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琴抄 百度云:“农民”概念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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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概念史研究

2012年01月27日 13:55:58分类:未分类

  
 
   “农民”概念史研究 
 
 
 
   [按 “农民”二字正可以佐证黑格尔老人的话:熟知的并非真知的,或用国人的话来说就是熟视无睹。不知从何时起,每年的一号文件通常是“三农问题”,种种媒体每天“农民”一词更不知出现几几万次。但若要问“农民”如何定义,则恐怕连专家也头痛。在远古至清末,中国以农立国,农民虽然艰辛,但是却为统治者起码在表面上尊重。在民国时代,战乱不断,农民成为战争中最大的牺牲品。1949年以后,农民成为二等公民,成为被改造的对象。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表面上很光鲜的农民,其实他的资源再次被无偿为知识青年所分享。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民成为牺牲与落后的代名词,他们为现代化提供积累,却几乎无法分享到什么好处。到今天,官方不敢公布全国的基尼系数(只公布农村的),相信就是因为农民实在太苦,不堪示人,而不是什么“城市的不好统计”——此前不是统计过么?我们的专家连说谎都欠水准。“农民是什么”这个问题经年来不断敲打着我的良心。下文是我从概念史的角度对农民问题的研究。原文发表于《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发表时的题目改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问题》。这一题目太过宏大,现改为原题。]
 
 
   [内容提要] “农民”一词产生很早,在古汉语中,它的基本含义是以耕种为生的人。在以农为本的古代,农民受到尊重。民国时期,农民的基本含义未变,但是它被严重政治化了。在前改革时代,农民的传统含义之被颠覆,农民成了为国家生产粮食、为现代化提供积累的不可改变的身份,且农民本身被政治上层级化。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权利保障有所提高,农民自身的等级被取消,但是城乡二元这一歧视农民的社会结构仍然存在。解决当代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保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农民的财产权、平等权和迁徙权的保障,使农民成为一种自由选择的职业,而不是身份。
 
 
   [关键词] 农民 概念历史
 
   一、古汉语中的农民
 
 
   农,繁体作“農”。“农”的甲骨文字形从林,从辰。上古之世森林遍野,如要耕种,必先伐木开荒,故从“林”;同样,其时以蜃蛤的壳为农具进行耕耨,故从“辰”。小篆“農”从“晨”,取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之意。《说文》以“耕”释“农”,《汉书·食货志》曰:“辟土植谷曰农。”可见在词义上,农指“耕种”。“农”与表意字“民”结合就组成了一个名词“农民”,它的含义很简单:直接与间接从事耕种的人。这里的“直接”很好理解,“间接”是指从事与耕种有关的经济管理的人,即地主。
 
 
   农民一词产生很早,农民的同义词为“农人”。[1]“农人”一词似乎出现得较“农民”为早,且用得更频繁。五经中《易》和《仪礼》均未见“农”字,《尚书》和《春秋》“农”字多见,但是“农民”、“农人”均未见,《诗经》中只见“农人”未见“农民”。《诗经·甫田之什》云:“悼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管子·轻重》云:“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谷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在历史进程中,农民后来居上,逐渐取代了农人。二十五史中“农民”一词出现102次,“农人”一词出现73次,且越接近现代,“农民”的使用频率日高,“農人”的使用频率日下。在《清史稿》中,农民一词出现18次,农人一词仅出现一次。[2]
 
 
   “农”为什么逐渐疏远“人”而贴近“民”?这与“人
   ”的意义有关。古汉语的“人”两个基本义项,一是广义,指“人这个物种”;二是狭义,指“人”这个物种中的上层,统治者。而“民”则只是“人这个物种”(人)的一部分——下层人——的称谓,它相对的是狭义的“上层人”:士、君、官等等。如果用柏拉图的话来说就是,“人”(狭义)是金银做的“人”,“民”是“铜铁”做的“人”。“民”大概相当于古印度的“吠舍”加“首陀罗”中靠为他人种地而生的人。
 
 
   “农民”和“农人”的一兴一衰,一方面表明汉字的含义日益精确:事农者不再是“人”(狭义)之一种,而是“民”之一种。农民者,种地供食之“民”也。“民”是什么?低贱之人,劳力之人。《六书略》说:“民,象俯首力作之形”。董仲舒则进一步从智力上给予贬低:“民者、瞑也”,“性而瞑之未觉,天所为也;效天所为,为之起号,故谓之民。民之为言,固犹瞑也”。[3]什么是“瞑”?“瞑,翕(xī)目也”,“翕目”,眼未开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民”是愚昧无知需要他人指路的“群众”。这是国家权力的兴起与社会分层在语言上留下的痕迹,它表明农业生产者的地位下降,表明官、民分野与对立的显性化。
 
