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有喜2郑爽的照片: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39:24

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辽民优字〔1985〕40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对其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发放定期抚恤金范围。按政策规定只限于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执行中,可以与1984年底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一致起来,把定补改为定期抚恤,一般不再扩大。对失去定期抚恤条件的,要随时进行调整。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地可以在原有定补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这次中央专项增拨的经费数额和本地优抚事业费情况,在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规定的标准幅度内,因地制宜地掌握。保证中央增拨经费专项用于定期抚恤。

    三、享受定期抚恤的具体对象和数额,由县(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发给由省厅统一印制的《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抚恤证未发下去之前,各地可沿用定补证件,把抚恤金发下去。定期抚恤标准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后,要继续做好群众对他们的优待工作。要通过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保证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是优抚工作的一项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对保障他们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舞部队士气都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工作,尽快落实。工作结束后,写出简要小结报省民政厅。

 

 

 

 

                             198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