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色双娇分集剧情介绍:人民日报四驳美国“人权观察”《全球年度报告(20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39:54

人民日报四驳美国“人权观察”《全球年度报告(2012)》

(2012-01-28 08:34:28)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大案

【人民日报驳美国报告: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人民日报:“人权观察”中国2011年人权状况报告,歪曲中国人权状况,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尤为片面失实。“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

 

人民日报驳斥美NGO对中国人权指责:请观察下自己

人民日报再驳美NGO:为西藏牧民建房何以侵犯人权

人民日报三驳美NGO: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太片面

人民日报四驳美国NGO:中国人权状况处最好时期

 

人民日报驳美国报告: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

 

沈辉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与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过。而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判刑权,这些同样在有效地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服从或回应。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33863件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同样,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升高,这些都在有效地监督、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另外,依据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些都能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而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整司法体制为基础,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合法、有序地运作与实施。

  同时,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2010年6月发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1年8月底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但《报告》却无中生有,攻击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谓“秘密拘留条款”。这一所谓的“秘密拘留条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复存在。而《报告》却对这一不复存在的“问题”大肆渲染,这是否是有意地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

  而事实上,即使是2011年8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的条款,也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步了很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修正案(草案)新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显然,草案的这一修改,正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侦查人员拘留后的通知义务,保障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

  让人费解的是,名为“观察”的《报告》却以偏概全,对2011年8月底发布后即赢得国内外法学专家及社会团体称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进步只字不提,还有意地造成对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误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进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程序;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规范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降低羁押率;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对技术侦查进行了授权与规制;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制度;强化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确立和细化了侦查辩护制度;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了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暂缓起诉制度;规范了精神病收治程序;强化了对执行的检察监督,等等。这些才是中国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进步和主要方面。这一充满了改革精神、贯彻了人权保障宗旨的草案,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60多条,修改了90多条。而《报告》对这些重大进展不予“观察”,却仅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问题百般“纠缠”,这已使其沦为不负责任的“恶炒”。

  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报告》对中国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视无睹。已有中国学者做了统计:“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其中,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实新国家赔偿法;改革调解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等。检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强化检察监督;改革检察管理;改革检察官选拔机制等。这些范围广泛、力度空前的司法改革,是《报告》想抹煞而无法抹煞的。


http://news.sina.com.cn/c/2012-01-28/031823847807.shtml

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6953429.html

 

 

 

人民日报四驳美国NGO:中国人权状况处最好时期

 

政治化的人权逻辑否定不了中国的人权进步

中国农历新年到来之际,“人权观察”组织发布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与往年一样,该组织一如既往地无端攻击和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其在一贯的捕风捉影和陈词滥调的主观臆断外,今年更把人权攻击的主要矛头放在政治问题上,中国政府正常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乃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正常的投票行为都成为攻击的目标。显然,这样的报告已经不是一份人权报告,从根本上说更是一份以人权名义发布的政治报告。

《报告》中政治化人权逻辑的最显著体现,是它得出的“中国人权环境每况愈下”的结论。众所周知,“人权环境”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问题,对于“人权环境”的臆断已经远远超出一个以维护人权为标榜的非政府组织所应关注的范围。更为意味深长的是,《报告》也似乎根本不在意自己与西方国家政府在表象上保持对立的非政府组织地位,公然倡导西方国家要对中国施加压力,按照其亚洲部主任布拉德·亚当斯的说法,“中国需要西方国家的市场,所以中国不太可能在经济上与西方作对,尤其是当西方国家都保持一致立场时;因此,欧洲不应该惧怕中国,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应该加强呼吁中国改善人权。”这表明,“人权观察”已经实质上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政治组织,试图主动通过与政府的合谋来实现自己在人权上的政治目的,在这样的政治错位中,人们在《报告》中看不出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丝毫关切,对中国政治状况的攻击和指责才是真实的旨意所在。