 
   虽然“农民”是“民”而不是“人”(狭义),但是相对于其他“民”而言,农民的地位还是较高的。士、农、工、商四民中士人居首,农为老二,仅次于“士”,如果除去“准官员”的“士”,则“农民”为“民”之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古代统治者无不标榜“以民为本”,其“民本”常常与“农本”相通,“民本”其实是“农民本”。“农本”在种种社会政策上得到体现,以鼓励人们从事农耕。士人为首,那是表明古代对知识分子的尊重,大国治理没有知识分子不行。工人在中国古代大多是国家的奴隶,他们为统治者生产出除粮食以外的其他消费品。当然也有一种为老百姓生产除粮食以外的消费品的“匠人”,不过,他们通常是季节性的,或者兼职的:农忙时为“农”,农闲时为“匠”。例如,木匠、铁匠、裁缝、南方的篾匠等等。真正雇佣劳动(农业领域除外)意义上的工人,当是近代工业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而且终民国一代,它事实上在中国社会生产中的意义有限。商人的劳动则不被承认为劳动,不但如此,他们常常被认为是动乱的重要根由,因此通常受到道德上的非难,政治上的打击,法律上的歧视。在宋代,商人被要求穿统一颜色的服装,商人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是历代的规矩。
 
 
   “农民本”固然彰显了农民的地位,但是,统治者对农民的价值认同是基于自身功利主义的考量,农民的价值被承认是基于农民对统治者有用,而不是基于农民是“人”这一形而上的诉求。这可以从“民本”正当性依据的权威性理解——民(人)以食为天——中得到佐证。因为人要吃饭,而农民为人提供食源,没有农民,皇帝老子也得饿肚子,所以“国以农为本”。现在人们常说的“无农不稳”也是这个意思。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农民
 
 
   近代以来,中西文化交流加速,到清末民国时期,随着政治法律制度及政治法律思想的西化,中国的政治、法律语汇亦迅速跟进。这一过程首先影响到“农民”一词的兴衰。上已论及,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人”本已基本被“农民”取代,但是在上世纪初,由于西方人文精神的输入,“人”的观念日益普及,“农人”一词复活,与农民并存。在阅读上世纪初的文献时,可以看到比较多的是“农人”与“工人”对称,而不是“农民”。1922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中,“农民”与“农人”混用,在至关重要的目标性宣示中使用的是“农人”而不是“农民”。[4] 1928年郭沫若的《诗的宣言》中就有“我爱的是那些工人和农人”一句。不过,“农民”始终与“农人”并存,这一状态一直沿续到民国终了。
 
 
   这一时期农民这一概念所指与古代含义没有多大的改变,仍然是指耕作为生的人。但是,由于这是一个革命的时代,农民概念被极端政治化了,“农民”一词所指发生了分化。这在国共两党的思想中都有体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革命口号主要是针对是农民问题的。早在1905年同盟会宣言发布以前,先生便提出了“平均地权”的口号,后来 “平均地权”写进了国民党的正式纲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明确提出“国家当给佃农以土地,资其耕种”。国家当然不能“制造”土地,“给佃农”的土地当然来自另外的农民——土地所有人,这内中隐含了农民的分裂。
 
 
   中国共产党比中国国民党更重视农民问题,毛泽东在1940年说:“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5]将农民纳入革命范畴的做法使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语汇中的含义极端政治化。对农民含义影响最大的有两个政策:一是将农民放到“无产阶级、资产阶级”这一对范畴中来理解,二是按照革命需要将农民分层。这一思想充分体现在对现代中国影响巨大的毛泽东的早期著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在该文中,作者将农民中的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与“买办阶级”并列作为革命的对象;将农民中的自耕农称为“小资产阶级”,并按财产多少进一步将其分为三部分:右翼、中间和左翼;将农民中的半自耕农、贫农称为“半无产阶级”。除此以外,失去土地的农民则称为“游民无产者”。[6]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本身也发生了分化。由于人口的增加与土地的稀缺,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为产业工人,小部分富裕农民则将资本投入现代工业而成为资本家。资金向城市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贫困化。
 
