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骏研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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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仑分局 来源:稽查大队 作者: 时间:2011-10-10 阅读 837 次 【文字显示:大 中 小】

宁波市北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药行罚〔2011〕71号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
投资人:阮新浩        
地  址: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726-728号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6000063430

    经依法查实,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1年9月9日,我局在检查你药店时发现,药店货架上销售有批号为20110403的金肤王软膏9支,批号为20110403的冰黄肤乐软膏4支,批号为20110303的菌の净乳膏2支,上述三种产品均为上海晨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识的主要成分有硝酸咪康唑,标识的适用范围为:用于局部皮肤受到各种细菌、真菌感染的抑菌、止痒、消毒、除臭。如手癣、脚癣、头癣、体癣、股癣、疥癣、脚气等。另有妇炎净凝胶(批号为20110602,陕西圣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3盒,其标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宫颈糜烂、滴虫性阴道炎、白带异常、霉菌性阴道炎、附件炎、盆腔炎、子宫内膜炎、老年型阴道炎以及阴部红肿、瘙痒的抗菌、抑菌、止痒、清洁。上述四种产品主要成分含有药品,并标识有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且均未取得任何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药品的定义,确定为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而上述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9月13日我局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菌の净乳膏、冰黄肤乐软膏和金肤王软膏都是你药店从界首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菌の净乳膏和冰黄肤乐软膏是2011年6月22日购进的,分别购进10支,购进价格均为3.5元/支;金肤王软膏购进了两次,分别是2011年5月12日2011年5月27日,共购进了15支,购进价格为2.6元/支;妇炎净凝胶是2011年9月2日从陕西博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盒,购进价格为3.5元/盒。至现场检查之日止,菌の净乳膏销售了8支,冰黄肤乐软膏销售了6支,金肤王软膏销售了6支,销售价格均为18元/支;妇炎净凝胶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共计违法所得¥380元,货值金额¥680元。
    我局于2011年10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调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有:
    1、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予以证明该药店是合法药品零售企业;
    2、阮新浩身份证复印件、胡朝霞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其身份;
    3、妇炎净凝胶、菌の净乳膏、金肤王软膏和冰黄肤乐软膏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予以证明上述四种产品标识适用于局部皮肤受到各种细菌、真菌感染的抑菌、止痒、消毒、除臭或者适用于宫颈糜烂、滴虫性阴道炎、白带异常、霉菌性阴道炎等疾病,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4、界首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健品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三张、陕西博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库清单复印件一张,予以证明该药店购进上述产品的数量和购进价格;
    5、2011年9月9日对胡朝霞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1年9月13日对阮新浩的调查笔录一份,予以证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存在销售假药的事实;
    6、2011年9月9日扣押的物品清单及照片、药品价格清单,予以证明扣押物品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此,本局认为:药品质量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禁止销售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销售假药的事实,鉴于你单位不存在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菌の净乳膏等四种产品共18盒和违法所得¥380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计¥2380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陆拾元¥27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兴港支行(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