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长是谁:关于印发《绍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绍兴县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1:50:03
关于印发《绍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2011-05-25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创新人才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80号)、《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事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办[2011]3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绍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1年5月12日

  绍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创新人才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80号)、《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事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办[2011]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项目及申报方式:

  (一)创业启动资金补贴(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一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经认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2)、(3)、(5)、(6)类创业创新人才。

  3、资助标准:财政一次性补贴项目启动资金的50%:第(1)类人才最高500万元,第(2)类人才最高300万元,第(3)类人才最高200万元,第(5)、(6)类人才最高100万元。

  4、所需材料:

  (1)经认定的技术、项目、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二)开展研发性项目自主租房的租金补贴(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二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贴对象:开展研发性项目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2)、(3)、(5)、(6)类创业创新人才。

  3、补贴标准:自主租房的第(1)至(3)类人才在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3年100%租金;第(5)、(6)类人才在每年最高3万元限额内补贴2年100%租金。

  4、所需材料:

  (1)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材料;

  (2)自主租房的租赁合同及已支付租金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三)组建研发机构补贴(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创业创新人才组建的企业研发机构。

  3、资助标准:省级补贴20万元、国家级补贴40万元。

  4、所需材料: 

  (1)经批准成立、建立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分中心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与高校、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分中心且经考核成果显著的企业。

  3、资助标准:补贴15至30万元。

  4、所需材料:

  (1)共建分中心的证明材料;

  (2)建成后的科研成果材料。

  (五)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补贴(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贴对象: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3、补贴标准: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4、所需材料:

  (1)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或市人才办出具的证书(或有同等证明力的材料);

  (2)工作站团队及其成员的相关资料。

  (六)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4126032)。

  2、资助对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企业单位。

  3、资助标准:每个科研项目国家级站资助15万元,省级站资助10万元。

  4、所需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3)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三方);

  (4)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

  (七)企业引进海外智力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4126032)。

  2、资助对象:引进海外智力,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单位。

  3、资助标准:重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额度进行1:1配套,一般项目国家级每个资助5万元,省级每个资助3万元。

  4、所需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

  (2)国家级引智项目专项费用决算表。

  (八)完成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五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由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人才为主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

  3、资助标准:国家级补贴10万元、省级补贴5万元。

  4、所需材料: 

  (1)重点项目(国家级、省级)的立项和验收等批复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人才及类别的材料。

  (九)企业在人才密集区和大城市设立研发机构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六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在人才密集区、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设立研发机构且有3名以上研发人员符合第(1)至(6)类人才标准,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和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且有3名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发人员,运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

  3、资助标准:企业在人才密集区、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设立研发机构并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并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所需材料: 

  (1)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2)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登记注册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4)3名以上研发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单位对应社保缴费记录;

  (十)招才引智奖(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七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奖励对象:正式引进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工作服务满三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中介组织。

  3、奖励标准:每引进1名第(1)类人才奖10万;第(2)类人才奖5万;第(3)、(4)类人才奖2万;第(5)、(6)类人才奖1万。

  4、所需材料:

  (1)引进人才在企业服务满3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均满三年);

  (2)人才中介的相关材料。

  (3)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储备人才补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八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助对象:吸纳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正式引进并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企业。

  3、补助标准:每吸纳一名补助3000元。

  4、所需材料:

  (1)毕业生学历材料、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及吸收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名单。

  (十二)企业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补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八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就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4136812)。

  2、补助对象: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并正常工作的企业。

  3、补助标准:

  (1)每年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每吸纳10名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实践再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补助。

  4、所需材料:

  (1)正常开展实践的相关材料、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吸纳开展实践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名单。

  (十三)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一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4126032)。

  2、资助对象:出国(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创业创新人才。

  3、资助标准:视出国经费在限额内全额补助,第(1)类人才每年最高10万元,第(2)类人才每年最高8万元,第(3)、(4)类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第(5)、(6)类人才每年最高1万元。

  4、所需材料:

  (1)出国(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官方函件、日程安排、因公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国际往返机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经费的发票;

  (3)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十四)国内培训交流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二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校(联系电话:85682152)。

  2、资助对象:国内自行参加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领域高层次学术讨论会或科技交流活动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4)类创业创新人才。

  3、资助费用种类及标准:因培训交流而发生的培训费、会务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每年补助最高5000元。

  4、所需材料:

  (1)国内高层次学术讨论会或科技交流活动官方函件、日程安排表以及其它材料;

  (2)相关经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十五)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补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三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校(联系电话:85682152)。

  2、补助对象: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重点服务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由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的各类自主培训的企业。

  3、补助标准:因开展培训而发生的授课费、教师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补助所用经费的50%(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

  4、所需材料:

  (1)《绍兴县企业自主培训确认表》;

  (2)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执行结果材料;

  (3)相关经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学历提升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资助对象:在企业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3、资助标准:学历提升博士资助2万元,硕士1万元。

