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加偏旁组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9:23:45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政函〔2011〕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删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强行”。
二、删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第四部分中的“强制性”。
三、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第二部分第(三)项中的“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封存销毁”修改为“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四、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省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省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修改为“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产自外省的,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小项中的“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修改为“对受污染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五、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08〕49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第1小项中的“公安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修改为“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删除第二部分第(三)项第2小项中的“或强制卸载”,并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修改为“对仍拒不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今后,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