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军总部新巨人 主角:胡适被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始末(南方周末 20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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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被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始末


南方周末    2002-08-22 10:38:43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部分成员合影。右起:宋庆龄、杨杏佛、黎沛华、林语堂、胡愈之 


□邵建(南京)

  以宋庆龄(主席)、蔡元培(副主席)、杨杏佛(总干事)为首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立于1932年12月,终结于1933年6月,生命仅有半岁的它曾发生过两件在当年极具影响的事件,一是杨杏佛被杀,一是胡适之被开除。前者是一“血案”,后者是一“公案”。血案不论,胡案这段故实,历史早有定论。但,今天如果把这旧案翻出来重读一遍,那案子的情况,本非今人所泛知,很多真相被遮蔽了……

  事缘:北平的视察风波

  事情要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成立的那一天说起。

  1933年1月30日下午五时左右,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在北平成立分会。

  杨杏佛特地从上海总盟赶来,代表宋庆龄参加了这次成立大会。大会由胡适任临时主席,出席会议的有蒋梦麟、梅贻琦、任鸿隽等留美(欧)同学二十余人。会上胡适被选为分会主席。当晚七时,会议作出了一个视察北平监狱的决定,并推杨杏佛、胡适之、成舍我三人次日成行。为了落实这个决定,杨杏佛随即于当夜十一时请见当时统治北平的张学良,并获准。第二天上午十时,由张学良的秘书王卓然等陪同,杨、胡、成三人先后视察了北平军委会反省院等三处地方,一直到下午二时才结束。

  视察结束了,事情也开始了。四天后即2月4日,胡适收到上海同盟总部寄来的一个英文快件,内有三件东西:史沫特莱的信,宋庆龄签名的英文信和北平反省院政治犯用英文写的一封控诉书。这封控诉书控诉了反省院对犯人所施用的种种酷刑。而宋、史二信则责成北平分会立即就此向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废除北平反省院中的种种私刑,并释放一切政治犯。

  胡适接信当天,就给上海总盟的蔡元培和林语堂写信,表示自己的“失望”。因为四天前他才和杨杏佛等三人视察该院,并和犯人有“很详切的谈话”。犯人“诉说院中苦痛,最大者为脚上带锁,与饭食营养不足二事”,没有人谈到私刑吊打。“谈话时,有一人名刘质文,是曾做苏联通讯社翻译的,他与我英文谈话甚久,倘有此种酷刑,他尽可用英语向我诉说”。因此,胡适认为,这是一种“匿名文件”,而“随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经执行委员会慎重考虑,遽由一二人私意发表,是总社自毁其信用”。最后,胡适要求上海总盟对此作出“更正或救正”,以维护其信用。(1)

  这封信还没来得及寄出,第二天一早,胡适就发现当地英文报纸《燕京新闻》登出了宋庆龄的信和那封控诉书。下午又收到史沫特莱的信,知道《大陆报》也已发表此文了。并且,张学良的秘书亦即那天陪同去的王卓然也打电话给胡适,质问文章来源。凑巧的是,北平反省院一个叫韩麟符的犯人因为杨胡等人的视察,燃起了被援助的希望,于1月31日秘密写信给杨杏佛和胡适,反映反省院中的情况,信于2月5日送到了胡适这里。而在北平的《世界日报》社两天前也送来一封所谓的控诉信并短笺,正是这两样东西让胡适作出了判断,即总部寄来的那封控诉书不但是匿名的,而且还是“捏造”的。于是他一边给蔡、林二位写了第二封信,这是一封不依不饶要求上海总盟追究发表责任的信;一边又写信给《燕京日报》澄明情况,表示北平反省院的酷刑拷打之说,“看来是不能置信的”。

  “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2),这是鲁迅在批胡适的文章《光明所到……》的第一句话。说实话,没有人不认同鲁迅的话,只要是一党独裁,就少不了毒刑拷打、残酷镇压。因此,这句话作为一个大前提,其实已经隐含了结论,即北平反省院是中国的监狱,因此,那里的拷打也是公然的秘密。然而,在这个公然的秘密前,胡适都做了些什么呢?鲁迅接下说:“但外国人办的《字林西报》就揭载了二月十五日的《北京通信》,详述胡适博士曾经亲自看过几个监狱,‘很亲爱’的告诉这位记者,说‘据他的慎重调查,实在不能得到最轻微的证据’。”鲁迅这里引用报纸上胡适的话,显然是在说,胡适在说谎。