 
   三、前改革时代的农民
 
 
   “前改革时代”指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传统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以后,文诌诌的“农人”、“农夫”在官方语汇中彻底消失。据对《人民日报》的检索,1949年到1978年,《人民日报》没有用过“农人”一词。这大概与学界将西方经典中、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peasant一词译成了“农民”有关。[7]1949年以来,“农民”一词的含义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民新意义的获得是合作化以降一系列社会变革的产物,这一系列的变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肇其始。
 
 
   针对旧时代的农民,1950年6月28日,成立才几个月的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全面的土改运动。这一运动的目的是消灭农民中的地主,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到1952年9月止,占全国人口(含此前已完成土改的老解放区)90%以上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三亿农民分别得了约7亿亩土地。从表面上看,这一运动的意义是伟大的,但它其实是国人根深蒂固的“土地恐慌症”的结果。[8]
 
 
   土地改革大概是中国农民唯一从中获利的运动,当然只是农民中的部分人(贫农)获利,另一部分人(地主富农)的财产则被剥夺。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通过暴力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国家主导的“劫富济贫”。土地改革缓解了贫富差距,不过它不是在提高总体生存水平的前提下来实现这一目标,而是采取“均平”方式,最终以降低总体生活水准为代价达到这一目标。“不患贫而患不均”是其潜在的指导思想,它对法治与权利观念的破坏长期被忽视。
 
 
   土地改革的成果可以说是昙花一现,紧跟着的合作化运动就将农民的土地“集体化”了。几乎是在《土地改革法》通过的同时,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到1952年,全国40%的农户或“入互助组”或“入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于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开始大规模合作化。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农民都进入了“高级社”。合作化运动迫使农民加倍偿还土地改革中获得的土地——原本属于他自己的那一份土地也“合作”了,中农的土地被合作了,地主和富农在土地改革中保留下来作为生存手段的土地当然更不能例外。于是不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家,大家一律平等:大家都成为无地农民,成为为“集体”这个虚拟主体、其实是为国家生产粮食的农民。当然,名义上的土地权是有的——因为在理论上,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只要你是集体的一分子,你也就享有集体土地中的一份。但是,农民没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不要说买卖,连种植自由也没有了,有时连收益权也失去了。例如,在人民公社一级所有时期,甚至连自己的种地所获都要全部上交,等待国家“分配”给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土地还是农民的么?显然不是,它只是农民劳动的对象而已。
 
 
   这样,合作化以后农民的传统意义已经不存在:他已经不是耕种“私人土地”(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的劳动者,而是成为耕种“公有”土地的劳动者。对于原本有地的农民来说,他不再是自己生产与消费的主人;对于原本靠耕种他人土地而生存的农民来说,他的生存不再需要契约——租种土地是一种契约行为。现在,他的劳动力一次性地永远归属在政治权力之下。土地权利丧失的结果是,农民被彻底纳入政治序列之中:成为权力主导下的社会分工中的一员:为社会生产粮食的成员。与此相应的是,为社会生产粮食是农民的身份,也是农民存在的唯一正当性理由,它的直接结果之是传统自治的农村社区的消失,它们与农民的家庭都被政治化了。
 
 
   与传统农民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传统农民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通过契约使用他人的生产资料生产粮食,国家通过税收(或者劳役)来获取粮食。在生产这个层面上,起码在劳动力的使用上,传统农民是自由的,国家通过税收对他的收益进行合法剥夺。现代农民则是用“公家”的土地生产粮食,他没有自己的合法所得。因为在理论上,他生产的粮食本来就是国家的,他的生存来自国家的“配给”,农民的唯一任务就是为国家现代化积累资金。这是改革开放以后为什么要一再强调尊重公民(包括农民)财产权的原因。在这一体制下,国家取得了通过制定粮食低价政策来无偿取得农民劳动所得的权力。当然,税收同时存在,不过没有原来那么重要,因为国家主要通过经营自己的产业(包括农业)来生存。许多向往1950年代、1960年代的人们(相信他们不是当时的农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他们享受的低物价,是建立在几亿农民的血泪之上的。这一制度的优势是显然的:国家取得了对社会的全权,为国家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它的代价也是巨大的:正因为国家权力有极高的任意度,它的滥用便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灾难,所谓农民问题便成为永远无法解开的死结——除非彻底放弃这一体制。
 
