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皮涂什么颜色口红:“极左”的阴魂何时能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2:58:51

“极左”的阴魂何时能散?  劲飚

 

今天新华网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看了以后,说不清楚是什么感觉,却让我联想到前不久武汉大学一位教授认为歌曲《常回家看看》是“性别歧视”,它们都有一种“比革命还要‘革命’”的味道。

作者在文章中认为持“处罚的前提是义务”意见的人“完全是逻辑混乱”;那么,他的“严密的逻辑”又是什么呢?他认为“国家认可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性。而驾驶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也直接影响同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应把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仅仅当作单纯的违法行为对待,而应该把它看作一种‘交通活动’,是整个交通活动违法。同车乘客恰恰也是这个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同车人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或者醉酒情况下的乘车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为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实际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法律有理由将‘拒绝乘坐酒后驾驶人的车辆’和‘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设定为乘客的法律义务。”

“由于参与了这个‘交通活动’,因此整个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就都具有法律责任”—— 由于作者指出了:“处罚同车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公共交通的乘车人显然不能适用。”因此本人下面的文字并没有把公共交通的乘车人包括在内;但是,不能不包括作者所指的“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按照上述作者的逻辑,既然对于驾车、乘车“应该把它看作一种‘交通活动’,是整个交通活动违法”。“违法交通活动”是个大概念,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所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是“违法交通活动”。那么,司机违反交通规则,乘车人由于也是“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也应该被处罚。是不是应该是这样的逻辑?这样的逻辑“严密”吗?作者把外延与内涵都搞错了,这才是“逻辑混乱”啊。

“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或者醉酒,应当拒绝乘坐酒后驾驶人的车辆和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立法时写上这一条并不难,可是这一点如何进行科学的界定、确认?如何操作?

电视报道中说:喝一杯啤酒的量就可以是“酒后驾驶”。但是,有的搭乘人嗅觉并不敏感;有的人酒量大,喝杯啤酒根本显露不出来。如果这样的法律制定实施了,假设某天我遇见一位朋友,他知道我住得远,热情地答应搭我一程,他身上并没有酒气,也没有脸红。在路上被检查人员拦住,他承认喝过一杯啤酒,经测试,属于酒后驾驶。我说我不知道他喝了酒,不是“明知”,更谈不上“劝阻、制止”,但是,我怎么证明我的陈述的真实性?由于我也是“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也由于偶然搭乘他的车而留下了“违法”记录,我与这位朋友之间的友谊还能保持下去吗?是不是以后每个人身上都必须带上两件东西:录象机和酒精测试仪?当有朋友答应让我搭乘他的车以后,我必须先让他对着我的酒精测试仪哈口气;从出门开始我必须打开录相机,万一路上有朋友愿意搭乘我时,我可以把我搭乘的全程录下来,好证明我的“清白”?司机闯了红灯,我由于是“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也应该被罚款。上海的“张军”好心搭了个“肚子疼”的陌生人,都会被“钓鱼”,罚掉一万元;对于那些脑子里染上铜臭的“极少数”执法人员来说,这样的法律可真正是“久旱逢甘霖”、“如虎添翼”啊,不仅“张军”该罚,谁在车里,谁就是“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当然也跑不了,一次罚个几万元,罚款指标就可以“超额完成”,升官发财的美梦就可以立即实现了。

社会如果到了这个地步,将会成为什么样?

东汉时期有一首《城中谣》:“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广眉,四方且半额;城中好大袖,四方全匹帛。”(解释起来,就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喜欢“赶时髦”的意思。)看来,“比革命还要‘革命’”的毛病不仅现在有,而且还是我们中国人的“遗传因子”啊。

“罪责自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最起码的常识,人们常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学习中国法制史时了解到,只有在封建社会里,“株连”才是“合法”的,“灭九族”是正常的事情。可是,我看了看日历,现在好象已经是2009年了吧?怎么还会有那么个学法律出身的人振振有辞地为搞“株连”千方百计地去找出个“合理性”来呢?

对于“醉驾”,本人曾经在自己的博文中明确的表示:《“醉驾”是犯罪》,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对于《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一文的论点,本人实在无法苟同,更反对将其加进拟议中的法律修改内容。

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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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感谢各位的捧场,才使这个帖子不至于沉底。不过,最好先看清楚了详细内容以后再发表您的高见,免得贻笑大方啊。

老朽我活了这么些年,也算见识了一些人和事,社会上的一些不可言表的“潜规则”,网上的一些似曾相识的“马甲”帮派起哄、围攻、漫骂等等的手法,也早已领教过了,所以,对于一些没有教养、胡搅蛮缠的人的行为,我只是感到失望、可惜,一笑而已。

本来此篇博文主要是评论“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的论点正确与否,本人认为这样的观点与“认为歌曲《常回家看看》是‘性别歧视’”一样,都有一种“比革命还要‘革命’”的味道。为什么要把它提高到“左”的程度上来分析呢?是因为邓小平同志曾经提醒过人们:——

“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象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5页。)

我曾经问过:对造成人民生命危害性极大的“醉驾”行为熟视无睹,打击不力,是“左”还是“右”?说要打击“酒驾、醉驾”了,就连乘车者一起打,这到底是“右”还是“左”呢?

本人上网写博不是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哗众取宠,只是为了说出自己想说的话。本来对网络上的复杂性并不是不知道,但想到经过前段时间的整顿,好象应该是正常一些了,殊不知还是那么鱼龙混杂,我很想听到即使是不同的,但有见地、有论据、有说服力、有水平的回复,却很少见,想不到啊。呵呵。某些人的目的大概是达到了,恭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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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本人《“极左”的阴魂何时能散?》一文,在“深水区”里发表后,到第114条就“该主题已经关闭,不能被继续回复”了,但帖子没有被删(现在在第3页),本人甚感不解。如果我的观点有问题,那么放在那里继续“放毒”恐怕是不适宜的;如果是由于某些人在里面捣乱,怕我这个“老朽”受不了“刺激”而采取这样的办法,我首先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感到十分的遗憾,因为我虽然年纪大了一点,却并没有那么脆弱,我还是有能力继续行使我的言论权利的。我在第105条和110条上所发的跟帖是为了提示那些胡搅蛮缠的人不要忘记邓小平同志的话,这恐怕并没有什么错误吧?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关闭了这个主题呢?能不能向我解释一下?多谢了,   劲飚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