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95声望加什么好: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人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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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人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核义务

时间:2011-11-03 15:04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刘丽 郭静 点击: 226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发卡行对持卡人挂失前被盗刷卡消费所产生的损失不承

 
    [要点提示]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发卡行对持卡人挂失前被盗刷卡消费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亮。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九支行)。

 

    2004年8月原告袁亮在建行成都九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6年10月11日,原告接到银行短信通知信用卡发生交易时,才发现信用卡被盗。原告立即向银行电话挂失并报案。经查询,信用卡透支交易时间为10月11日晚8:10-8:20之间,消费金额分别为1480元、4880元、4880元,交易商户为被告迪信通公司。此后,原告拿到交易单据后发现盗卡人在交易单上的签字与原告在信用卡上的签名明显不符。原告认为被告迪信通公司违反信用卡交易操作规程,不履行签名核对义务致使其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而被告建行成都九支行未尽到对商户收银员的培训义务,未建立完善的挂失服务制度和有效的投诉制度,致使公安机关错失了最佳破案时机,使原告损失无法挽回。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迪信通公司赔偿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