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情锁两界泰剧:请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时间问题-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04:05:26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时间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时间相关法律法规里也查不到,我们所多数同志认为只要当事人自觉缴纳了罚款,就可以填一张结案报告,案件就算结案了(这几年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当事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先缴纳罚款,至于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去做。那么是不是要等60日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才能结案?还是只要缴纳了罚款就可以结案了?






从法理上讲,结案,顾名思义,就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使其结束。那么,当事人缴纳罚款并不能否视为“结案”,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所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完毕,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当事人全面履行。那么全面履行就该是当事人自觉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可证明当事人已全面的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时才能认为案件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就应履行,但这样的履行是因为行政处罚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人民法院尚未审理认定它违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处罚人的复议或起诉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定撤销或改变,而不能因被处罚人复议或起诉权利来确定或改变。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只能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还处在审查阶段,其效力也处在不确定状态,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还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的条件。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是一般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能先予执行,并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才能说明当事人全面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才能认为是结束,也才应该结案。

2009-01-15 E_Mail:ysxwsjds9@126.com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