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号d机关八个人结局: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20:03:15

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大海  发布时间:2008-08-22 11:05:28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和法官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一些与新形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一份资料中显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了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在这些上访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还有3%的人被认为“属于精神错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使这种优良的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成为了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内容上的复杂性 

    据统计,“要求解决”和“申诉”的案件分别占信访总数的30%和40%。“要求解决”的主要是针对政府的行政工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农村问题、民事问题;“申诉”的案件主要是针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国家赔偿和执行的不满等。“申诉”信访问题,一般通过法院信访部门的努力是可以息诉止访的,但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单靠法院部门是较难解决的。

    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

    三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

    2、信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畅

    目前,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的人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信访举报进行压件。由于信访机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大部分信访事项被无形地“压件”行为消化掉了,许多信件批转到有关庭室就石沉大海了,使大部分的信访问题该在基层解决而未解决。

    第二,个别法院的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有些法院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

    第四,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第五,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即,有人来信来访,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案件转到有关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信访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二、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应当重塑

    从上述信访存在的问题来看,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信访工作内容的复杂性,这些问题单凭法院部门的努力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信访机构就应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和深层,推进民意的社会与政治管道的重塑工作,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新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大,在此笔者不作探讨。笔者在这里想谈的就是法院当前应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重塑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更新法院信访理念,确立法院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法院信访工作做得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质量问题。同时应当看到,法院的信访工作与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级政府信访部门,她面对所有部门和社会的信访问题,但法院则只是针对自己的问题。要抓住法院信访的源头性工作,即“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准确解答,程序处访”、“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并建立信访分析报告,以报告中所反映出来的各项指数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晴雨表和温衡计,作为院领导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参照信息,增强忧患意识,确立社会危机感,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核心问题,克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增强每位同志的信访工作使命感。如果有这样的信访工作氛围,就能在干警中形成了“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为信访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思想根基,明确目标和思路。

    (二)科学建制疏通信访这一民意管道,以求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增强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

    1、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习惯以打压的方式对待上访者,致使这种表达民意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严重堵塞。因此,法院信访工作也应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的“窗口”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毕竟是被动性抓好信访的一个方面而已,法院不应停留在信访的“窗口”点和面(即提高“窗口”的装备和力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一层次上,而是结合法院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和矛盾易激化户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应着力完善接访的工作机制,建立院领导接访为重,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这种格局经全市法院实践证明能够按预定的目标,全面掌握法院信访信息,不仅能为阶段性排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而且能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发挥信访的延伸功能。

    2、建立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信访信息有了,采集量有了,这仅仅是为做好信访工作开了个头,关健还在于处访的效果上。为了使法院处访也能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实质,应建立一套信访处访的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访绿色通道。在建立该通道前,首先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访办法。信访工作主要环节有: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要对这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来访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赋予立案庭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立案庭的信访岗位处访过程涉及到其它庭的问题,可以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对于按信访工作责任制接待处理的上访,信访部门除进行登记外,有权对办理落实情况下达接访通知单进行监督。具体承办部门应按通知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日内填写接访处理回执单,将办理情况呈报立案庭信访督办组;对未及时和按要求办理的,有权发布信访工作通报,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对领导接待信访决定办理的事项,有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对来访内容涉及法官违法乱纪的,可直接将材料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同办理。

    (三)明确法院信访工作重点和短、中、长期的具体任务。

    1、明确信访主要问题。法院信访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的信访问题。企业的重组或改制、城建拆迁和机构改革所引发的信访问题是目前短期信访工作的重轴之戏。在一些改革或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短期利益重新配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发展到诉讼时,单凭法院力量是不好处理的,也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对此类问题,法院则应以“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社会危机意识”为指导,在争取党委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充分应用法律杠杆功能进行疏导和排难,确立当地改制规则。

    另一方面则是正常的信访问题。这些问题来自于人们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滞后性之间矛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缺陷,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对审判质量发生质疑;二是执行程序无法像审判程序那样较为集中和公开,致使当事人对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归责于执行人员的不公,或有些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所引发的上访现象;三是民商事申诉复查时间过长引发上访现象也是存在。

    2、明确信访的短、中、长期目标。基于上述一些问题的认识,法院应当明确信访工作的总体规划,并制定出短、中、长期目标。

    短期目标集中在立案庭完成,在立案庭建立快速接访和处访机制,快速接访和处访体现在立案庭内安装信访接待和立案咨询专线电话,设立专人接听。群众不仅可以通过该电话反映问题,及时得到答复,而且可以通过电话预约院长接待,获得有关领导的解答。

    同时设立常规缜密接访和处访机制,法院应本着取信于民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对来访的人民群众不推不挡,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逐人逐件地予以处理。对于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能马上解决的马上找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审结或执结,涉及有关程序方面等问题,或者因时间较长,暂时解决不了的,由信访组做好登记,限定时间予以答复。同时,建立处访的相对独立程序,让当事人从程序上感受到处访结果的公正性与价值性。

    中期目标主要由各个业务庭完成(即抓好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完成。一方面是通过“凸显程序每个环节,彰显实体公正”来减少信访量。不管怎么说,信访工作当然要有个中期目标,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次,应当从源头性工作抓起,群众针对法院上访无非就是办案质量问题和队伍建设问题,对队伍建设问题老百姓也只能议论议论而已,要发展到上访也只是极个别。因此可以说,来到法院上访或针对法院上访的基本上都是反映审判与执行不公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解铃还得系铃人”,但如何真正来提高办案质量呢?这是个大问题,特别目前法官队伍还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为保证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和认可,办法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大办案程序建设,把一个复杂性的程序工作变得十分具体,应当制定出《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公开排期开庭制度》、《执行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这些举措在法院的成功实施会得到当事人极大的信赖,可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信访中期目标。

    另一方面是通过理性化的庭前调解,来促进信访量下降。近几年来,我市法院在立案庭建立起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庭前调解机制,并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模式,使庭前调解在效率化基础上实现了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极大地促进了调解案件意志自治和质量的提高。在这种模式下实现的庭前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反悔或申请执行很少,调解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也充分体现其中,使当事人最终息讼止争,也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责任追究机制。

    1、加大队伍建设,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对当事人态度冷、硬、横,工作作风差、纪律懒散的调离工作岗位;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超审限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这些措施实行后,队伍只要没有问题了,针对法院干警提出上访的现象也就不存在了。

    2、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当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案结事不了。新的信访机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要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信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但法律对申诉复查并未作详细的规定。这就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以致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反复申诉上访甚至多头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为了使申诉和申请再审规范化,法院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只有闯“三关”,才能进入实体审理。第一关是接待法官的初步认定;第二关是信访合议庭的合议;第三关是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如果认定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法院的信访工作,不能等待,只能以最主动积极的方式来把法院信访工作推向理性化和形式高等化,并积极化解社会交汇到法院的各种矛盾,用法律撑起信访的一片蓝天。(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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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张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