  4、所需材料:

  (1)继续教育获得的学位证书以及学籍证明材料;

  (2)企业正式在职人员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十七)培养高级技师资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五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4126758)。

  2、资助对象:出资培养高级技师,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年的企业。

  3、资助标准:每名补助培养费用5000元。

  4、所需材料:

  (1)《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工资发放清单、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聘书;

  (3)社保缴费记录、相关培养费用发票。

  (十八)自主租房的租金补贴(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七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贴对象: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创业创新人才;

  3、补贴标准:自主租房的,第(1)类人才补助100%,第(2)类人才补助80%,第(3)、(4)类人才补助60%,第(5)、(6)类人才补助40%的5年租金补贴,其中第(1)至(4)类人才每年最高限3万元,第(5)、(6)类人才每年最高限1.5万元。

  4、所需材料: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夫妻双方无住房的材料;

  (2)自主租房的合同及支付租金凭证;

  (3)单位、人才及类别的材料。

  (十九)科研、生活补助(县委[2010]80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八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助对象:

  (1)正式调入且签约5年以上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6)类创业创新人才;

  (2)柔性引进且签约3年以上(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至(3)类创业创新人才。

  3、补助标准:

  (1)正式调入的第(1)类人才每年补助30万元(最高不超过5年,以下同),第(2)类人才每年补助10万元,第(3)(4)类人才每年补助4万元,第(5)(6)类人才每年补助1万元;

  (2)柔性引进的第(1)类人才每年补助15万元(按实际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以下同), 第(2)类人才每年补助5万元,第(3)类人才每年补助2万元。

  4、所需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

  (2)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3)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相关材料;

  (4)用人单位支付科研、生活经费的凭证。

  (二十)专家补贴和安家补贴(县委办[2011]37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二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补贴对象:在我县服务五年以上且正式调入我县的相关卫技人才。

  3、补贴标准:引进享受国务院津贴或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卫技人才(年龄55周岁以下),每年专家补贴15万元,安家补贴30万元(分五年支付,下同);引进具有211高校或全国医学综合类院校博士学位的卫技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且在三甲医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卫技人才(年龄50周岁以下),每年专家补贴10万元、安家补贴20万元;引进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卫技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每年专家补贴5万元、安家补贴10万元。引进对象可以选择安家补贴、购买优秀人才配售住房、租用人才公寓、自主租房补助等四种方式之一,不重复享受。

  4、所需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卫技人才及类别证明材料;

  (2)聘用合同(合同期5年以上)。

  (二十一)名优医务人员奖励(县委办[2011]37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二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奖励对象:名优医务人员。

  3、奖励标准:“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奖2万元;“绍兴县医坛新秀”奖1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名优医务人员分别奖10万元、6万元、3万元;由本科提升到研究生学历的奖1万元,由专科提升到本科学历的奖5000元。

  4、所需材料:奖励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学历证书及学籍资料。

  (二十二)文化名家奖励(县委办[2011]37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三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奖励对象:文化名家。

  3、奖励标准:梅花奖、文华奖、群星大奖、牡丹奖、山花奖、长江韬奋奖、金话筒奖等(同类奖项参照奖励,下同),奖10万元;“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奖20万元,“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奖10万元。

  4、所需材料:奖励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

  (二十三)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县委办[2011]37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三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奖励对象:优秀文艺作品。

  3、奖励标准:文华奖、群星大奖、牡丹奖、中国新闻奖、星光奖等奖项获作品奖的,奖10万元;全国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奖20万元、10万元。 

  4、所需材料:奖励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

  (二十四)县政府特殊津贴(县委办[2011]37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四条规定)

  1、受理科室: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126037 84119070)。

  2、奖励对象: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人才。

  3、补助标准:待定。

  4、所需材料:奖励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

  二、申领流程及经费发放

  (一)申领流程: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月填报《绍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及主管部门审核,并附对应条款所需的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县人力社保局相应科室受理。

  (二)经费发放: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后,在《绍兴县报》、中国轻纺人才网(www.ctcrc.com.cn)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的形式联合发文公布。县财政局根据《下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名单核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县人力社保局按照《下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名单发放资助补助经费。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般按季在3月、6月、9月、12月发放。

  三、其他

  (一)符合县委[2010]80号文件第1条扶持政策条件的创业创新人才,其条件认定和资助额度须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符合县委[2010]80号文件第13条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填报《绍兴县企业自主培训确认表》,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参与并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应补助。

  (三)符合县委[2010]80号文件第18条扶持政策条件,未正式调入我县,由企业柔性引进的县委[2010]80号文件所列第(1)、(2)、(3)类创业创新人才,其引进过程须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参与,或在企业与人才签订合作协议(聘用合同)时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鉴证。

  (四)各镇(街道)、开发区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除追回已发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追究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五)县人力社保局在中国轻纺人才网(www.ctcrc.com.cn)设置专栏发布相关信息,各类申请表格可供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