 
   随着经济地位的变化,农民一词增加了政治含义: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它成为统治阶级(工人)的帮手,这导致传统农民含义的颠覆,农民一词的所指也发生了改变。原来农民包括了居住在农村的、直接间接以耕种为生的所有的人。但是现在不同了,农民成为与地主相对称的农村人口中的一个特殊的成分:地主以外的其他的人。“新农民”本身又分为富农、中农、贫农。[9]在仇富心理支配下,富农逐渐与地主合并,成为“敌人”,他们不再是“农民”。例如,“工农联盟”一语中的“农”就没有“富农”,结果是农民只剩下了中农、贫农。这还不够,随着政治运动的深入,中农又分为三等:上中农(富裕中农)、中中农、下中农,只有“下中农”才与贫农(简称“贫下中农”)一起成为工人阶级的“兄弟”。富裕中农是潜在的敌人,一有运动,他们的“边缘”地位就突出了,一不小心就滑向“敌人”。文革中更有许多富裕中农变成“漏划富农”,成为“专政对象”。中中农不是敌人,但不是“依靠对象”,他们的子弟在当兵、入党等问题上常常要低“贫下中农”一等。可见农民成为一个等级结构。
 
 
   在前改革时代的政治秩序中,农民被彻底工具化,他们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种种政治与社会运动的对象。“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则想当然地把农民当作落后的一群,殊不知,所谓“落后”其实只是农民求生存的“自然行为”。此种“落后”的井喷,汇成了日后安徽小岗的改革。这种秩序安排的结果是,起码在改革开放前30年,农民几乎没有从社会进步中获取任何好处,相反,他们承受了绝大部分社会苦难。“三年困难时期”的几千万“非正常死亡”者绝大部分是农民,文革结束时相当多的农民食不果腹。
 
 
   农民地位的降低是通过诸多途径实现的:一是农民土地权利的丧失,如前所述,这是通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政治、经济运动完成的。二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及其由此而来的迁徙权的丧失,这开始于1950年代,完成于1960年代,这两者的结合使农民成为一种无法改变的身份,他们被排斥于“社会流动性”之外。三是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大部分公益性政策法律将农民排斥于经济社会权利的主体之外,例如:公费医疗、退休金、社会保障、购买平价商品(粮、棉、油、肉等)等等。四是政治权利的相对贬损。例如,农民选举权的价值长期只有城里人的1/8,后来上升到1/4,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要到2010年。[10]农民原则上没有成为国家干部的可能。[11]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含义有了很大拓展,从“敌人加社员”复归于“农民”,农民中的政治法律分层取消。这取决于三个重大改革步骤。
 
 
   第一,经济上的土地承包制。这一改革发端于最贫困的安徽凤阳的小岗。小岗是一个20户、115人的生产队。1978年底,遭遇大旱灾的18位小岗农民在死亡的威胁下,生存本能终于战胜了政治恐惧,他们签下“生死状”,在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鲜红的手印。这在当时可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严重罪行。幸运的是,这一举动受到了时任安徽省革委会主任、后(1980年4月)任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的支持。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人员的谈话中肯定了这一改革。[12]1982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五个重要文件奠定了土地承包制度的框架。[13]与此相应,土地承包制逐步在法律上得到落实。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制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二,政治体制上“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人民公社曾经是与“总路线”、“大跃进”并列的、不可置疑的三面红旗之一,不知有多少人曾因对它有微词而家破人亡。1980年,同样是贫困的四川省广汉县向阳乡在全国率先悄悄“摘掉”人民公社牌子,但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保留了人民公社体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这一改革最终在1985春完成。自此,人民公社的实际作用已经很小,但是人民公社在宪法中一直到1993年第二次修正宪法的时候才最终去掉。随着人民公社的废除,“社员”的身份不存在,农民的称呼由“社员”转变为“村民”。
 
