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椅套批发:法官,你以为你是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18:38
2007-04-21 19:16:33.A_font_change_big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 27px}.A_font_change_big A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 27px}.A_font_change_mi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A_font_change_mid A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A_font_change_sml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21px}.A_font_change_sml A {FONT-SIZE: 12px; LINE-HEIGHT: 21px}大中小       法官,你以为你是谁   劲飚

 

    今年2月初,笔者曾经在自己的BLOG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改革创新”与“执法必严》的文章指出: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没有立法权。司法部门的改革创新,应当着眼于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努力做到严格依法执法。只有先做好法律规定内应该做的事情,才能进一步考虑改革创新的问题。
    据新华网福建频道2007年04月20日报道:早在2006年4月沙县法院高桥法庭就已经“在全国首创运用QQ视频聊天系统进行网络庭审”。2007年4月10日,福建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欠款,并出示有对方签字的欠条;被告则主张该欠条是自己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写的,不具有证据效力。该次审判虽然平常,庭审方式却特别:沙县法院首次启用其自主开发的全国首套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远在浙江的证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法官、书记员、原被告人面前桌上各摆放着一台电脑、一个摄像头,用密码登录进入沙县法院网络庭审系统网站,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及证人建立视频连接。证人在网上回答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书记员当庭将庭审笔录传真给证人,证人确认后签字传回法院,繁琐的异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到半小时就完成了,效率真可谓“实在是高”。
    有律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审判程序,但该法第121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允许的。然而,我们看不出“巡回审理”与“网络审判”有什么等同之处,更无法理解“灵活办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有人指出:网络虚拟空间上能否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例如,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通过网络视频图像能否准确无误地确认当事人身份?签字效力问题,将法律文书传真给对方签字的方法难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对方完全可能找人代签,进而否认签字的真实性和法律文书的效力;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如何在网上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在网络审判场合,证据原件如何出示?如何辨别其真伪?
    然而,即使解决了这些技术问题,还有一个最根本、最要害的问题:在法律用语中,“依法”二字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也是作为法官最不应该忘记的原则。即使在封建社会里,除了皇帝老儿的话以外,也还是要“依律问斩”,不能“无法无天”。那么请问:是哪部法律授予法官可以使用“网络审判程序”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法律既然没有修改,那么,这样的“顺应新形势下司法需求而生的新事物”(福建三明市中级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主任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我国的《立法法》还有效吗?法官该不会认为:“我就是法律”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指出:要坚决纠正司法队伍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等于忘记了“我是谁”。
    法院考虑“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些都没错。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进行。能够当上法官,应该不会不知道“依法执法”这个基本概念吧?一个基层法庭(或者是中级法院)就可以在“改革创新”的旗号下擅自改变严肃的法律程序,再发展下去,真不能想象:我们这个共和国会不会出现“诸侯割据”,各自自行其事,各有各的“法律”的局面?
    看来,“依法治国”的道路听起来是鼓舞人心的,可走起来却真难啊!
                                         

                                            200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