人权的政治化蕴涵着一条西方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认可的思维逻辑,这一逻辑的起点是把人权与中国对立起来,首先臆断中国的人权状况是“每况愈下”的,然后按图索骥的从种种传言、推测乃至臆造中寻找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证据,最后达到扭曲中国的国际形象的目的。在这一逻辑链条下,人权已经与人类的价值和尊严无关,中国的人权是否取得进步是不重要的,中国政府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不重要的,唯一重要的是中国必须在政治上受到批评,中国不能选择走与自身国情相适应的道路,甚至不能正常行使一个主权国家合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权利。在这样政治化和工具化的人权思维下,《报告》不仅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道德审判者的地位,更虚妄地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要求中国按照他们的意志来治理国家。

近年来中国的人权进步是世所公认的,中国在取得了世界上最好的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人权状况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人权发展道路,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对此,《报告》自身也不得不承认“今年为中国人权状况进行有效倡导游说的国家政府相对较少”。事实上,报告中罗列的“推测”、“被传”、“估计”出来的“事实”恰恰是过去一年公认的中国人权的进步所在。

政治化的人权逻辑蕴含着双重的政治前提:一是对中国人权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一贯偏见;二是为中国以臆断的中国“各种侵犯人权行为”制造一个新的政治难题。而这双重政治含义背后的真实寓意无疑更为深刻,这表明西方一些人仍然在继续基于根深蒂固的“冷战”思维和制度霸权意识来从人权上认知和扭曲中国。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西方一些人为什么会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持有根深蒂固的偏见,这样的偏见又是以怎样的思维方式把人权演绎成为攻击中国的政治工具的呢?对这一问题做一有益的探讨,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报告》真实的政治意图。

偏见的起点当然是传统的意识形态思维,迟至今日,这一强大的思维定势仍然主导着西方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不可避免地会延续这样的扭曲认知,而且,只要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就会坚持对中国的制度性扭曲,就会始终在意识深处把社会主义的中国视为对西方制度的威胁和挑战。

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对自己的政治制度产生出莫名的优越感和对其他所有与西方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制度性傲慢与偏见,认为只有西方的政治制度才是唯一合理并具有普世价值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制度性傲慢,西方才会肆无忌惮地在世界各地推行“全球民主运动”,任何一种非西方的政治制度都会受到严厉的舆论攻击和打压,相关国家也因此被贴上“不民主”、“专制”、乃至“无赖国家”的政治标签,这一制度性傲慢投射到对中国的人权态度上,当然会与制度威胁心态相融合,形成更加强烈的政治偏见。在此意义上,《报告》隐含的是一种新“中国崩溃论”:既然不能在经济上指望中国“崩溃”,那就通过人权这一政治武器从内部促使中国崩溃。这是《报告》刻意强调“阿拉伯之春”,臆断“阿拉伯之春”使“中国政府感到焦虑不安”的真实动机。

近年来,中国在坚持自己的政治制度的同时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日益强大的经济实力促使西方对中国的态度在过去的威胁、傲慢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涵,这就是对中国发展的焦虑和不安。一方面,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导致了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相应提高,“北京共识”更表明中国模式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汲取发展养分的来源;另一方面,傲慢的西方则陷入了严重的金融危机,“以资为本”的发展模式和利己主义的国家利益观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批评和质疑。在此消彼长的发展趋势下,西方对中国的发展更加缺乏制约手段,恐惧、傲慢和焦虑构成西方一些人扭曲中国形象的复合性内在逻辑链,在这些心态支配下,西方一些人从来不会认真考虑中国人民是如何看待自己的人权状况的,不愿承认中国的人权状况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之中,扭曲中国的人权状况和国家形象成为其无奈的政治选择。

理解了人权政治化的真实意图,只会促使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自己的人权道路更加具有自信、自省和自觉,中国当然在人权领域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改进之处,中国当然也以开放的心态接受任何有助于人权发展的中肯批评和建议。为此,西方一些人在肆意指责和无端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时或许更应该正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如果13亿中国人民不是生活在一个政治民主、思想自由、权利保障不断增强的社会制度下,中国人民何以在短短30年中迸发出高涨的发展热情,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经济奇迹?(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