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腿绞杀: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防范与监管(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12:41

一、引言

    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舞弊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国际上的安然公司、世界通讯等,我国的银广夏、蓝田股份、科龙电器等,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巨大,因此,备受社会公众、投资者、会计界、学术界和监管层的特别关注。舞弊通常定义为对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客户或政府机构)的蓄意欺骗或盗窃行为(Weirich & Reinstein,2000)。国际审计准(IAASB,2004,Par.6)和我国审计准则(财政部,2006,第六条)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根据涉及舞弊人员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舞弊和雇员舞弊。前者是有一个或多个管理层或治理层成员参与的舞弊;后者是只有一般员工参与的舞弊。会计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中的两类舞弊: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行为。舞弊性财务报告通常属于管理舞弊,是管理层为误导财务信息使用者,通过操纵财务报告的编制而故意错报或隐瞒财务信息的行为;侵占资产可能是雇员舞弊或管理舞弊,通常是盗用企业资金或其他资产(如挪用、贪污、盗窃或吃回扣等)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管理舞弊,且集中于舞弊性财务报告。

    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转型经济给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提供了机会和便利(Chen等,2006)。短期内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还可能继续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兴趣,并于2003-2004年出现了一个高潮。如刘姝威(2002)研究了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识别技术;吴革(2003)探索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技术与防范方法;朱国泓(2004)研究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二元治理模式;柳木华(2005)对我国证券市场1991-2004年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进行了统计分析。除柳木华(2005)的研究外,其他人的研究没有涉及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统计分析,但其研究着重于宏观方面,对舞弊的具体类型和手段研究不多。本文主要应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2002-2006年在其网站公布的处罚公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类型、方法、舞弊持续年限等,以期发现一些规律,为监管和审计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提供依据。

    二、舞弊性财务报告:主要类型和手段

    最新舞弊审计准则指出:舞弊性财务报告通常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有关,且实施舞弊的主要手段包括:(1)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2)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3)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4)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5)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告金额的事实;(6)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7)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IAASB,2004,Par.9;财政部,2006,第十条)。实际上,上市公司采用的舞弊手段可能更具体。如2001年以来发现的欧美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舞弊手段是虚构收入、变更收入确认时间、不适当的资产估价和报告、隐瞒负债和费用、不实的财务报表披露(Badawi,2005)。

    根据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最终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将其分成三大类:(1)虚假利润表类,即舞弊行为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利润表存在重大错报,通常表现为利润虚假,并间接导致虚假资产负债表;(2)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即舞弊行为仅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存在重大错报,但不直接影响利润表;(3)虚假披露类,即舞弊行为仅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存在虚假内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实),但不直接影响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虚假利润表和虚假资产负债表又合称为表内舞弊,虚假披露又称为表外舞弊。

    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表现为虚增利润。从利润表项目分析,结合实际舞弊手段,我们将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分为:虚增收入(包括虚构销售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少转成本、虚减营业与管理费用、少计利息费用、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投资收益(虚构投资收益和未入账投资损失)、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的合并报表实务(包括亏损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和将不属于合并范围的盈利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等。关于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我们先将其分为资产虚假、负债虚假和股东权益虚假,然后再进一步分为是虚增还是虚减。

    凡是导致财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不实或隐瞒的行为,均是虚假披露的主要舞弊手段。结合实例,我们将其主要手段分为: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对外担保、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法律诉讼、虚假披露对外投资、隐瞒其他重大事项等。

    三、研究设计

    涉及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样本公司通常局限于舞弊行为已暴露的公司。两类舞弊性财务报告无法作为研究对象:一是舞弊行为未被发现;二是舞弊行为虽被审计师或公司发现,但随后在公司内部采取补救措施,舞弊行为未被公开(Kaminski等,2004)。本文以证监会在2002-2006年发布的处罚公告为依据,选择因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这些案例在全国产生的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舞弊行为经过证监会的调查核实,不仅舞弊上市公司被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证明其是管理舞弊而非错误。因此,正被证监会调查而未做出相应处罚决定以及舞弊后果不太严重而未被处罚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也没有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共获得证监会在2002-2006年发布的全部处罚公告182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有83份。

