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梦梦见屋里漏水:网易解读:为何食品问题公众总是最后知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3:10:33
导语: 在近日曝光的蒙牛“致癌奶”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早在11月底就已掌握确切信息,但是没有公布而是选择非公开调查,近一个月后才向外界公布质检结果。这种情况在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已多次出现,为什么公众常常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最后知情人?[详细]
对于问题食品的质检结果,公众常是“最后知情人”
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正是因为消费者与生产者间信息不对称
存在食品问题的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市场中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历农产品种植环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等重重环节,涉及食品供应链的诸多交易主体。
这其中,生产者、加工者掌握着食品质量信息的第一手资料;经营者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对所销售食品的来源、可靠性等也都有较深的了解;而消费者则只能从食品标签、广告中获得食品信息,完全处于信息劣势,所以买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的系数很高。
在减少食品市场信息缺失方面,食品质检部门及时发布的检验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预防上讲,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及时公开,可以使消费者及时作出选择、规避不安全因素;从事故处理上讲,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才能使已经食用的受害者及时发现自己的处境,并采取救治措施,将伤害降低到最小。
但消费者往往是问题食品信息的“最后知情人”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不良食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往往被忽视,作为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食品消费者,常常是问题食品信息的“最后知情人”。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令消费者饱尝了信息缺失的苦楚,2009年三聚氰胺事件再现:09年12月上海熊猫乳品因旗下产品三聚氰胺超标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事实上09年4月质监部门就已经开始了查处工作,但中间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对公众“保密”。
最近曝光的蒙牛纯牛奶致癌元素超标的问题也属于这种情况。据媒体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最晚于11月底就已掌握了蒙牛问题奶的情况,但是直到12月24日才对消费者公布,中间延迟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如果说是地方质监部门因为分段管理、需要上报上级部门进而耽误时间的话,或许情有可原,但国家质检总局的延迟发布就显得理由不充分了。
在具体实践中,不良食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往往被忽视,作为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食品消费者,常常是问题食品信息的“最后知情人”。
质监部门常常延后问题食品信息的公布,先行开展非公开调查
质检部门在信息发布流程上,是企业权利优先、公众知情权其次
10月19日开始检测,11月底掌握确实情况,12月24日才对外公布,对于这漫长的两个月的流程,有专家给出了解释。
北京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刘清珺称,从抽检到发布信息,历时2个月比较正常。一般抽检后,出具有法定意义的数据需要至少一周时间;如发现该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检测机构会先通知企业,给它至少两周的复议期;若企业对检测结果不认可,还可以找复检机构进行复检;若复检和初检结果不一致,还可以找仲裁机构仲裁。
如按照上述步骤来看,耗时2个月的确“正常”,这种“复议——复检”的工作流程,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严谨性、科学性,但是这是基于企业利益优先的谨慎。优先通知企业、给予企业复议机会,是为了避免检测结果出现误差给企业造成经济、名誉上的损失,但是若检测结果是准确的,则这段时间的延迟发布就是将消费者置于危险之下。
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上的做法是正好相反的。在问题食品可能直接影响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检测机构又无法立刻对该信息做出最后定论,这时检测机构一般会以行政建议的方式先行公布,提醒食用者暂时停止消费,但同时会注明该信息尚无最后定论,一有准确结果会立即公开。
非公开查处忽视消费者知情权,为行政渎职创造机会
据媒体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在11月27日签发给各省市质监局的“特急明电”———《关于立即对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 1超标问题开展处置工作的通知》,称发现部分省份的个别批次的乳制品黄曲霉毒素M1超标,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专项检查。有质检系统工作人员透露,此乳制品就是蒙牛被抽检的纯牛奶产品。
可见,国家质检总局下对外公布质检结果之前,先行开展了非公开查处,而纵观以往的上海熊猫乳品、陕西金桥、山东绿赛尔、辽宁五洲等奶粉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在处理食品问题上,延后公布、非公开查处似乎成了惯例。
而且非公开查处因为缺乏公众监督,又是与企业单独接触,为有关部门的渎职行为提供了机会。2010年8月,金浩茶油被网曝致癌物“苯并芘”严重超标,而湖南质监局早在当年2月就已查出其9批次产品存在苯并芘超标,监管部门不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不公布,而且在金浩茶油对网曝内容“辟谣”时,几乎同步的公布了23家茶油企业抽检合格的信息,其中就包括金浩茶油。监管部门此举,被舆论质疑为是在为问题产品企业“打掩护”。
金浩茶油事件中,湖南省质监局一位高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粮油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不公开问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质检部门可以以维护稳定、避免恐慌等理由作为自己行为的支撑,但不能掩饰其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以及将一无所知的公众置于可能继续食用问题产品的危险之中。
无论是在企业复议前不公开,还是延后公布、非公开查处,都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
有关部门普遍忽视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应学发达国家追求反应速度
政府部门在食品信息公开和传播的及时性上,普遍有欠缺
中国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及更新的情况很不理想。据中国社会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显示,在经过对全国43个较大市的调查后发现,46.5%的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至少一年没更新,相关栏目或者整个网站处于“休眠”状态。
政府网站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跟进的重视程度,反映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否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考虑,是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以将伤害降到最低。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机构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并不重视,反而是维稳目的高于消费者权益。在政府机构的“失声”下,消费者只能从媒体渠道了解相关信息,这反而加剧了消费者对食品监管部门的不信任。
美国FDA在处理食品安全信息时,就非常重视反应速度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在应对食品问题时,非常重视快速反应和工作效率。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下,不管污染事件是意外发生的还是蓄意制造的,FDA都以快速作出反应为工作准则,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情况。
2006年9月,一场由袋装菠菜引发的大肠杆菌感染事件席卷全美26个州,但因信息发布及时,这场食品安全风波在短短12天内就得到了控制。首例病例发生于9月3日,9月11日判定为医疗异常事件,由政府实验室调查感染原因并及时公布;14日确定致病因素为某公司产的袋装菠菜;15日美国FDA发出正式警告,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购买和食用加利福尼亚“自然选择”农产品公司生产的袋装菠菜。
3日首例病案发生到15日的短短12天时间内,FDA等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及时的信息发布,成功且迅速的控制了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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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跟进的重视程度,反映了其对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否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考虑。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上,并不重视;无论是在企业复议前不公开,还是延后公布、非公开查处,都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是将公众人身健康置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