 
   第三,消灭农民中的等级制度,赋予全体农民以公民权。前已论及,前改革时代的农民分为不同的等级,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及时向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开刀。1979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除了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家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14]随后时任公安部长的赵苍壁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问时强调,“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以后,应当按照他们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相应地称他们为社员、工人、教员等。他们应当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而不应当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或者变相歧视,不要再叫他们‘摘帽地主’、‘摘帽富农’、‘摘帽反革命’、‘摘帽坏分子’,更不能把他们继续列为‘专政对象’。他们之中如果有人犯了错误,也应当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至于有人犯了罪,那就应当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而不应当再给戴上原来的帽子。[15]四年后,公安部党组向党中央提出《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日)》,该《请示报告》“建议对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16]同年7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上述公安部党组的《请示报告》,转发文件要求于“今年年底前结束”这一工作。[17]1984年10月,四类分子摘帽工作全部完成。这是一个人权意义重大、彻底告别阶级斗争为纲政策的伟大举措,它使农民中的地主富农(还有反革命、坏分子)成为历史陈迹,地主富农及其子弟被歧视的历史宣告结束。此时,以耕种为生的人又一次取得了同一的身份:村民。
 
 
   上述三大改革奠定了现今的农民阶层基本的社会地位。与改革开放前的农民不同的是,农民是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生存之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他们具有平等(就农民本身而言)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不过,由于城乡二元的利益分配机制与管理格局依旧,中国农民终究还是一种特殊的身份,这一判断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农民的地位与生存状态是基于出身而不是基于自由意志;第二,城乡二元的利益分配格局包括政治权利分配格局的基本依据是身份,农民在这一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农民的这一不利地位不因为自己的迁徙与工作的变动而变动,除非你摆脱了“农籍”;[18]第四,农民这一身份与从事的职业(农耕)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中国,存在许多同样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但是他们不是农民而是“职工”(Farmer),他们可以享受作为身份的“农民”所没有、只有城里人才有享有的权利。例如:拿工资,退休金,公费医疗。这些人起码有:“国营农场”的从业人员、到农村“锻炼”的人员、刚刚出现的、少量到农村从事农业、养殖业的人员等等。他们的工作是“农”,但是他们的身份却是“工”。
 
 
   五、代结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民问题
 
 
   在1980年代末以前,农民曾经是改革开放的最大利益者,这可以从粮食的增产及粮价放开中得到证明。但是,由于工业化带来的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城市化衍生的土地价值的巨额增值,城市人口的生活水准迅速提高。[19]与此形成显明对照的是,在许多地方,随着土地承包制所产生的短期相对制度优势(对照物是人民公社)的耗尽,19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升幅明显低于城市。[2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进城打工外,农民没有从工业化中获取多少好处;相反,他们却承受了工业化的主要负效应。这方面最为严重的是环境负担和强制城市化。许多地方至今将农村视为“污染特许区”,他们将严重污染的企业不断向农村转移,造成了许多被剥夺了生存权的“环境难民”。为了获取城市扩展所需要的土地,也为了满足资本扩张的需求,农民手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在许多地方被剥夺。权力与资本需要农民的土地,但是却又不让农民共享利益。
 
 
   当代中国农民问题的本质是身份制。在西方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作为身份的“农民”——Peasant已经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作为职业的农民——Farmer。但是中国走的恰恰是相反的路:作为职业的农民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作为身份的农民。随着作为身份的农民的兴起,“农民问题”成为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恒久性的问题。中国1949年以后的历次经济运动,几乎都是围绕农民展开的。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农业学大寨运动、土地承包运动、眼下的“城乡一体化”运动等等,莫不如此。这些运动的初始目的都是要解决农民问题或者叫“三农问题”——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但是其最终都是将农民作为国家现代化的工具使用。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强化农民的身份,而不是相反。
 
 
   身份制的特点是以身份确定人的权利,而不是以人的选择或人对社会的贡献确定权利,中国农民身份制是中国社会“身份特性”的一部分。[21]幸运的是,近年来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的重视,农民的生存状态有所改善。近年来起码已经有12个省市着手废除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尽管它雷声大雨点小,但它毕竟表明歧视农民的二元身份制度不具有正当性。不过在执行中,在许多地方它变成了以户口“骗取”农民土地的非基于自愿的行为,结果使农民变成城市贫民,从而生存更加艰难,这是始料未及的。
 
 
   由此可见,中国当代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权利问题,是制度性的权利缺失或者贬损。当下最重要的要解决三项权利:财产权、平等权、迁徙权。财产权中对农民最为不利的有两项,一是土地权利的虚化,二是所谓的“小产权房”规定。前者使土地得以随意被剥夺,后者使农民的房屋不能入市交易。[22]平等权将使农民彻底摆脱身份制,还农民的“职业”本质。迁徙权则是改变农民“固化”的社会地位的唯一出路,当然,前提是改变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