出分析结论的方法。分析性复核方法包括: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一、比率分析法 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几项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常用的比率:

  (一)相关比率:是同一时期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两项相关数值的比率。

  (二)结构比率:是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某项目的数值与各项目总和的比率。

  (三)动态比率:是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某项目不同时期的两项数值的比率。

  二、比较分析法 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某项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分析方法。常用的指标:

  (一)行业指标:是反映某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评价标准。

  (二)历史指标: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同时期的指标评价标准,即缴纳税款情况本期与历史同期对比,本期与历史最高水平对比。

  (三)公认指标:是对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同时期均普遍适用的指标评价标准。

  三、综合分析法 是指税务机关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工作方法。其适用于对非规律性涉税信息的分析。

  第二十条 审阅分析是指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发现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一种纳税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合理性分析是指将有关数据与企业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相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及受托代征人代征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象的不同,纳税评估实行分类评估管理的方法,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业户的整体综合评定。

  (一)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

  (二)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

  (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调查核实、评定处理、评估结果运用五个步骤。

  第二十五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制定的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内税源状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总体工作安排。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比对,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具体见附件三)。

  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和申报异常户、亏损弥补户等。

  评估对象具体确定原则为:

  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一)根据本地区行业涉税指标的测算结果和征管实际,确定评估行业和评估对象;

  (二)根据专项检查计划确定评估对象;

  (三)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确定为评估对象;

  (四)通过涉税情报交换发现可能存在涉税问题又不符合检查准入制度规定的,确定为评估对象;

  (五)已评定为纳税信誉 A级或B级,一年内未实施评估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评估对象。

  二、根据其他部门申请确定

  (一)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涉税问题,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申请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申请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三)根据《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的,应确定为评估对象;

  (四)其他需要确定为评估对象的。

  三、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施纳税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是指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对纳税评估对象履行税法规定义务进行估量、审核、确认、评价的过程。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中列出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

  具体评估分析步骤为:

  (一)审核相关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

  (二)分析纳税评估指标

  根据评估对象行业类别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三)判断涉税疑点及问题

  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分析指标的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四)根据评估疑点和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填写《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提交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对《纳税评估意见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一)《纳税评估意见书》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了评估工作;

  (四)评估分析是否充分;

  (五)评估结论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可直接得出结论,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的,可转入调查核实阶段。

  第二十七条 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采取税务函告或约谈、异地调查、实地核查、交叉核实等方式进行核实的过程。

  具体的调查核实方法:

  一、采取税务函告或约谈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评估对象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税务函告或实施税务约谈。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入数额、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匹配的;

  (四)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的;

  (五)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的;

  (七)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但纳税申报税率从低或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数额过高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但申报纳税数额明显偏低的;

  (九)签定合同频繁,但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十一)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

  (十三)可以进行税务函告或实施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形。

  实施税务函告或约谈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日常管理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法规征管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纳税评估部门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定》,结合纳税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四)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五)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书》及《纳税情况报告表》发送给函告对象。

  (六)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七)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评估对象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八)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九)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十)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评估对象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本工作规定,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由税务人员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约谈补税"戳记。

  (十一)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本工作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十二)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制《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

  二、纳税评估人员通过综合治税等环节所采集的基础信息数据,对照相关涉税信息,可采取交叉核对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存在疑点,通过向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核实印证。

  四、评估人员可到评估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工地进行相应调查,与实物核对。在纳税评估对象口头解释说明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在场,并做好核实说明记录,保存相应资料。

  五、纳税评估人员需要对较多纳税评估对象同时进行查证核实的,可以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对核实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可以请纳税评估对象对照规定报送纳税评估核实说明报告。

  对纳税评估对象不接受询问核实,或解释说明时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如实在评估结论中反映说明。

  纳税评估对象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对询问核实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评估对象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评估对象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评估人员对整个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逐一进行认定,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种所属时间、纳税评估内容、纳税评估资料(信息)来源、纳税评估步骤和具体方法、纳税评估结论等内容。

  纳税评估结论一般有以下四类:

  (一)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和异常情形的;

  (二)纳税差异符合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情形的;

  (三)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和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接受询问核实的;

  (四)纳税异常恶意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主观存在偷逃税收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按照《纳税评估结论书》中的评估结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权限做出相应税务处理的过程。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纳税评估管理机构,转入税务检查程序,制作《纳税评估选案移送建议书》:

  (一)经评估,认为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经评估,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

  (三)经评估,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四)经评估,认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嫌疑的;

  (五)经评估,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

  (六)已列入专项检查计划,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七)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八)纳税评估对象对于自查自纠的涉税款项未及时入库的,上报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九)符合税务检查准入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且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且情节较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帐号且情节较严重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评估对象接受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提供证据资料,能够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以及经纳税评估,未发现涉税异常的,经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四、对纳税评估对象承认存在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要求其进行自查,限期填报纳税申报自查报告,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经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审核后,责成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五、在评估及约谈环节,对于纳纳税评估对象人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于涉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给予纠正,未造成税款的不缴或少缴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六、实施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评估对象自查和补缴税款以及转入税务检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函告、约谈后 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结果运用

  纳税评估结果运用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的过程。

  纳税评估机构(或岗位)要根据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情节、数额等不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报请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后,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稽查局处理。

  一、要建立定期通报和信息传递制度。按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的要求,评估实施部门应定期将评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分析本辖区整体税收状况,不断完善税收指标体系,预测税源变动趋势,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建议并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以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地税征管水平。

  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填写《纳税评估反馈意见书》,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

  (一)经营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五)纳税申报适用税目、税率发生错误的;

  (六)尚待进一步明确的税政问题或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做出《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同时告知纳税评估对象有关政策法规和处理意见,提示其他纳税评估对象对照检查和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针对性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机构应设立《纳税评估工作台帐》,记录和反映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4日内填写《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上报市局。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档案

  (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

  (二)定性为差异符合性结论的,在纳税评估对象自行纠正后,将有关的补正材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移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待相关部门处理终结后,将处理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四)定性为异常恶意性结论的,移送稽查机构查处。待稽查机构查处终结后,将稽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五)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立卷。

  纳税评估机构应当按期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纳税评估归档资料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纳税评估核实说明通知;

  (三)纳税评估核实说明记录;

  (四)纳税评估核实说明报告;

  (五)纳税申报自查报告;

  (六)纳税评估结论书;

  (七)纳税评估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人员评估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与评估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基层评估工作的先进做法与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推动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设定的各种税务文书,暂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另文下发。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凡税务人员违反本工作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评估对象行为,不如实填写《纳税评估意见书》或纳税评估中有重大疏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照本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