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视频全屏闪屏:又一本教材来了——写在许霆案二审开始之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01:58

又一本教材来了——写在许霆案二审开始之前      

劲 飚

 

20054月许博渊同志在新华网发表了《佘祥林案是极好的反面教材》一文,看了之后引起我很多的联想。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况:肯学习的人,不管是正面的或者反面的“教材”,都能从中吸取有益的营养;而不肯(不想)学习的人,即使教材再丰富、再全面、再生动、再“难得”,他也只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谈学习心得,写学习体会,他会比什么人都更深刻;但只要“教育”一过,就“水过鸭背”——什么也没有留下。因此写下了这篇文章《我们该如何读教材》,但当时未能发表。三年以后,在文稿中偶尔又找出了这篇东西,又让我产生了“很多的联想”。

“疑罪从无”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更不是“进口货”,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书·大禹漠》)之语;而汉代更有“疑罪从去”(汉· 贾谊《新书·大政上》)之主张;1956年毛泽东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再明确不过的指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割错了,想改正也没有办法”了。其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来就是我们的司法原则,是法律工作的灵魂。所有的实践无不证明:只要背离了这条原则(不管以什么借口或理由),就必然会产生谬误和司法不公。但是,“历史的惯性力”是个客观存在的东西,难道说有了《窦娥冤》就可以避免《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出现?电视台播放了那么多反腐题材的电视剧,难道腐败分子就不“前腐后继”了?

我在《看佘祥林被指“生活不检点”》一文上留了评论,我认为此话出自张在生(“死者”张在玉家的亲属)之口,是很正常、可以理解的:当时他们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并且发动二百多人联合签名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判处佘祥林死刑,从与这件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的“回忆”来看,这不能不是造成这个冤案的一种“外加因素”,现在“死者”张在玉出现了,他们又该怎么办?他怎么能不为自己当时的行为找个借口?而从历史角度来看,在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作为判处死刑的重要理由的环境中,法官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力量和勇气,够大吗?

然而,如果司法人员只是以“民愤”、“舆论”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一丝不苟地在探求事实真相上下工夫的话,又如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我认为:“作为执法人员,应该如何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如何正确对待‘外加因素’?如何依法行使司法权?如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最重要的反省重点,也是最重要的“教材”。

三年以后,我们又面临了许霆案这个特殊的“教材”。可以说佘祥林案与许霆案一样,依然是关于“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的“教材”与“试卷”。许霆已经提出上诉,该案即将进入重审后的二审。许多人对此案可能出现的最后结果作出了许多分析与猜测。本人没有学过算命术,因此也就不敢妄加猜测。但是,我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如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最重要的反省重点,也是最重要的“教材”。 现在来看,许霆案同样是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的“试金石”。我们的司法人员能不能读懂、读好这篇教材?

有一点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在出现许霆遇到的情况时,大多数人会是什么样的一种心态?为什么许多人认为这是“银行的恶意诱惑”甚至表示自己很难拒绝这样的诱惑?我不想对自己的态度作什么表白,但我相信:很多人的这种心态表述是直率的、真实的,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生了与许霆案完全同样的情况,则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罪处罚,那么,还会有几个人表示这样的态度?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唐律疏议·名例一》上说:“惩其未犯,防其未然。”说明法律除了具有惩罚性外,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具有警示性(行为后果可预见性)、防范性(“惩”字此处作“警戒”用,如果理解为“惩罚”,则未犯即惩,岂不谬误?倒是许霆在此案中确实尝到了现代版“惩其未犯”的苦痛)。连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都已经表示:对于柜员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释里都还没有具体规定。“此案中假如柜员机没出错,他就偷不了。”这样既浅显而又准确的道理,为什么广州中院的法官们就接受不了,非要两次坚持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定许霆的罪呢?

许霆案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艰涩,案情情节比较清楚,证据也就是这些,什么是“强盗”,什么是“贼”,恐怕连小孩子都不会搞不清楚,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更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在上面的(而且并没有“过时”、“失效”),可就是在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上却毫无道理地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分歧。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法官判案居然要先“征求(他们认为是)权威专家的意见”(而无视其他同样是法律专家但他们不感兴趣的意见以及广大群众的意见),看来,现在的一些法官要么是水平低到实在不能让人恭维,缺乏良好的“自由心证”能力;要么由于其“屁股”不知道该往什么位置上放,不得不再次像请教发明“烂苹果论”、“靓女论”等误国“高论”的“主流经济学家”那样,在法律方面也来一次“改革攻坚”,“勇敢突破”法律的“桎梏”。可是,不要忘了:再“知名”的“教授”、再“权威”的“专家”,他们的意见只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学理解释”,他们怎么理解是他们个人自己的事情,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让人感到担忧的是:如果握有司法审判权的法官与没有审判权的“专家、教授”进行了“优势互补”, 唱起了“双簧”,那么,真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就势必被排除在外,变成了不讲道理的“歪理”。如果到了那时,我们还能到哪里去找真正的“真理”?

法律确实是一门高深而又复杂的学问,但其实也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玄虚”的东西,它来自人民群众,来自社会生活,它也必须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脱离实际、脱离社会生活的“法律研究”,只不过是在玩弄文字游戏与逻辑迷宫。研究法律是为了使法律更加切合实际,在中国,就是更加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向别人炫耀自己如何“高深莫测”。法律研究的结果必须最终是由立法者来完成的,在没有变成法律以前,你说的再有道理,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如果法官也走进了这样的“自我感觉”中,忘记了自己的“司法者”的角色,而越厨代庖地担当起“立法者”的角色,他怎么想就可以怎么“解释”,就可以怎么“立”(而且还美其名曰“改革创新”),那么这个社会就非乱了套不可,老百姓就有苦头吃了。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许霆的行为是人性中“贪婪”一面的典型表现,但是,难道只有许霆才犯这样的毛病?非也。有的人名也有了,利也有了,但当“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没砸在自己头上时,他还是要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赚上几百万点击率而乐得慷慨激昂地炫耀一番自己的“高贵品质”与“崇高素养”。在还没有弄明白中国的法律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身价”和利益,急急忙忙、信口开河地表演一番自己的“义愤”,并且进一步进行了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对“中国人的素养”不实事求是的攻讦。说得客气点,是这种人虽然有了某些“成就”,却依然是尚“未成熟”;说不好听点,那就是他也只不过属于“暴发户”一类,有点“忘乎所以”、“得意忘形”而已。

“教材”又一次地摆到了人们面前,我们更应该把它看作是“试卷”。但愿我们的法官们能够勇敢地迎接这场考试,并且胜利地完成考试,向人民交上一份让他们满意的漂亮答卷,作为一份留名青史的正面教材永远保存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卷里。

2005/4/16初稿)20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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