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杜牧,柳宗元,张继:“三虚一逃”案件查处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19:56

编者按:为了指导基层依法查办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和抽逃出资案件(简称“三虚一逃”案件),分局约请夷陵区局尚晓玲同志撰写了本指南,希望对基层办案人员有所帮助。对指南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目    录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二、虚假出资案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

四、抽逃出资案

五、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方法

“三虚一逃”案件查处指南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

(一)行为表现

公司申请登记的过程中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数额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从而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包括:(1)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未收到股东出资而谎报收到出资或收到较少的出资而谎报较多出资;(2)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实际注册资本未增加而谎报增加或虽然增加了但以少报多。

(二)行为特征

1、违法主体是公司,即必须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股东个人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以无报有、以少报多);

3、行为结果是已经取得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登记制度。

(三)定性和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法与犯罪的界线

犯罪追诉标准:“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移送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符合以上标准的,应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出资案

(一)行为表现

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出资人与银行、资产评验机构串通(货币),更多表现为发起人、股东未向公司实际交付财产或转移财产权。

(二)行为特征

1、违法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单个股东、发起人违法或部分股东、发起人合谋不影响定性);

2、客观上存在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行为;

3、时间可能在公司核准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注册成立之后;

4、侵犯的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

(三)定性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与犯罪的界线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符合以上标准的,应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分

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往往是交织在一起,虚假出资必然产生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是原因,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对二者的区分主要是从行为的主体和损害的客体两方面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是公司,结果是损害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就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如果行为人是股东,侵犯的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认定为虚假出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

(一)行为表现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来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行为特征

1、违法主体是公司;

2、行为发生在申请登记过程中;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司。

(三)定性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特别提示

(1)提交的材料是否虚假应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认定,伪造证明材料如伪造房产证、伪造股东签名等,材料的载体是假的,当然是提交虚假材料;如果材料的载体不是伪造的,但其内容与实际不符,也可认定为虚假材料。

(2)提交虚假材料必须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目的,如果只是材料中存在文字性错误,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四、抽逃出资案

(一)行为表现

公司发起人、股东实缴出资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的违法行为。

(二)行为特征

(1)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核准登记之后;

(3)形式上表现为已经缴付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又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从公司取走(其他股东是否知情不影响定性);

(4)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尤其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三)定性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与犯罪的界线

见“虚假出资行为的犯罪追诉标准”(略)。

(六)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分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虚假出资违法行为中股东自始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是股东(发起人)先出资,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又将出资抽回,至于这种抽回是单个股东行为还是股东合谋,均不影响定性。

五、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方法

(一)调档案。调取企业档案中的证据材料,包括: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申请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调帐。调取全套财务帐,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财务凭证及银行对帐单。

查处此类案件中,在财务处理上主要表现为:虚假的出资凭证、假记往来帐(应收帐款加大)、假记库存商品帐(存货加大)、假记投资、假记预付款反复入账增资、销售收入不入账用于增资等。

(三)查帐

1、初始登记股东的出资情况

以货币形式出资部分存入临时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临时帐户的资金是否转入基本帐户,具体检查分析步骤:自股东将出资的货币存入临时帐户的时点到核准成立的时点期间,出资款的位置是否在临时帐户中;自公司核准成立的时点至公司设立基本银行帐户的时点期间,出资款的位置;公司设立基本帐户的时点至开始使用基本帐户的时点,出资款的位置;自基本帐户开始使用的时点起90日内资本的流动情况。关注大额资金的流向,这里所说的大额资金是指与其实收资本的金额相对应的数额,比如500万元的实收资本,几十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就应当关注;50万元的实收资本,几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动就应当关注。

以实物形式出资部分的实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按时过户转入公司。

调取以下证据:实收资本的明细帐、实收资本的财务凭证、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凭证、临时帐户、基本帐户以及其他银行帐户的对帐单、基本帐户开户单。

2、变更增加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的情况

增资前的款货离开、收入的变化情况(应收款或预付款、库存商品减少,收入的减少,反复的调帐),增资后往来帐、库存商品、收入的变化。重点关注变更时点前30日至变更时点后90日时段的变化。

调查简单的公司一般在前期银行对帐单的检查中,就可以发现问题;狡猾的公司往往有多家相关联的公司相互配合,在帐中表现出大额资金频繁往来,一般只通过检查银行对帐单不可能马上确定问题,但可以发现线索。利用这些线索重点对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帐、库存商品帐的大额款货的进出,系统审核;以现场检查时间为基点,对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商品和货币进行盘点。

(四)询问。查帐发现问题,通过银行协查拿到证据后,对公司的所有股东进行讯问(最好是同时进行),调查出资情况,出资款项的流动情况。注意调查股东之间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是否有约定(合同或协议)、出资款的来源、进出时间、款项的去向,应当注意对当事人行为的主观要件的调查,以帮助确定案件性质。

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什么时间成立、股东是谁、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在什么时间分几次存入什么银行、谁具体办理的、银行账号是什么、目前的基本账号是什么、设立公司是为什么申请这么多注册资本金、问题资金的具体流向、帐中采用了什么方法来掩盖问题资金。股东之间是否事先有过约定,其他股东是否知道具体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