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粉色英文:不要混淆了执法界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29:35

不要混淆了执法界限    劲飙

 

最近,“钓鱼式执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上海浦东“114”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因车主孙中界自断手指以表明自己冤屈的事件引起了各界关注和争议。20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向外界表示:“经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于1014日晚约8时,在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同样因出于同情心而被“钓”的司机“张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上海东广新闻广播报道,执法部门声称在执法过程中有全程录音。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该车属于违法营运“黑车”的各类证据,“整个执法过程规范、合法、有效”。而当事人张军否认了这份谈话记录的真实性。张军说,欢迎执法大队公开录音,但希望执法大队不要对录音进行“技术处理”。

其实,这些所谓的“执法者”正是让钱迷住了自己的心窍,想钱都想疯了,居然会想出这样违反事实逻辑的“合法取证”的办法来:录音正说明了官方一直拒绝承认的“钓鱼、倒钩”的确实存在。试问:这个录音是怎么来的,是谁录的?只有两种可能(因为录音时现场只有两个人——司机与要求搭车的人):一种可能是司机自己在车上装了录音设备,好留下证据证明自己是非法运营的“黑车”,以便给执法者罚款提供“规范、合法、有效”的证据,这当然是不可能的;那么,此录音就必然是出自“肚子疼”的请求搭车者。正常情况下,真正的、不是“倒钩”的人会带着录音设备去求司机要求搭车,上车以后再以怨报德,拔钥匙,做假证吗?(这样做的的人实际就是“人渣”)。所以,上车的人既然有录音,那这个人肯定就是“倒钩”,就是故意栽赃者。再说,既然这个“肚子疼”的人是“证人”,那么“执法者”就必然(也应该)要留下他的基本状况数据(如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和可靠、确实的联系方式,不可能从此就“找不到”了的。为什么不能请这个证人出来作证呢?难道这还不够清楚吗?这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很显然,上海市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时根本没有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奇怪的是:为什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会作出这样违反常识的“声明”来呢?要知道:这可是影响到人民政府的行为,人民政府的形象,人民政府的信誉的大问题啊。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是有很大的差别的。“钓鱼式执法”来自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即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即使在刑事侦查中,实施这一手段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只能是在嫌疑人犯罪行为危害性严重时才能采取。由于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很明显,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对其在法律上作了严格限制,大多只能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特定犯罪,而不是所有执法领域都能够使用的。

新华网评论员宋桂芳的文章分析得好:“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行政相对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合理的常态,那么,部门利益与群体寻租就会有更疯狂的土壤。对职能部门而言,行政执法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即便打击黑车有其合理性,但‘以恶治恶’的钓鱼执法在本质上已属于‘公权碰瓷’的行为,涉嫌借助公权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行为值得警惕,因其已远远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钓鱼执法这种‘碰瓷’行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为高昂。自然环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环境更脆弱的是社会道德生态。一个‘彭宇案’,令社会助老热情雪上加霜。如果公权领域都将执法程序升级成‘钓鱼式’,别说司机的善良与热心灰飞烟灭,就是出门走在大街上的民众,也须时时提防诱饵,处处小心自危。”这将成为什么样的社会?

现在正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又将有一批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有的也将加入到执法者的行列中去。我们多么希望这些“执法公务员”能够真正地记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能够在上岗前先认真进行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不是戴上个大盖帽就认为可以为所欲为的了。

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