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李 日记:中间人侵吞贿款定性要看犯意时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7:02:26
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行贿人通过中间人向受贿人转送钱物,中间人从中侵吞或截留贿赂款的情形。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笔者认为,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中间人从撮合、沟通、联系行贿人和受贿人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时即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通过其向受贿人转送钱物,并极力促成贿赂行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贿人转送贿赂款之机,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行贿人虚构了已将贿赂款全部转送给受贿人的虚假事实,取得行贿人的信任,骗取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与先前的介绍贿赂行为两罪并罚。

  如果中间人之前没有介绍贿赂的行为,直到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中间人,要求其转交给受贿人,这时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代为转交的贿赂款占为己有,行贿人不知道事实真相,不可能也不会向中间人索要,这是“拒不退还”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产生犯意的时间,对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犯罪时,除了把握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外,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时的动机、目的、犯意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做到定性准确无误。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