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色的回忆 下载:旧闻新读(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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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新读(转帖)      劲飚

 

近日看到一则新闻:“20080417 07:46:13  来源:央视国际    贺卫方教授与暨南大学学生分享‘许霆案启示录’    记者 夏世焱/

许霆日前已正式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昨晚做客暨大的北大教授、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明确指出:此案再次上诉是没有用的!他认为广州市中院将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五年比较合理,但这一重大改判肯定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许可的,故许父再上诉也没用了。”

对于这位“著名法学家”的名字,似乎有点耳熟,于是在自己的资料夹里找了一下,居然找到了。此事在当时还曾经引起过一番激烈的争论,直到最高法院表示态度。虽然时间已经过去快四年了,但是,“温故而知新”,应该还是有点参考价值的,至少让人们再次体会到“树欲静而风不止”这个道理。原文出自20041207日发表于新华网发展论坛上的文章:《“人民”二字触动了谁的神经?》,当时只下载了文章的节选,就全部贴上,以飨感兴趣的读者。

 

“人民”二字触动了谁的神经?

            作者:云淡水暖(原文节选)

 贺卫方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他解释说,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草民看懂了,建议将“人民法院”改称为“法院”,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二是“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说穿了:

    其一,“人民”二字可能会“玷污”了“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的“高贵”与“庄严”,“人民”的标志导致“过于平民化、大众化”,在一个精英云集、无比“高尚”的领域,是没有平民、大众的任何话语地位的,平民、大众的“化”,令精英们嗤之以鼻,如鲠在喉,浑身不舒服,必欲除之而后快。

    见此一说,草民不禁想起一个案例,就是去年轰动全国的刘涌案,辽宁沈阳的黑帮头子,靠暴力打砸,致人伤残,非法掠夺,积累起数亿家资,靠行贿贪官,操纵选举,成为人大代表,为害一方。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死刑。在此时刻,中国法律界顶尖的法律精英们尽数出动,由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精英大律师担任辩护人,在田文昌精英大律师的主持下,贺精英的同僚、同道精英们计有: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精英),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精英)以及王作富(精英)、王敏远(精英)等在内的14位北京部分刑法专家(精英)、刑事诉讼法专家(精英)、法医学专家(精英)人士,于2001年9月19日,,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该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尔后,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提出结论“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尔后,刘涌改判,免死。当然,尔后,引起大众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的铺天盖地的质疑甚至怒骂。尔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重审改判刘涌死刑。

    是案,是充分的“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这里的“处理”,应该为“关注”),精英们名声扫地,尊严无存。刘涌案大众吼声尚在耳,贺精英的冷箭已经放出“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那么,试想,如果当初坚持了“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的二审改判,坚拒了“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对本案的高度关注,刘涌将如何结局?大众将情何以堪?

    其二,“人民”二字恐引起外邦“惊诧”,会“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可能是精英们觉得,在国际社会面前,准确地说是在西方、还必须是西方发达国家面前,特别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精英面前,“人民”二字,使西方精英们把他们视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不够那么“精英”,不配“平起平坐”地讨论,因之见人“矮三分”,“蒙羞”不已,所以,耻与“人民”二字为伍,必欲除之而后快。

    其实在精英们的脑子里面,西方发达国家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源泉,是精英们“知识精英素养”的鼻祖,只要一开口,言必称希腊,只要一讨论,话必谈美国。在法律的领域,精英们何时有过与西方精英们“平起平坐”的意识,“顶礼膜拜”、“趋之若鹜”还来不及,精英们都必以到过西方发达世界镀金为其引以为豪,贺精英的介绍上就赫然写着“曾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和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可以说,某些精英在西方发达世界的事物面前,腰杆就从来没有直起来过,总觉得“接轨”不够,必须照葫芦画样,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名称中没有“人民”,中国有了就不顺眼。国际司法界哪部“天条”规定了法院名称中“不准”出现“人民”,有了“人民”就要开除“球籍”?哪怕希望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要能够),慢慢照搬就是了,水到渠成,到时候连内在实质到外在形式一齐搬完,50多年都是“人民”如斯,未必非要现在着急揪住“人民”不放。

    “人民”二字出现在中国国家机器和公共机构名称的前面,是与中国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司法机构叫做“衙门”,“堂堂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就是当时“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的描述,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机构倒是完全“接轨”了的,法官们倒也真的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担任着,但是在社会主流政治、经济命脉为官僚资本、买办,封建地主、特别是四大家族的把持之下,司法实践同样是“堂堂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之后,“人民”一词才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几乎所有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公共事物的名称之中,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医院、人民法院、人民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大学、人民警察、人民路、人民桥、人民银行等等等等,不为别的,就为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二字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标志着一个与“衙门”、与旧中国“法院”不同的崭新的时代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第一条中明确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序言中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的司法结构,也必定打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印记,既然是这样,那么,作为国家司法机器中的法院,称为“人民法院”有什么不妥。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包含有“人民民主”参与司法实践的含义,正是与所谓“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的“精英决定论”所背反的。

    人民群众痛恨司法腐败,赞同完善司法制度,正是对国家司法制度充满期待的表现,尽管芸芸众生们不可能跻身“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之中,但是,任何司法制度的改革,却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法院不是“天宫”,冠以“人民”也无损法院的权威与庄严。倒是那种非要在“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和“平民化、大众化”之间划出一道鸿沟来的思维,显得高高在上,矫揉造作,故弄玄虚,画地为牢,自命不凡,故作清高。再说,“人民法院”在新中国几代人的心目中已经约定俗成,不管谁高兴不高兴,她是个客观存在,相信外国人、西方人也是知道的,为什么非要在此时巴巴地、主动地“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是臆想还是别有所思?

    草民不敢苟同,在中国的环境中,光是靠一个对“平民化、大众化”的芸芸大众摆出满脸的不屑,只仰着“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得来的鼻息的“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而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就能够真正推动中国的法制进步。倒是记得电视剧《走向共和》中袁世凯一句语气骄横的台词“我从来就不知道什么‘人民’!”。

法律精英应该首先懂得对宪法的敬畏,我们是在完善一个制度,又不是改朝换代,急着去掉什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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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发一篇有关文章:

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2004年12月07日22:44:5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田雨)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近来,一些报刊和网络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等涉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完)

20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