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多燕小灰帽有用么:从注会行业论我国专家责任体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54:17

一般意义上说,专家是指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并以提供技能或知识服务为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建筑师、医师、技术顾问、鉴定师、保险代理人等。从个体上看,专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征:其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从事脑力而非体力的工作;高度的职业道德使专家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 具有从事专家服务的资格,并以专家职业团体所维持的相当业务水平开展业务; 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水准。除以上这些特征外,专家的特征具有相对性,专家身份的认定还应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分析解决。我国已经颁布法律、法规,对律师、公证人、会计师、评估师、医师、精算师、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等的执业资格的取得加以认定。由此可见,专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在法律(或部门规章制度)上取得了有别于自然人的人格特点。

    专家的人格特点在于向公众提供技能性专业服务,专家执业所产生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公正性。比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当专家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负担的赔偿责任为较严格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不符合专家团体所承认的合理技能和高度注意义务。从行业上看,专家在从事不同的专业技术,但专家特征却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专家的本质特征的一致性,例如:独立性:专家的职业地位特征;权威性:专家的身份特征;技术性:专家的从业环境特征;依附性:专家的执业后果特征;责任性:专家的管理体制特征。最后,还有专家的自我发展特征:时间性。一个人往往需要倾注一生精力,不断自我学习,与时俱进,才能成为专家。

    专家责任,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专家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取得一致认同的概念,有的学者从违反契约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有的学者从侵权责任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还有学者直接从专家责任角度使用专家责任概念。在我国专家责任的含义还不十分确定,争论颇多。理论上,专家责任不仅可以发生在有契约关系的专家和委托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第三人与提供服务的专家之间。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与民事责任一样,性质上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专家有过失行为,遭受损害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按照侵权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与专家没有契约关系的受害人,因依赖专家的专业服务信息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专家的违约责任

    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契约关系。这里所称“委托人”,是指与专家之间存在有效的委托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而享受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专家违反契约的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务,特别是审计服务,具有服务自身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所的审计报告是针对委托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将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中所有缺陷或错误无条件地予以指出,并担保审计结果不存在任何瑕疵。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在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前提下,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责任,即不承担严格责任。

专家的侵权责任

    专家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委托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第三人”,是指与专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信赖专家提供的服务而受到损害的人,实际是指使用专家的服务结果(或信息)的委托人以外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相关内容类推,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专家过失。过失责任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成立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无过失或故意,即使发生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过失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违反专家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义务是指专家在所在行业普遍认同的注意义务,其所包含的内容与专家执业的水平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以专家团体中一个谨慎的人或者处于平均水平的专家所应有的注意为标准。在实务上,专家过失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专家执业违反法律规定;专家执业违反执业准则;专家执业违反他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专家的过失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也就是说,专家的过失行为是他人损害的原因。专家过失是引起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专家过失与他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决定着专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决定着专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专家并不直接向第三人提供专业服务,但其服务的结果可能被第三人所信赖并使用,与制造商向市场提供产品被消费者使用相似。制造商因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对产品的使用者承担严格责任,专家的服务结果(信息)有缺陷,应注意区分专家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范围问题。

    举证责任。当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或利益关系第三人要求专家承担赔偿责任时,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构成分配举证责任的普遍原则,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持有的基本立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首次就专家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予以规定。实行专家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专家的高度专业知识水平而设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责任分担。专家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可以予以分散。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民事责任可以由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主要有公平分担制度和法定赔偿限额制度;民事责任可以由共同行为人、行为人以及准行为人相互分担,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家有两人以上共同提供服务,因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者专家提供服务时与他人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可在共同行为人之间分担;按照委托人或行为人的意思,民事责任可以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分担,主要有债务承担、担保与和责任保险等制度。其中,责任保险是专家分散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在研究和应用我国专家责任体系时,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点:一是“专业人士”与“专家”二者并不等同。一方面,每一个业内人士都可以成为内行,而并不能都自诩为专家。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的“专家”都可以称为“专业人士”。一个对某一领域有精深研究的专家如果不以该领域中的职业为依托,通常也并不成为专业人士。二是“高度注意义务”与“合理的注意标准”。 “合理的注意和技能”体现的是一个平均的水平。具体到专业人士过失是指一个中等资质和能力从业人的标准或合理预见能力标准,它低于一个行业中最优秀的专业人士(或者说专家)所代表的水准,但显然高于那些新近加入行业者的水平。一个职业的惯例或行规通常提供了判断这种“合理性”的一个标杆。三是“专家责任制度”与“首席科学家制度”。我国首席科学家的专家责任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首席科学家专家责任的性质、特征、认定标准及程序等基本规则,包括其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契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等法理问题。四是“专家责任”与“连带(监督)责任”。实践证明,在一些公共性灾难中,有必要规定负有监管职责者尤其是领导成员,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专家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连带责任”。包括互相监督、互负公共安全担保责任。其实很多时候,公众的“直觉”能给专家们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