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芬奇12 画面闪烁:良贱不通婚:京剧名伶杨月楼被棒打鸳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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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不通婚:京剧名伶杨月楼被棒打鸳鸯

2011年12月27日 15:1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杨月楼饰演薛平贵【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良贱不通婚:

  京剧名伶杨月楼的婚姻风波,和“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一起,被哄传为所谓“清末四大奇案”。其实,与其他事件的扑朔迷离相比,这场因官方挟传统礼法蛮横介入而导致的风波,它的看点并非情节的戏剧化,而在于从官民话语的对抗和民众观念的变革中,深刻反映了宗法社会的基础被一点点撬动的现实。

  “只为贪看杨月楼”

  京剧名演员杨月楼清末活跃于上海舞台,以小生角色为擅长。杨月楼本人身材魁伟,扮相俊美,嗓音清越,武功精湛,因此每次登台,观众均为之倾倒。

  说起来,杨月楼能够让红粉佳人施以青眼,还要感谢上海独具的开放性,须知,当时北京的戏院还不许妇女到公开的戏院里去看戏,而上海则不然,然而,偏偏是这种女人缘给杨月楼带来了麻烦,1873年(清同治12年),一代名伶的婚姻风波上演了。

  《申报》全程关注了这场风波,其中一篇文章曰《记杨月楼事》,简要介绍了风波的起因:一位粤商的女儿名阿宝因观杨月楼演戏,慕其才艺,遂“作书函,并年庚贴,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后由粤女之母王氏作主,经媒妁说和,遂订婚嫁。但当迎娶之时,粤商族党以平民嫁“贱民”,有辱门楣乡风,遂群起阻拦,并以杨月楼涉嫌“诱拐”诉之于官府。“夫妻方行合卺礼,县差与巡捕至,扭月楼夫妇”,送至县署,被亦属粤籍的县令以诱拐论处,将杨月楼和该女等分别施刑严责,“敲打其(月楼)胫骨百五,批掌女嘴二百”,收监候判。

  官府棒打鸳鸯

  舆论大为不平

  男女谈婚论嫁,而且还有媒妁之言,居然还会引起“族党”闹事,官方也不惜强力介入,棒打鸳鸯,这种当代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就当日情势而言,却并不缺乏法理根据。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明文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哪些人群属于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贱民阶层呢?《清史稿·食货志》曰:“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属应役之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划在“良民”这个圈子里面的,就只有传统社会认定的士、农、工、商这四大阶层,除此之外,就都属于“贱民”。在传统社会里,一个唱戏的尽管可能因为艺术卓越而被无数戏迷追捧,但在官方语语体系里,其为“贱民”的天然属性却无法改变。杨月楼再红,但仍然是贱民,就仍然不能娶“良人女”为妻。这就是当日之客观背景。

  如果说官府强力介入杨月楼的婚姻,属于成文法规定之范围,那么阿宝父亲的“族党”干预阿宝婚事,则是一种习惯法。在传统社会里,宗族的巨大魅影渗透进个人的私生活,被视为当然,早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集体潜意识。在传统观念里,阿宝与“贱民”杨月楼通婚,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私事,而会影响到整个族群的面子、声望和地位,非出手干预不可。而且宗族对个人的影响力,向来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因为要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监控,公权非借助这种族权不可。

  如此看来,无论粤商族党,还是官府,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他们却忽略或曰轻视了另一个事实,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处在日益开放的氛围之中。

  果然,此案一出,宗族势力和官方的作为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上海市民更是议论纷纷,匿名揭贴遍贴于租界内,为此案鸣不平。初于社会中崭露头角的报纸则给这些声音提供了公之于众的平台,典型者如12月29日《申报》发表一篇署名“持平子”的来信,其中写道:官方对杨月楼和阿宝的处置,“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敢问贵馆:邑尊(即县令)究执何例以办?夫月楼虽不安分,咎实难辞。然就事论事,似尚不比于抢盗。今竟敲击胫骨,其将以强盗律之乎?”该文认为,月楼与阿宝之婚姻,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而后迎娶合卺”,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在作者看来,“阿宝疑若无罪”,并认为“即令阿宝私通月楼,亦当候其父自行处置”,族党及官府不应代为惩办。“故疑此案,觉有情轻罚重之故。”

