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骏研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20:25
宁波市北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药行罚〔2011〕71号
投资人:阮新浩
地 址: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726-728号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6000063430
经依法查实,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经查明,菌の净乳膏、冰黄肤乐软膏和金肤王软膏都是你药店从界首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菌の净乳膏和冰黄肤乐软膏是
我局于
经调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有:
1、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怡阳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予以证明该药店是合法药品零售企业;
2、阮新浩身份证复印件、胡朝霞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其身份;
3、妇炎净凝胶、菌の净乳膏、金肤王软膏和冰黄肤乐软膏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予以证明上述四种产品标识适用于局部皮肤受到各种细菌、真菌感染的抑菌、止痒、消毒、除臭或者适用于宫颈糜烂、滴虫性阴道炎、白带异常、霉菌性阴道炎等疾病,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4、界首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健品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三张、陕西博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出库清单复印件一张,予以证明该药店购进上述产品的数量和购进价格;
5、
6、
鉴于此,本局认为:药品质量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禁止销售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销售假药的事实,鉴于你单位不存在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菌の净乳膏等四种产品共18盒和违法所得¥380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计¥2380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陆拾元¥27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兴港支行(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