  胡适到底有没有说谎呢?如果我们不是仅仅根据鲁迅的单边叙事,而是同时阅读胡适这边的相关文本,那么,问题并不难弄清。

  除了自己的亲访外,2月3日和5日收到的两样东西,使胡适更相信北平反省院至少是没有经常性的酷刑拷打。那位偷偷寄信的韩麟符,已经在反省院关了两年多了,如果有拷打,他在信中完全可以以实相告,因为他本来就是要请求援助。可是他却这样述说反省院的情况:“至于我们在这里的生活,自然是苦的。第一是饮食方面营养不足,更要命的是每人一副铁镣,因之病人很多,并时有死亡。”(3)那么,如何解释上海总盟手中那封也是来自北平反省院的控诉书呢?《世界日报》送来的信让胡适作出了“捏造”的推断。胡适在2月5日给蔡、林的第二封信中完整引用了《世界日报》社转来的那封捏造性质的短笺:

敬启者:

  兹由胡适之先生交下“河北第一监狱政治犯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函”稿一件。盖以内容颇关人道,嘱肇致函贵报。祁垂念人道,予以刊登,不胜盼祷之至。敬请撰安。

鄙人李肇音启 二月一日

住后门米粮库四号胡宅

  面对这封公然造假的信,胡适指出“作伪的人知道我看过反省院,故改为‘第一监狱’。他胆敢造我的住址,信内签名捏称住在我家中,并称稿子是由我交下的”。(4)既然这封信能如此无中生有,那么,胡适推认来自上海的信也是这样的性质。在下文中,胡适说道:“此种文件与孙夫人所收的同一来源,同是捏造的。”因此,在信的最后,胡适要求上海总盟查清这是怎么回事,并声称“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那末,我们北平的几个朋友,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

  胡适是认真的。国民党监狱里的酷刑拷打毕竟是普遍现象,他却在反省院这一点上如此坚执,这样做,客观上已有为国民党辩护之嫌。但胡适不这样认为。1933年2月21日的《字林西报》登载了记者对胡适的采访,在采访中,胡适指出:“改良不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像那封信和报上所说的那种乱说和夸张,只能使那些希望把事情办好的人增加困难。”(5)另外,在上述给《燕京新闻》的信最后,胡适特意作了个补充,以表明自己的态度:“我写这封信,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意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6)

胡适墨迹

  冲突:来自上海的批判

  然而,上海总盟对这件事的看法截然不同,总盟坚认是胡适的态度和立场有问题。宋庆龄在嗣后的一篇长文中,这样批判胡适:“中国有许多所谓‘知识分子’,胡适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除非酷刑在他们眼前施行,他们是不相信监狱中施用酷刑的。可是,有哪一个犯人敢在狱吏面前公开说话呢?有哪一个狱吏会让调查者看一看刚受过酷刑的囚犯或者让他亲眼看看酷刑的场面呢?”(7)

  宋庆龄的话诚非虚言,但和胡适却对不到一起去。因为,胡适和上海总盟的分歧不是国民党监狱是否有严刑拷打,而是它在北平反省院是否发生。相对而言,前者的问题是抽象的,后者则是具体的。胡适不谈抽象,留美时的实证主义训练,要求他只对具体负责,即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既然他没有获得北平反省院严刑拷打的直接证据,他就无法扭曲具体去迎合那个哪怕是正确的抽象。相反,上海总盟,正如蔡元培、林语堂在给胡适的信中解释的那样:“而同人亦以此等酷刑,在中国各监狱或军法处用之者,本时有所闻,故亦不甚置疑。”(8)这就是了。上海总盟此举,从“意图伦理”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但偏偏碰上了执著于“责任伦理”的胡适,双方必然弄拧。

