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愤怒原版中文台词: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暂行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2:39:29
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暂行规定 日期: 2011-07-20 09:57:36.0 作者: /* Generator: eWebEditor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div.Section1 {page:Section1;}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我县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和整顿机关作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乡镇、社区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有企事业机关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时处处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公务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扎堆聊天,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网页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四)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行政事务超过处置时限规定要求的;

    (五)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办事不认真,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七)工作态度蛮横、作风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随意改变审批权限、审批地点、审批方式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行政检查有关规定,擅自执法、实施检查的;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滥用职权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六)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决议和指示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管理,注重培养行政人员业务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机关存在下列问题的,由监察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工作部署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落实的;

    (二)违反公开办事制度、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的;

    (三)不重视机关效能建设,机关制度不落实,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效率低下,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

    (四)社会服务公开承诺不兑现的;

    (五)发生行政责任事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单位部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在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年度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受到责任追究五人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年度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受到责任追究三人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年度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受到责任追究两人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对纪检、监察部门涉及行政效能检查和案件调查的事项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参与上访的,或组织、煽动上访群众闹事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先免职再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符合辞退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根据内蒙古纪委内纪发【2002】7号《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受处分的人员年度不得评优,停发年度奖励工资,并做为公务员考核、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