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大陆以社区矫正纠减刑之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08:06

大陆以社区矫正纠减刑之弊

 

2009-12-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0月21日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中国始于2003年。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的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而重新犯罪率仅为0.2%。

去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明确指出,今后对于可不收监关押的罪犯,要真正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

此次《意见》的发布出台,意味着社区矫正将在大陆各地全面推广试行。《意见》提出将社区矫正措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

与此同时,司法部亦有消息表明,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已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立法相关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刑罚体系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问题,其根源之一即在于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不力,一些缓刑人员也缺乏法律制约而重新犯罪。加强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理顺中国的刑罚体系,促进罪犯改造。

 

社区矫正涉及户口低保

吴小军现住的白纸坊位于原北京第一监狱所在地,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仍位于该辖区之内,一条南北走向的“自新路”取的正是“改过自新”之意。

“我刚从大狱出来,没工作,没地方住。”吴小军(化名)初中毕业,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劳动教养2年、判刑11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4年10月,主刑执行完毕后,吴小军接受了社区矫正,为期2年。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目标在于减少重新违法犯罪。2004年5月1日至今,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司法所先后对124人实施了社区矫正,吴小军是其中之一。

吴小军在北京属于无亲属、无固定居住地、无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矫正过程初期,吴想过“回去混”,白纸坊司法所工作人员几经劝说,打消了他的念头。同时,白纸坊司法所经过多方努力,为吴小军办理了户口,申请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廉租房,并想尽一切办法帮助其安置就业。

白纸坊司法所所长赫欣告诉《凤凰周刊》记者,“社区矫正看似法律专门部门的工作,实际涉及方方面面,如办户口、低保、住房等,离开了街道办事处的支持根本就寸步难行”。

为此,白纸坊专门成立了协调委员会。

124人历经白纸坊社区矫正后,大部分人已重新走入社会,目前处在矫正期的只剩下28人。吴小军加盟到某知名快递公司,并因业绩突出被提任为副总,分管全国各分公司债务结算。

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城市,北京市共建立了67项制度,成立了矫正帮教办公室,并聘请高校专家和其他实务部门工作者制定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按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将矫正对象分为A、B、C3类,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提交书面汇报和工作人员走访、个别教育及参加公益劳动等。

根据北京市统一部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行“3+N”模式。“3”是指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组成三支专业专职力量,“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

“一定要体现社区的自治原则,要将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吸纳进来,否则就失去了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称。

目前,北京各区(县)还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专门为所管对象提供技能、教育培训,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此外,还有就业联盟、安置基地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就业。

其他试点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都有相关的规定出台,着力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具体程序等方面作出规范。据闻,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两院两部”还将联合制定《社区矫正执行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社区矫正亟待立法衔接

2004年至2008年,短短5年间,全国适用非监禁刑及假释适用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这在某些试点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以山东省为例,截至今年8月底,山东省120多个试点法院已累计向社区组织移送各类矫正对象31346人,已解除矫正13800人。目前,山东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40%以上,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50%。据某知情人士透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非监禁刑的比例要远低于山东省,只占已判刑总数10%-15%。

社区矫正体系的建设尚需时日,“同罪难同判”的状况也难以避免。

同样是因为琐事将他人打成轻伤的向军和邢玉山(均为化名),却领到了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外地户口的向军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宣判之后被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而北京本地户口的邢玉山则被判了缓刑,从法院领完判决书直接回家接受社区矫正。

目前,各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条件均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过程中,要防止不问条件、不加区别”,最高法院副院长南英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针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条件和发展水平,“依法、适当、稳妥、有序地扩大非监禁刑及假释的适用”。

在试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创新了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即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可能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委托被告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其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关系等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和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这一做法也在此次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为最高法院所认可和推广。

在评估社区矫正对刑罚执行体系带来的影响时,樊崇义说,目前,这种影响最直观的是执行空间的改变。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适用的主要是轻刑犯,种类有限,所占比例不大。将来随着社区矫正发展逐步成熟,其影响或会更加显著。

樊崇义也提出自己的担心,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不能搞“一刀切”,“矫正的范围要与基层政权是否严密、是否巩固相联系,要逐步开展,目前来说还不宜扩大”。

在中央试行社区矫正时,缺乏社区矫正立法之弊端尤显突出。表现在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执法的强制力、矫正的奖惩以及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管等多个方面。

根据大陆刑法规定,目前社区矫正5种对象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两院两部”《通知》中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的工作格局,这种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相分离的状况在实践中时常遭遇尴尬。此次会上,仍有人发言强调公安的执法地位。

 

警惕“社区矫正”背后的腐败

2003年8月,大陆媒体报道了一起恶性事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缓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被投入监狱后,花钱买通监狱领导,在高墙内住着单间,有专人伺候,随意出入监区。此后,这位“特殊犯人”在监狱领导的一手策划下,两次获得减刑,最终获得保外就医,办了社区矫正。走出监狱后,邹显卫再次酿就血案,造成一死、一伤,从而牵出大连监狱一串贪官。

该案或只是冰山一角。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据当时的通报:自2002年1月到2004年4月,全国监狱系统共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近110万件。通过检查认定,在办理的减刑案件中,存在各种问题的有1086件,占减刑案件总数的0.11%;假释案件中,存在各种问题的有39件,占总数的0.07%;保外就医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的有311件,占总数的2.3%。

然而,这种运动式的检查并不能根本解决减刑、假释等被滥用的状况,表面重刑、实则轻纵的做法仍屡禁不止,罪犯“逍遥狱外”的事件不时被媒体曝光。

此外,由于社区矫正制度不发达,使得假释制度难以开展,司法机关过于依赖减刑。罪犯获得减刑出狱之后,即不再受到刑罚约束,亦缺乏机会重新融入高墙以外的社会,导致再次犯罪的情况居高不下。而扩大假释制度比率,更可收教育、监督罪犯之利。

兼任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樊崇义告诉《凤凰周刊》记者,要解决滥用减刑、假释的问题,一方面应当使减刑、假释程序化、公开化,要对相关程序作“诉讼化改造”;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检察机关的作用,按中央司改19号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做到“同步监督”,从监狱部门的提起到法院的裁决都要严格程序。

2008年2月22日,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今年7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上述文件对监外执行问题作出规范,可谓是有的放矢。

另悉,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已决定修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目前仍在起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