  身为上海分会执委的鲁迅和宋庆龄一样,批胡适都是在情况既明之后。2月12日或13日下午,上海总盟执委会就胡适来信专门讨论了两个多小时,讨论结果由上面蔡、林之信通报给了胡,就胡所提出的责任问题,信中作了这样的回答:“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9)这封信是上海总盟给胡适的公函,而非蔡、林与胡适之间的私信。这实际上是上海总盟委婉地向胡适承认自己未经确证便遽然发表的“过失”。

  鲁迅的《光明所到……》写作时间为1933年3月15日。也就是说,此文距那次会议已有一个多月了,问题已经尘埃落定。但鲁迅还是认为“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和宋庆龄一样,该文锁定的不是北平反省院而是无定指的“中国监狱”。它所产生的误导一如其上,笔尖一个起落,就把胡适挑在为国民党辩护的立场上。鲁迅下文接着引用:“他们很容易和犯人谈话,有一次胡适博士还能够用英国话和他们会谈。监狱的情形,他(胡适博士———干注)说,是不能满意的,但是,虽然他们很自由的(哦,很自由的———干注)诉说待遇的恶劣侮辱,然而关于严刑拷打,他们却连一点儿暗示也没有。”虽是引文,却暗含讽刺。尤其是第二个“干注”及其语气(鲁迅这篇文章的笔名是“何家干”),作为点睛,也作为强调,无法不让人感到胡适是在“美化监狱生活”。

  鲁迅用自己的亲历做对照:“我虽然没有随从这回的‘慎重调查’的光荣,但在十年以前,是参观过北京的模范监狱的,虽是模范监狱,而访问犯人,谈话却很不‘自由’,中隔一窗,彼此相距约三尺,旁边站一狱卒,时间既有限制,谈话也不准用暗号,更何况外国话。”鲁迅当然说的是实情,却不能反证胡适是假话。但作为对比,再加上人们对旧中国吏治黑暗的感受,极易在这对比鲜明的两造情景中做出孰真孰假的判断。所以鲁迅讥讽:“而这回胡适博士却‘能够用英国话和他们会谈’,真是特别极了。”(作者按:的确有点特别,当时不独胡适,就是杨杏佛,也在用英语与犯人交谈)至此,鲁迅终于发难了:“莫非中国的监狱竟已经改良到这地步,‘自由’到这地步。”一种不信的口吻,表达的当然是否定之意。没错,中国监狱是没改良到这地步,但这是特例(作者按:一是杨杏佛乃宋庆龄的派员,而张学良对宋极有好感。另外,当时在北平的胡适与张也有交往,所以,这次视察开了绿灯)。

  就此事件而言,上海总盟看来是存在不少问题。这从林语堂和杨杏佛给胡适的信可见端倪。胡适2月4日和5日给蔡、林去了两封信后,林于2月9日先回了一封,说:“接信后蔡、杨及弟皆认为事情极其严重,须彻查来源,弟个人且主张负责纠正。”并表示“大约明日开紧急会议,恐会议上即将发生重要波折”。为什么?因为“现此临时组织极不妥当”,不过,“你来函态度之坚决,使我们更容易说话”。作为“私人的答复”,林在信中婉转地说道:“本会现此情形,谅你由份子之结合可推想得到。”(10)林语堂的信,欲言又止,不独胡适可以推想,作为后来读者,亦能推想而知:这个组织,由于是“份子之结合”,除了分歧必然存在外,恐怕还的确存在胡适所说的那种一二人擅断的情况。至于杨杏佛信,提到会中情况,是这样说的:“弟等奔走此会,吃力不讨好,尤为所谓极左者不满,然集中有心人争取最低限度之人权,不得不苦斗到底,幸勿灰心,当从内部设法整顿也。”(11)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本来就是左中右知识分子的“聚合”,由于左与右之间在观念上偏差太大,以至根本说不拢;如果不是崩盘,那么就是一方全身而退,比如上面胡适表示“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只不过,他只是一个姿态,不待他退出,同盟就先行将他开除了。