    根据研究目的我们对83家(次)公司进行了如下整理:(1)剔除仅因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而受处罚的14家(次)公司和仅因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而受处罚的2家公司,因其不属于舞弊性财务报告;(2)将还受到2次处罚的3家公司各自合并为一个样本,使每一个样本代表一家公司。这样,我们就得到64个样本,他们均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其中:2002年6个,2003年13个,2004年21个,2005年9个,2006年15个。在样本公司中,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最早年份是1994年,最近年份是2004年。

    本文从舞弊类型、舞弊的主要手段和舞弊行为持续年限等方面对这64个样本进行统计描述,以其发现其中的规律。

四、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主要舞弊类型分析

    如表1所示,在发布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64家上市公司中,分别有46.9%、29.7%和85.9%的上市公司发布了虚假利润表、虚假资产负债表、虚假披露。可见,表外舞弊是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最主要类型。

 

    舞弊公司可能同时存在多种舞弊类型。进一步分析表明,42.2%的公司(27家)只存在一种类型,依次表现为虚假披露类、虚假利润表类和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分别占34.4%、4.7%和3.1%;42.2%的公司(27家)同时存在两种类型,主要表现为虚假利润表类和虚假披露类;15.6%的公司(10家)同时存在这三种舞弊行为。可见,在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有57.8%的公司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舞弊类型,主要是虚假披露类和虚假利润表类。

    (二)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主要舞弊手段分析

    由于利润指标与上市公司的股价、扩股增资、保牌、管理层薪酬等密切相关,通常成为管理舞弊的主要对象。表2表明,被处罚上市公司导致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增收入、虚减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中,虚增收入的主要手段是虚构销售业务(21家公司,占32.8%),提前确认收入(4家公司,占6.3%);虚减费用的主要手段是管理费用和(或)营业费用不入账(8家公司,占12.5%),推迟确认入账(2家公司,占3.1%),或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虚增投资收益的主要手段是虚构投资收益(有7家公司,占10.9%)、未入账投资损失(有2家公司,占3.1%)和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是少计提坏账准备(9家公司,占14.1%)和存货跌价准备(4家公司,占6.3%),也存在少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情形。

 

    舞弊上市公司就资产负债表造假,在于粉饰其财务状况,其主要手段在于通过记录虚构的交易或隐瞒重大交易,从而虚增或虚减资产和股东权益、虚减负债。在64个样本公司中,有19家公司存在虚假资产负债表问题。表3列示了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虚减资产往往与虚减负债对应,这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进一步分析发现,在虚构资产中,又以虚构在建工程(5家公司,占7.8%)最多,其次为虚构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均为3家公司,占4.7%),再次为虚构固定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均有2家公司,占3.1%),也存在虚构对外投资的行为,有些舞弊公司同时存在虚构多种资产的行为。虚减资产的主要舞弊手段为银行借款不入账(4家公司,占6.3%)、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4家公司,占6.3%)、虚构收回应收账款C家公司,占3.1%)。虚减负债的主要手段是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一家公司,占6.3%)、虚减银行借款(1家公司,占1.6%)等。虚增股东权益的主要手段是虚增实收股本(即虚假纪录未收到的出资)(有3家公司,占4.7%)和未记录已支付的股利。

    虚假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类型。表4列示了舞弊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主要手段。其主要手段依次为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其他重大事项、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虚假披露对外投资也成为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

 

    通常,被处罚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同时包括多种舞弊手段。表5列示了上市公司同时采用舞弊手段数量的情况。85%以上的公司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舞弊手段,采用4种及以上舞弊手段的公司占33%,同时有3家公司采用了10种舞弊手段。只采用一种舞弊手段的,主要表现为隐瞒对外担保事项。同时采用多种舞弊手段,增加了查清舞弊行为的难度。这也提醒审计师和监管者,存在某类或某些舞弊行为的上市公司,很可能还存在其他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