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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3:03:59

法庭上看到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


 

2004年9月23 日上午九点一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方舟子上诉《探索与争鸣》杂志侵权案二审开庭。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师参加,上诉人方舟子亲自出庭,其夫人也旁听了庭审。双方观点相差悬殊,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1、 双方交锋的观点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 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续刊载了三篇署名 “ 野鹤 ” 的系列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之一、之二和之三(以下简称《断想》),在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例如 “ 假洋鬼子 ” 、 “ 造反派阴魂不散 ” 等40多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方律师认为 “ 野鹤文章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分析批评是正确的、有出处的,评价内容是建立在全面分析论证 “ 新语丝网 ” 全部内容的基础之上的,是有事实依据的。模仿了方舟子经常使用的笔法和文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被告律师在最后陈述时声称 “ 原告长期以来发表了大量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这有许多证据。 ” 《探索与争鸣》杂志是一份综合性理论评论刊物,其办刊宗旨是贯彻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方针,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争鸣。署名 “ 野鹤 ” 的文章主要针对 “ 方舟子现象 ” 、对有一些人以反学术腐败为名发表的大量言论进行质疑和批评 ” 。 尤其是在 “ 新语丝 ” 网站上发表了大量批评文章,并且经常用极为刻薄的语言挖苦、嘲讽直至谩骂其他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作者。原告本人以反对 “ 学术腐败 ” 为名,不仅贬损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作者为 “ 反科学 ” ,将一些在学术观点上可以讨论、争鸣的著作讥讽为 “ 挂着最新科学成果 ' 的羊头进入中国 ” ,毫无根据地断言我国学术界已 “ 普遍丧失科学精神 ” ,还将北京大学比作 “ 为中国培养下一代剽窃人才的大学 ” ,甚至断言中国学术界 “ 腐败猖獗 ” 、 “ 烂透了 ” , “ 中国官场已这么腐败,再建一个官僚机构,也难免不腐败 ” 等等。应该看到,在中国社会科学界成绩是卓著的,随着 “ 神五 ” 上天,我国科学技术领域已进世界先进行列。虽然还有美中不足,也不应以此为由利用其主办的 “ 新语丝 ” 网站, “ 发表敌视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的言论,发泄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强烈不满的典型。野鹤的文章正是看到了这种现象的实质而作出的回击 ” 。

不仅如此,原告在 “ 六 四 ” 事件后所写的文章《江山无限苦情伤 ——“ 六 四 ” 六周年感言》以及《凄风苦雨学彷徨 —— 1989-1990 书信摘录》中,直言不讳地表达了他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强烈不满,声称 “ 仇恨中华民族的现在 ” , “ 想不出还有什么理由 ” 可以 “ 在这样一条被封得死死的船里苟活下去 ” ,并梦想 “ 破船而出 ”“ 在船外砸烂这条烂船 ” 。他还将美国视为 “ 我的彼岸 ” 、 “ 天堂 ” ,要去寻找 “ 赖以生存下去的理由 ” ;在 911 事件后,又歪曲事实地指责 “ 中国人中百分之八十为美国的恐怖主义行动叫好 ” 等等。被告律师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 打假 ” 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吗?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别忘了你是谁?你有什么权限说什么话。 “ 学术打假 ” 并不是一般学术分歧的概念,而是法律意识上的定论。这和王海的打假不一样。王海 进行商品打假时,有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可做法律公平裁判,有法可依。 “ 学术打假 ” 谁是裁判员?方舟子想打谁就打谁?谁能保证都对?

方舟子你要想打假,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还要在中国有明确的注册,并上网公布,承担与其工作相当规模的法律责任。如果作为一家媒体反映问题,就必遵守国家出版署的规定,严禁 “ 新闻审判 ” 。目前方舟子的 “ 打假 ” 应该说没有法律依据,他在网上只能标明自己名字的 “ 网络黑客 ” ,他没有注册地址和相应的资产做担保。所以他才肆无忌惮地打假,打得赢能为自己沽名钓誉更好,打不赢往美国一跑了之。

一个没有法律责任完备的国外网站,也没有专家组织作公平保证的人,就在 “ 搜狐 ” 网站建立 “ 打假专栏 ” ,打起假来竟然是肆无忌惮侮辱他人人格和侵犯他人人权的违法行为。

方舟子有写置疑文章和反映问题的权力,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别忘了你是谁!一个分不清 “ 打假 ” 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区别的人,竟然还被有些人和媒体大肆吹捧,方舟子以此为荣在法庭上吹捧自己,真是到了黑白不分的不可思议的地步。现在我们可以回头看看,我们国家走过法制不建全的痛苦厉程,人们都希望完善人权与法制而进入依法治国之路,现在新一届中央领导已确立依法治国方略,而且已经有了行动计划,虽然还有非常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但是你用违法的行为能达到目的吗?更没有任何理由走极端之路。

有这么一些人,在国际上配合外国势力大喊大叫说中国如何没有人权,可他自己的所作所为正在侵犯他人的人权。当他攻击法律腐败时,他自己正在违法。当他攻击一党执政的独裁时他又在神化自己,搞霸权主义滥打一气。这样的人是在救中国还是在害中国?这也是爱国主义吗?