胡  适

  开除:道不同不相谋

  上海总盟一边把那次会议的最后结果由蔡、林之信通报给胡,表示今后再碰上这种情况,一定“审慎考核,不轻发表”;一边又在《大陆报》上以同盟的名义发表一项声明,“大意是说,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就已经得到消息,因而预先把真实情况掩盖起来,这样,委员会的视察自然毫无所得”。(12)明,胡适当然不高兴,他指出这一声明完全不合事实,因为,如前所述,1月30日晚七时才作出视察决定,夜十一时由杨杏佛请见张学良,第二天上午就到现场,对方要掩盖什么也来不及。同盟如此自相矛盾的做法———一边向胡适解释,一边又另登声明,恰恰暴露了内部的分歧。如果说,蔡元培、林语堂、杨杏佛等人能认同于胡适,宋庆龄则肯定不能接受胡信中所说的一切,更何况胡信的矛头毫不隐讳地指向她。

  这个小动作也不要紧,胡适予以澄清就行了。事实上他也正是这样做的,如果他仅仅这样做,也不会有什么后果,可是,胡适显然有些意犹未尽。在记者访谈的最后,他说了这样一段必然导致他被开除的话:“胡博士说,同盟不应如某些团体所提出的那样,提出释放一切政治犯,不予依法治罪的要求。一个政府应该有权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但政治嫌疑犯必须如其他罪犯一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13)仅就这段话而言,胡适被开除可谓“活该”。第一,这是他公然为国民党政府辩护了。以上视察那件事如果事出有因,那么,这段话却是明明白白地表示出胡适的态度:镇压有理。第二,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立的目的,首先就是要求释放国内政治犯,而胡适在这里明显是唱反调。

  针对第一点,胡适与其是说镇压有理,不如说他是在反暴力革命。就这一点而言,他不仅反对当时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暴力革命,而且也反对国民党对北洋军阀的暴力革命。胡适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其基本思路是“法律”而不是“暴力”。如果改革就是革命的话,胡适是坚主走改良道路的。这也是胡适一以贯之的思路了。在他看来,推翻仅仅是为了权力,并不能解决民权问题。既然任何革命都是为了权力,那么,“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该的责任。”(14)换言之,你想要权力吗?行,那你就得准备权力者的反夺权。这其实讲的是双方对等,隐含的更是反对革命的意思。胡适说:“我们以为这条路是错的。我们赞成民权应有保障,但是我们以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们只可以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15)

  因此,就第二点言,胡适不主张无条件地释放政治犯,但强调他们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他提出了四条原则:“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须反坐。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内最人道的待遇。”四条过后,胡适总结“这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了这个立场,我们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权保障运动“。(16)

  胡适希望中国民权保障运动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可谓一片苦心。他所面对的情况,一面是当政的国民党用权力制裁全国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满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包括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这两者冲突愈演愈烈,不可化解。胡适就想通过另外的方式和渠道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胡适强调法律,始终针对两个方面,“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权利”。(17)

  当胡适的上述观点经《字林西报》记者以谈话形式于2月22日报道出来时(我手上的资料有两种,另一种日期是2月21日———作者注),上海总盟立即作出了反应,当天(如是21日则为次日———作者注),它就致电胡适,询问报上所言是否“尊意”,因为它与同盟的主张相违。

  由于未得“尊复”,2月28日,宋庆龄和蔡元培两人署名致电,给胡下最后通牒:“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18)几天后,亦即3月4日,由于从胡适那里“尚未得到满意答复之故”,上海总盟召开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不是让胡适自由出会,而是议决将其开除。(原文12000字,本报刊发时有删节)

注释:

(1)“胡适致蔡元培、林语堂”,《胡适来往书信选》〈中〉第17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伪自由书。光明所到……》。

(3)“韩麟符致杨杏佛、胡适”,同(1)第161页。

(4)“胡适致蔡元培、林语堂”,同(1)第180-181页。

(5)“《字林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谈话的报道”,转引《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第10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6)“胡适致《燕经新闻》编辑部”,同(1)第183页。

(7)《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任务》,同(5),第14页。

(8)“蔡元培、林语堂致胡适”,同(1)第187页。

(9)同(8)。

(10)“林语堂致胡适”,同(1)第185页。

(11)“杨杏佛致胡适”,同(1)第186页。

(12)同(5),第108页。

(13)同(5),第109页。

(14)“民权的保障”,《胡适文集》第十一集第2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同(14)。

(16)同(14)。

(17)同(14)。

18)“宋庆龄、蔡元培致胡适电”,同(1)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