  这封信在报纸上刊出之后,不仅受到质疑和批评的官方大感不快,以粤商为首的主张严办杨月楼的一派也十分愤怒,在报上撰文回击,他们一方面援引良贱不能通婚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重申传统道德观念,认为“月楼一优伶耳,……至微至贱”,并据“万恶淫为首”的古训,认为“奸重于盗”,此事乃“奸淫大恶”,应予重惩,现施之刑,不仅不为过重,反而属“轻恕发落”。声称粤人此举旨在维护风化,“气节过人,誉之不暇,何毁之有?”并指责持平子“议邑尊妄刑”是“谤毁邑尊”,“悖谬太甚。”

  《申报》前后刊出多篇观点对立的来稿,似乎不偏不倚,其实不然。出自报馆人士手笔的《中西问答》一文,已把其真实态度显露无遗。该文写道,“有西方人士至申报馆笑告,‘谣传邑侯(上海知县)欲查访持平子其人及贵馆之主笔欲得而甘心焉。’而余昨读西字日报及持平子原稿全文,则其论及此案时,责备邑侯处理此案不当之文字,已被本馆删去大半,已为邑侯深讳矣。其中有杨月楼在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达一夜之久。膀肩两骨,已为扭坏不能使动。吊悬时并用木枷以困之,将杨头颈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后来花费多金使用,才能松宽,始得活命。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在报馆看来,与西文报纸议论此案相比,《申报》所发表的持平子一文已经技术处理,显得平和多了。而要论实际,清王朝司法之黑暗的和不人道在此案中的表现更有耸人听闻者,直言“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

  1874年5月27日,《申报》又刊出《英京新报论杨月楼事》一文,“英京伦敦新报述杨月楼之案曰:上海民间风传有势力者请于邑尊,务须将杨月楼置之死地,以雪同人之怒,且许诺之曰:‘若果能杀杨,则贿以二万银数’,与此案同时,有名瞿茂和者与人和奸一案,仅仗一百下释放。杨月楼亦属和奸案,不但已处严刑,且堂上声称必欲置之死地。此或系奸民风传,本馆译之,姑欲使官宪知之,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与前相比,这篇文章对官方来说,其压力更大。而报馆巧妙的地方在于,它只是引述西文报纸消息,向公众透露官方和主张重惩杨月楼的势力正在密谋“将杨月楼置之死地”,然后笔墨一转,说这“或系奸民风传”,“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借助新兴媒体,舆论这种介入公共事务的势头有增无减,对遏制官权的肆虐当然是有益的。

  杨月楼、阿宝之归宿

  尽管舆论哄然,媒体也公然对官方表示不满,但在官威如故、社会观念也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国度,当事人的命运曲线还是在旧式的轨迹中滑行。

  1874年5月,《申报》刊出杨月楼在松江复审情形曰:闻杨月楼自上海解到松江太府提审,杨磕头哀求太守伸冤。太守见而怜之,委娄县知县复审,娄县知县责其二百下,逼其不得翻供,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按例载:诱拐良家女子为妻,照例拟予军遣之罪。最后官方定谳,杨月楼即以诱拐结案,被判远徙,所幸不久光绪登位,清廷实行大赦,才得释放。1875年7月26日,《申报》也及时刊布了这则消息,说杨月楼判处军遣罪,适恭遇恩赦,现奉臬宪(各省负责司法之按察司)核明,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乃汇案转详抚宪(各省总揽行政的长官即巡抚),核准奏,专候部复到日,即可释放而予自新路矣。

  与杨月楼终被释放,按照官方口气还能“改过自新”相比,阿宝的命运更为凄惨,《申报》报道:阿宝发交普育堂择配,有一孙姓老人,年已七旬有余,至普育堂申言,无妻室,有资产,欲娶阿宝已久。这就是传统社会里所谓的“官媒择配”。在官方主持下,一个花样年华的少女嫁给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族党”和官方的虚荣心大概都得到了满足,因为在他们看来,这远比嫁给一个戏子要令其有面子多了,而且还不会对既定的社会秩序产生威胁性。至于阿宝的想法和愿景,又有什么值得关心的呢?

  杨月楼被开释后,自然还是操旧业以维生计。因其原有的号召力,加上闹出的广为人知的婚姻风波,对观众可能更具吸引力。戏院老板也许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让其在丹桂戏园接连演戏三日,结果盛况空前,虽早早就已满座,但观众仍蜂拥而至。孰料这种热闹也刺激了官府,知县怒其招摇过甚,饬差役拿办。杨月楼事先闻风逃逸,经此挫折,其后来在上海终未复业。据1879年4月30日《申报》消息,杨月楼应北京著名京剧演员程长庚之邀,转而去北京献艺,终成一代名伶。

  摘自:《晚清真相》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文化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