方舟子今年四月份打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六作者的假,当六作者在东城法院起诉方舟子时,法院查不到方舟子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方舟子敢 “ 打假 ” ,又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经过 30 多天查找,找到其妻子单位才送达法律文书。后来法院开庭时还是遗憾地宣布, “ 法庭多次传唤方舟子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 。方舟子正是一个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的黑客确又冒充正人君子的人。

气象科学研究院老院长张家诚研究员在网上发表意见说: “ 任何工作都有它的游戏规则 , 科学也是一样。科学的依据是事实,摆事实讲道理,在百家争呜的过程中辨别真伪。然而方舟子并不按这个规则办事,他采取了另一条规则,即回避事实,扣上高帽子,猛然在政治上先给你一闷棍,这哪里还有科学的气味 ? ”“ 对所谓方舟子现象究竟如何评价呢?只能说这不过是科学 ‘ 进化 ' 历程中面对事实与真理的一个无理、无能和无知的怪胎。 ”

3、 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有误吗?

“ 本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是民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 。

方舟子对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一边上诉争取名誉权时,一边在网上发表署名方舟子的文章,继续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如方舟子评北京西城区法院对《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书是 “ 荒唐判决 ” ,允许网友在他的网页上骂西城区法院法官是 “ 枉法狗官。 ” 骂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是 “ 那帮孙子。 ” 还骂其他作者是 “ 骗局 ” 、 “ 骗子 ” 、 “ 败类 ” 、 “ 这帮骗子该枪毙 ” 、 “ 这些人不怕丢老脸 ” 、 “ 道德败坏的爱国者 ” 、 “ 你爸妈生你都是人生的遗憾 ” ,连 “ 走狗、汉奸 ” 都用上了。 方舟子在自己的网站上还保存很多侵权文章,有正义感的网友可以拜访一下,全方位了解这里的观点,方舟子到底是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正常人,还是沾染美国霸气的极端主义者?如此说来,《探索与争鸣》杂志发表署名 “ 野鹤 ” 的文章,质疑方舟子是捍社会主义文化阵地的勇敢行为,没有什么不对,难道对这样的人还表扬他不成?

我们认为西城区法院不支持方舟子是正确的,西城区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之处。

4、 方舟子现象的反思

清华大学刘兵教授在《学术打假与法治观念》一文中,对方舟子现象 指出: “ 一项学术研究,无论是对于它的承认,还是不承认或者认定其中有 “ 假 ” ,都是要由学术共同体以集体的方式来认定的,而且只有这样的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学术共同体以外的非专业人士,甚至学术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虽然可以有以恰当的方式(比如说不是以咒骂或诽谤的方式,否则那就已经在触犯法律了)来表达的权利,但却并不代表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学术问题的专业性,只有由专业上的 ‘ 同行专家 ' 的代表,才有资格做出评判。因而,就学术而言,对其中的假的打,是不可能仅由个人来完成的 ” 。 “ 对于学者来说,学术声誉是高于一切的。对学者学术声誉的损害无异于对学者施以最严厉的私刑 ” 。刘兵教授把 方舟子现象称为 “ 学术无建树,到处瞎胡弄。 ” 刘兵教授的话激怒了方舟子,即在网上发表文章进行攻击。

方舟子建立的 “ 打假 ” 平台,被方舟子打过假的据称有 300多起, 方舟子一面反对 “ 伪科学 ” ,一面又神化自己,把自己打扮成有 “ 特异功能 ” 的 “ 超级学者 ” 。 他伤害了许多无辜的专家学者,北京大学颜品忠教授就是被诬蔑的典型案例。颜品忠教授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敢与四人帮对着干的老教授, 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侮辱他时,他没有发表文章反驳,有口难辩,自己在家难受数月不敢去北大参加活动,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网友们请上网看一看,在 300 多起 “ 打假 ” 案件中,该有多少像 颜教授这样的学者蒙受不白之冤?

所以有理由说方舟子的 “ 打假 ” 对中国的学术界具有非常大的破坏作用。打假本身是一种政府执法行为, 是中国 “ 行政许可法 ” 严格限制的范围, 方舟子的 “ 打假 ” 完全超过了 “ 学术争论 ” 的范畴,所以方舟子的 “ 学术打假 ” 已演变成 “ 假李鬼 ” 打 “ 真李鬼 ” 的 “ 司法打假 ” ,这是扰乱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严重违法行为。

方舟子是在中国读的大学,在美国取得了高学历,他应该懂得中国和美国 “ 人权 ” 和 “ 民法 ” 的基本知识,岂能不懂如此 “ 打假 ” 是违法的这个基本常识, 他为什么不敢在美国 “ 打假 ” ?却学会用美国的霸主方式,跑回中国来 “ 打假 ” 呢? 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已帮助了国外的反华势力,打击了一批中国的 老科技工作者、老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也给举步维艰的科技改革雪上加霜,对科技领域的破坏是无法用数字来估计的。

我们认为方舟子的 “ 学术打假 ” 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值得中国人深思的大问题。

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