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陈香万家美团:中共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运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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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运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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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纪发〔2010〕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以下简称: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鄂纪发〔2009〕43号)要求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省纪委、省监察厅内设厅室等同,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省直机关纪工委原对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农办)、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省政府参事室、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等8个单位(以下简称:所负责工作单位)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整体移交给派出纪工委、监察局。

  第三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与所负责工作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与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工作中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机关各厅室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活动,凡需要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加或涉及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的,应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加;机关各厅室下发文件,主送单位是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的,可直接发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及党组,同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主送单位是省直纪检监察机构的,直接发派出纪工委、监察局。

  第五条 实行综合派出改革后,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不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专职纪检员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的工作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的情况;

  (三)依纪依法行使工作职能,特别是涉及项目审批、财务审计、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及重大事故处理的情况;

  (四)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充分走群众路线,切实保证群众在干部选任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

  (五)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况;

  (六)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廉政情况登记等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监督检查的方式是:

  (一)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相关会议或活动。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或活动;

  2、研究全局性工作、重要改革项目、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违纪人员处理的会议或活动;

  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会议或活动;

  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据和会议记录。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建立廉政档案。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电子监察、网络监督的新举措,提高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

  (五)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活动。建立“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日常报告制度,对日常报告的内容、方式和监督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相对固定处以上干部联系所负责工作单位,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的会议或活动,对涉及反腐倡廉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源头预防以及相关改革与制度建设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有案件调查权。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初核和案件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委厅机关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的案件统计,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汇总后报委厅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九条 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可对反映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与调查;或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调查。

  第十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视情况征求所负责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然后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集体决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立案调查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案件,需作出处分的,按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处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统一受理审理,分别报省纪委常委会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经调查核实需作出处分的,交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协助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重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和总结;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细化责任制的目标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责任追究;

  (三)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廉政文化进机关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工作部署、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所负责工作单位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五)针对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抓好源头预防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完善督促、协调、指导的具体办法,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开展重点或驻点巡查工作。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参与委厅统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所负责工作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通过接待来访、暗访或下访,在所负责工作单位统一设置举报箱,接受信函、电话、网上举报等形式,受理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负责工作单位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五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中,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及时与所负责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并经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集体研究提出进行初核调查、信访约谈或函询意见。

  第十六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信访室受理的举报有涉及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的,应按规定程序转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处理;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凡涉及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应转信访室统一登记建档。

  第十七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与省纪委、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沟通,认真办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在严格遵守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管理各项规定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所负责工作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