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外卖更换帐号:股权转让存漏洞应缴税款化无形 --- 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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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存漏洞应缴税款化无形

2010-8-25 9:41:00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 】  【打印
   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纳税人吴某拟出售新建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的建造开发成本约为1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另一纳税人陶某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如果采取正常销售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吴某需缴纳如下税收:销售、转让的房产及其连同的土地使用权统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9.72万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0.09万元,应就转让房产和土地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约22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约9万元。综上计算,吴某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合计约为41万元。

   为了不缴或尽量少缴这笔税款,吴某和陶某进行了一番税收筹划,即吴某以这幢大楼作价180万元投资参与陶某所新注册成立的酒店公司,并拥有该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不久,吴某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陶某。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吴某需就其投资入股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另外再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0.09万元即可。前后两种方式对比,吴某少缴税款24.91万元,达到了尽量少缴税款的目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出台的《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案例再结合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看出,在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存在法律漏洞,留给纳税人很大的避税空间。一些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通过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应纳税款化于无形之中,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鉴于股权转让行为逐渐普遍,且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存在法律漏洞,笔者建议,国家应废止财税〔2002〕191号文件、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股权转让和股权投资的相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并出台专门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征管办法,对现行的股权转让有关政策按照精减税制、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整合,以解决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