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前夜:关于印发《淳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5:55:47
关于印发《淳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淳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机制,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可能对全县养殖业生产安全、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为主体,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县境内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报告、确认、控制与扑灭,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六条 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动物防疫场所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防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巡查监测队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病原分布、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根据不同的养殖模式、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疫病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疫情发生后,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直至符合疫情扑灭要求,方可重新饲养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第九条 为防止输入性动物疫情的发生,禁止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遵守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实行“事先备案、调入报验、落地24小时内报告”制度。
第十条 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驻乡镇的检疫员报检,填写检疫申报单,检疫员及时到场检疫,查阅防疫档案,读取防疫信息,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上市流通。
第十一条 动物及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应加强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做到每日(次)消毒;按无害化处置规程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等应急储备物资由县畜牧兽医局实行专渠道采购供应。
第十三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有关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第三章 疫情报告和确认
第十四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应立即向乡镇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向上级报告动物疫情,按规定的疫情报告形式报送,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并实行快报、月报、年报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公布报告电话;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网络,保持报告信息畅通。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初诊怀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县政府,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县农业局及时通报县卫生局。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七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技术人员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病时,按规定邀请市级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的,再报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省专家到现场会诊、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采样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排除或确定疑似重大动物疫病。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妄下结论。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及时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毗邻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重大疫情,防范疫情蔓延扩散。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外地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应当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县卫生局应当对疫区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县卫生局和县农业局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四章 疫情控制与扑灭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协调,由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扑疫队,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具体实施。
扑疫物资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经县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审批同意,方可动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三条 疫情处置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开展,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将动物
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需实行封锁的动物疫情,由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隔离,严格监管。
第二十五条 需实行封锁的,县农业局根据疫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封锁令发布后,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疫区(点)的出入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由乡镇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出疫区(点)的工具、物品、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封锁或隔离区(点)内的动物不得移动,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同群动物的强制扑杀决定,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作出。
扑杀动物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并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的动物、污染的产品,由乡镇政府督促畜主送到指定地点,按照《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处理,并造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运输途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交通工具应停止移动,并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交通工具无法停止移动的,应及时通知最近停靠站的乡镇政府。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运输途中疫情报告后,对该批动物、污染物、交通工具和停靠场点按疫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被扑杀,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县农业局报请县政府解除封锁。
第三十条 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善后事宜,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扑杀动物补助政策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补助经费在扑杀、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发放。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县政府、乡镇政府分别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成立淳安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府办、农业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宣传、发改、财政、农业、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林业、质监、监察、农办、建设、经贸、药监、环保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信息材料组、物资保障组。
乡镇政府成立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组织和扑疫预备队,明确工作职责,合力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包括紧急免疫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物品、运输工具、通迅工具、封锁设施,以及实验室诊断试剂与用品、必要的工程设备等。
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应急储备、调配方案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诊断、疫情监测、疫情追溯,疫区封锁、扑杀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浙江省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具体为:
(一)宣传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严格新闻纪律,做好动物疫情预防控制的宣传报道,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宣传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发改局: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局:疫情确认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实施;指导、监督疫区(点)动物及其产品扑杀、销毁、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免疫,负责疫苗的供应;建立防扑疫物资应急储备,负责物资保管、应急调配方案制定;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监管。
(四)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扑疫应急资金和补助经费,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受损动物饲养等场所的困难救济工作。
(五)卫生局: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在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动物产品活动。对疫区(点)内密切接触人员开展人间监测,严防人畜共患病对人的感染、人群间的流行。
(六)经贸局:负责动物定点屠宰管理,查处非法屠宰活动;负责动物产品品质检验,督促不合格产品按规定处置;督促屠宰厂(点)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市场平稳供应。
(七)工商分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销售单位和交易市场的监管,查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协助经贸部门做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八)公安局:负责疫区(点)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保障疫区(点)封锁、强制扑疫顺利开展,协助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查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
(九)交通局:做好检查站管理工作,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协助在疫区设立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疫物资调运等。
(十)质监局: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有害有毒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非法销售活动。
(十二)监察、人事部门: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部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有关人员,由县、乡两级政府给予保健补助。
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未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拒不履行疫情应急处理义务,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影响动物疫病控制、扑灭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举报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义务等情形,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协助监察局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文书格式,参照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本预案由淳安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该预案所称乡镇,包括青溪新城。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