吻戏爱奇艺大全:彭劲秀:对官员腐败案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6:28:47

   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在官员任职的地方查办其腐败问题往往会受到地方势力的干扰和阻挠,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查办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应运而生,成为冲破“关系网”束缚、应对地方势力干扰和阻挠的良策。本文仅对官员腐败案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以就教于方家和读者。


  官员腐败案件就地审理干扰大、弊端多


  腐败官员在一个地方经营多年,必然要利用职权,在重要部门安置亲信,编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他的权力范围内,许多官员,包括有些法官、检察官也与之关系密切,甚至是腐败官员直接或间接提拔起来的。在这种非正常的官场生态环境中,在原地查办和审理,必然干扰大,弊端多,不利于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有的甚至难以查办下去,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案。韩桂芝不仅是黑龙江哈尔滨人,而且长期在黑龙江省工作,自1988年就担任省监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后又担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大常委、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久又升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等要职,掌管全省重要官员的升降沉浮,人脉关系非常深厚。韩桂芝案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衍东和一批官员贪腐问题相继暴露,一度被人们称为“黑龙江官场地震”。在这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恶性爆发的情况下,如不采取异地审理的断然措施,在当地显然是很难正常查办下去的。


  再如沈阳市“慕马”腐败窝案。中央纪委专案组在沈阳查办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向东等人私分、挪用公款案的过程中,发现身为沈阳医学院副院长兼第二附属医院院长、辽宁省人大代表的章亚非(马向东的妻子)异常活跃,她在沈阳利用各种关系到处活动,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同时多方联络,上下打点,贿赂看守人员,内外勾结,企图对抗查处,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


  “慕马”大案不仅涉及众多政府官员,而且牵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和检察长刘实等司法机关的重要领导干部。显然,如果不采取异地审理的办法,这个腐败窝案在沈阳必然虎头蛇尾,半途而废,不了了之。


  有些官员腐败案件虽然没有韩桂芝案、“慕马”案涉及面大,但在当地审理的弊端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由其过去的下级--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娄小平有期徒刑11年。娄小平上诉后由其原来担任副院长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受贿案,一审由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杨多铭上诉后由其原来担任副院长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终审裁定。这样,让法官面对面地审理过去的直接领导,显然是不妥当的。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自然受到人们的质疑。


  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冲破地方势力干扰和阻挠的有效举措


  面对官员贪腐的窝案、串案在当地很难彻底查办和公正审理的实际状况,中纪委在查办沈阳“慕马”腐败窝案中,为了确保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于是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等实行跨省异地管辖、异地查办、异地审理。由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等司法机关对马向东案进行了侦查、审理,取得较好的效果。从此以后,对大要案实行指定管辖、异地查办和审理逐步成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举措。


  实行异地查办和异地审理,在一般情况下,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相对来说,弊端和干扰较少,能够基本上保证严格查办和公正审理,形成的判决也具有较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原地的法官、检察官也是一种保护,既减少他们因人情关系而误入歧途的机会,也可消除人们对他们的种种猜测和误会。而且可以防止有人基于个人恩怨借机对被审理人员实施报复,维护被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异地审理利大于弊,所以,目前已有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实行了异地审理。


  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不仅能够排除当地“关系网”的干扰,而且有利于解除查办对象对当地人事关系的种种顾虑,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拓展。如原河南省交通厅长石发亮,作为厅级干部,本来可以在省内审理,但他是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前腐后继的典型,而且受贿1900万元之多,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具有突出的特殊性,所以,此案跨省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异地审理使石发亮摆脱了河南人事关系的束缚,于是大胆检举揭发了省部级高官王有杰等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果此案在河南省内审理,石发亮未必有胆量检举揭发王有杰的严重罪行。


  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类型


  由于官员贪腐大要案的具体案情不同,所以指定管辖、异地查办和审理的类型也不尽相同。从目前的情况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将涉嫌贪腐的地方官提到北京审理。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案、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等省部级高官都是由北京市审判机关审理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有些不是省部级的厅局级官员,由于案情特殊,亦有提到北京审理的案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案、绥化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慎义受贿案等。


  二是将腐败京官放到地方审理。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交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交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京官贪腐大案放到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例较少。


  四是跨省(直辖市)的异地审理,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多属副省级以上的官员,如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受贿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原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省政协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受贿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等等。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特殊,有些不是副省级以上的涉案人员也作跨省审理,如上海“社保案”,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原新黄浦集团董事长吴明烈、原上海市社保局局长祝均一等案均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河南省交通厅长石发亮受贿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自治区祖瑞案,祖瑞虽然本人不是高官,但她作为自治区副主席妻子的特殊身份,亦跨省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的厅局、县处级官员腐败案大多都是在省内异地审理。如原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兆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受贿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自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案,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人案,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案,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贪污、受贿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湖南省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等等。


  当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行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一项法规政策性强、民众关注度高、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非常复杂、艰巨,如不全面了解情况,严密、谨慎从事,势必导致简单化、形式化,严重影响异地审理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背离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失去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意义和价值。


