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最好玩的地方攻略:武汉开来建筑设计院工作总结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17:21:00
武汉开来建筑设计院总结 14

  1、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含 24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0.9 倍,密度 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1 倍,其中在 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 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2 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 10 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 12 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 14 米;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 12 米以 下的不少于 6 米,建筑高度在 12 米以上的不少于 8 米。? (二)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不含 24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目计算,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 24 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 1 目计算, 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 倍进行递加计算, 24 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 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3 倍进行递加计算, 倍进行递加计算, 米时, 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4 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 26 米时,按 米计算;其最大间距, 在密度二 度二、 26 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 40 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 以不超过 45 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 20 米,其余情况下 不少于 18 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 14 米,密度二、三区内不 少于 15 米;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 米时, 最近点距离不少于 15 米;重叠面小于 12 米时,间距不少于 18 米;重叠面大于 米时, 目计算。 12 米时,按本项第 1 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 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 1 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 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 1 目计算;?
  2、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20 米; 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 距不少于 18 米; 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
  3、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8 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 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
  4、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 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 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 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 50\%,并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 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 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 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 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 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 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
  0.7 倍,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 60 度的,则按 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2、 (一)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3 米;? (二)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 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5 米;
  18、四川德阳的规划 四川德阳的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 四川德阳的规划 开发建设: 底层-1000m2 多层:1500m2 中高层:5000m2 多层公共:10000m2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19、江苏的规划 江苏的规划多层居住建筑非平等布置时(夹角≤60 度),其最窄处建筑间 江苏的规划 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20.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多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 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 开门的,不得小于 8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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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高层居住建筑间距: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倍, 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面宽的
  1.2 倍,其最小间距为 30 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其最小间距为 18 米。
  22、贵阳市城市规划 贵阳市城市规划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 贵阳市城市规划 在
  2.2 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 柱廊、层高
  2.2 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
  2.2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 筑面积可以不计。
  23、 南昌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 不予批准: 南昌市城市规划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 5000 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 15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50 米的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为 3000 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50 米的为 3500 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为 4000 平方米。
  24、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 30 米的(即条式居 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7 倍,在新城区为
  0.8 倍,但 均不得小于 24 米;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上部分按照每 4 米增加 1 米计算。
  25、上海市城市规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 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 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 度不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 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 度),下同〕, 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下 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0.9 倍, 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0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7 倍,在其 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
  0.7 倍,
其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6、(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 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 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 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13 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 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27、 太原市城市规划第四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 、太原市城市规划 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
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
  1.
  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
  1.
  5(即
  56.3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 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28、厦门市城市规划 厦门市城市规划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厦门市城市规划 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50 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 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 1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