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视频监控画面: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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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来源:经济论坛  作者:  日期:10-02-02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 1935 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人过失导致失业的工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 年,美国加入失业保险的雇员人数达到 1.27 亿人在册,几乎覆盖了全部领取工资和薪金的雇员。失业保险制度在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制度特点 ——— 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老人、遗属、残疾人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和操作),它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分工、协作的一种制度。联邦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法案》和《联邦失业税收法案》规定自己的职能,主要是对州政府的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州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联邦政府相协调。必要时对州政府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对失业信托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投资。州政府则在联邦政府的框架要求下,颁布各州的《失业保险法》。根据各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就业状况确定各州失业保险税的税基、税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期限及金额等具体事宜。州政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举行听证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救济信息和资料)可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同时,州政府在无力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可向联邦政府借款,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一定归还。如果州政府连续两年欠债不还,全部欠款必须在第三年的 11 月 10 日前归还。否则联邦政府将逐年增加对该州雇主的税率,每年递增 0.3% ,以惩罚该州欠债不还。

  二、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美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税收法案》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雇主必须交纳失业救济税(工资税)。一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雇佣 1 个或 1 个以上雇员至少 20 周,或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任何一个季度向雇员支付了 1500 美元或 1500 美元以上;二是雇佣家政人员(如司机、保姆、私人护士、园丁)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任何一个季度向家政人员支付了 1000 美元或 1000 美元以上;三是雇佣农业雇员,在任何一季度向雇员支付 2 万美元或 2 万美元以上,或者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 20 周内至少有 1 天雇佣了 10 个或更多的雇员从事农业劳动。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 (7000 美元,税率为 6.2%) 。但由于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 5.4% 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 0.8% ( 6.2%-5.4% ),因而雇主为每个雇员年度交纳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仅为 56 美元。按现行的法案,该税率到 2008 年,将降为 0.6% 。各个州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各个州的《失业保险法》确定。失业保险税的税基从 7000 ~ 2.93 万美元不同,税率也从 1% ~ 10.095% 不等。 2002 年,联邦政府的失业保险税共筹集了 69 亿美元,州政府共筹集了 233 亿美元,这些资金全部存入失业信托基金。在该基金中,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记录各州的资金收支和运作状况。该基金统一用于投资联邦政府债券以确保利息收益。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州根据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支付失业救济金。         三、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美国政府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和特殊情况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失业保险方案。

  1 、联邦 ——— 州政府延长受益时间方案。该方案针对在经济不景气时,出现高失业率的状况下,延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大多数州领取失业救济的时间为 26 周(马萨诸塞和华盛顿州为 30 周)。如果出现高失业率,根据此方案领取救济的时间可另外延长 13 周(有些州为 20 周)。这样,失业人员领取救济的最长时间可达到 39 周(或 46 周),以确保失业人员在高失业状况下,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2 、贸易再调整津贴方案和北美自由贸易同盟 ——— 间接调整援助方案。前者针对由于增加进口,后者针对由于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同盟增加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或将产品转移到这两个国家生产而导致的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的人员提供援助。

  3 、自我就业援助方案。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为他们开创自我就业的小生意提供资金援助。

  与此同时,为帮助失业人员更快地寻找到工作,美国政府还提供就业培训,并推行就业一揽子方案。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电子工具,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利用培训机会,指导就业计划,在为失业人员提供资金援助的同时进行技术扶持。

  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严峻。据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2 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报告显示, 2001 年中国大陆城镇登记失业人口达到 680 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逾 500 万人,失业比例超过 3% ,建立完善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首先,加强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尽早颁布《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框架,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在各地方已有的相关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地方失业保险制度。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关系,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的前提下,完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失业保险金的保值、增值,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为失业保险资金提供可靠而又稳定的收入来源。最后,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