  比如,原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兼副厅长褚之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开始是纪检机关调查的。2000年1月12日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此案如果在南宁审理不妥,应当在自治区14个地级市中挑选一个与褚之田没有什么关系的法院审理。然而,在起诉审理阶段,竟然偏偏将褚案放到褚之田曾经长期工作并担任市委书记多年、人脉关系深厚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不加回避的指定管辖、“异地审理”自然引起人们的困惑和质疑。


  2007年2月,江西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交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衢州是许晓刚服役5年的地方,许在这里入团、入党,当然有不少熟人。人们必然要联想,许晓刚在衢州工作、生活多年,党政、司法机关中有没有他原来的上级或战友?浙江省11个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单单交由许晓刚的“第二故乡”衢州审理?这样的“异地审理”,很容易引起民众的怀疑和猜测。


  再如,2004年初,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接着即被执行了死刑。2007年1月,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又指定山东省审理。王昭耀的辩护律师李京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王昭耀曾是分管政法的省委副书记,所以只能是异地审判。王昭耀在济南审判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王昭耀是山东人,他本人也曾提出过要回山东老家受审;二是王怀忠曾在济南中院受审,而王怀忠曾是王昭耀的下级,他们有相同的行贿人;三是济南中院曾经审判过的高官腐败案件,质量不错,上级领导很满意。”笔者认为,这三条都不足以服人,都不足以压倒“回避”这条法治原则。至于什么王昭耀“本人也曾提出过要回山东老家受审”之说竟也成为在山东审理的理由,未免太荒唐了!


  1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又指定在山东审理。这样,安徽省接连发生的三起副省级高官腐败案都先后指定在山东审理。对王怀忠案,大家都没有说什么,因为他与山东没有任何瓜葛。但是,由于王昭耀是山东梁山县人,何闽旭是山东沂水县人,当王昭耀、何闽旭两个山东人的案件指定在他们的家乡审结后,社会上引起了不少的议论。因为,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在三人中是最少的,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昭耀受贿704万余元,判处死缓;何闽旭更多,受贿841万余元,也是判处死缓。人们对此议论纷纷,特别是对何闽旭案,山东省17个地级市,没有指定在济南中院审理,也没有指定在其他地市审理,而是偏偏将何案交由何闽旭故乡沂水县所在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偶然的巧合呢,还是刻意地安排?如系刻意安排,其道理何在?


  人们对此纷纷提出质疑,说全国这么多有管辖权的法院,哪个不能承担审理的职责,非要把他放在老家审理?甚至怀疑何闽旭是不是“或多或少的给家乡带来了些好处和方便”,“作为沂水县出去的副省长,相信不管是沂水县还是临沂市甚至山东省,以前都多少对何有些感情的”等等。这样毫不考虑回避的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实际效果不好,如果王怀忠死而有知,他也会感到不公平的。当时如果考虑全面一些,回避意识增强一些,指定管辖慎重一些,将王昭耀案、何闽旭案放到其他省、市审理,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负面影响。


  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亟待依法规范和完善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说明,对刑事案件,首先考虑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官员腐败案件的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大多都是突破了“犯罪地”和“居住地”规定的。


  就目前而言,司法机关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法定依据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具体操作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文字表述上看,刑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是针对“管辖不明的案件”才能另行指定管辖,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然而,现在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犯罪地”,官员也都有明确的“居住地”,不能属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指定既非“犯罪地”,又非“居住地”的第三处“异地”管辖,显然缺乏明确、充分的法定依据。所以,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中应进一步予以法定的修改、充实、规范和完善,最好明确规定在当地影响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有利于查清事实、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法院管辖,以适应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需要。


  其次,指定管辖的核心和关键是回避。官员任职,强调回避,审理案件,特别是审理官员腐败案件更应强调回避。既要避亲(亲属、亲友以及师生、同学等关系),也要避籍(籍贯、出生地、曾经任职过的地方等),还要回避任何有可能影响正常司法和公平正义的因素。否则,只挂其名,不求其实,这样的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必然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是极其尖锐、复杂的博弈和较量,官员腐败案件并非移交异地后就万事大吉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异地管辖是在地方势力严重干扰、阻挠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应对措施,只不过是换一个场地的博弈和较量而已,腐败分子及其一伙必然要作垂死的挣扎。如沈阳马向东被逮捕后,曾异地转押在吉林省看守所,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通过祖籍为长春的赵伟介绍,重金贿赂、收买了赵伟在吉林省看守所工作的大学同学解文秀。解文秀为马向东通风报信,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为马向东与章亚非提供条件直接通话商量对策。解文秀堕落成为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罪犯,直接破坏了马案的正常查办,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再次将马向东案转移到江苏南京审理。
   再其次,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具体的规范,如对指定管辖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应变措施等都应当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防止指定管辖权的随意和滥用,努力实现清除腐败现象、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度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