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l唇膏色号推荐:一字之差的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5:04:32

 一字之差的官司(报摘)   

 

张某与高某是朋友,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元,20027月张某归还高某部分钱款后,给高某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张某某借高某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此后,张某未再还款,催讨无果,高某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0000元,请求判令其返还欠款。

张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到司法所咨询,说自己只欠高某4000元,怎么现在他要我还10000元?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看了此借条后,发现该借条上用词存在着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一语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也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还”字有两种读音:“还(huan)”是“归还”之意;“还(hai)”是“尚(未)”的意思。字虽同一,意义则南辕北辙。张某承认该欠条是自己所写,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向高某归还了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提供的用词如果产生合理的二种理解时,应该选择不利于用词提供者的解释。该借条是张某所提供的,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判决张某应向高某返还人民币10000元。      

此案例提醒人们:写借条(或者欠条)时,千万要注意不要使用能够产生歧义的字或词。

(劲飚摘自200211月《报刊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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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写成后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发,今天偶尔找出,就贴上来留作纪念吧。                  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