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型脚手架高度超过: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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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访问次数: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
实 施 细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阳县委、宁阳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宁发〔2007〕3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县的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  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纪检、组织、农办、经管、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要在驻地交通便捷的地段设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设主任1名,由经管站长兼任;设总会计、总出纳各1名,负责村级财务总核算、集体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乡镇要以管理区或万人为单位聘任一名代理中心会计,具体负责所代理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

代理中心会计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和电算化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精通农村财务管理业务。

代理中心会计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本乡镇在编在岗人员中调剂使用,还可面向社会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和村会计。

第六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代理中心会计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   

对代理中心会计实行双重管理考核,分别由乡镇和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村只设一名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本村各项收支报账,协助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等工作。

村财务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等条件。

村财务人员应首先从现任村会计或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村两委成员中产生。

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培训村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

第八条  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农村财务监控大厅,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代理中心和财务运行情况的网上监控、管理。

利用县政府信息网站,建立县、乡(镇)计算机网络。各乡镇要为代理中心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电子触摸屏、摄像头等硬件设备,实现会计电算化。

四、财务的清理与移交

第九条  按清理、委托、封账、移交的顺序,代理中心与各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各乡镇要在各村账款移交前,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对各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其他资产及各种账簿凭证等进行清理、盘点、登记。

对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清产核资的结果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开7日无异议后,由村书记、村主任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在清产核资表上共同签字盖章。

第十条  清理完毕的村,由乡镇经管站审核,填写交接清单,将村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移交代理中心。

第十一条  对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村,先办理移交手续,然后再进行妥善处理。

五、账簿设置和运行程序

第十二条  账簿设置

村级设置四账四簿,即:现金日记账、代管资金日记账、经济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一事一议”筹资登记簿、集体用工登记簿。

代理中心会计按村分别设置六账一簿,即:总账、收支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积累分配明细账和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总会计设置总账和代管资金明细账。

总出纳员设置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和备用金登记簿。

第十三条  运行程序

每月的1-5日为各村上月财务集中民主理财时间。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事由并签字盖章后,报经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同意共同签字盖章后,交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审核过程中对争议较大无法定论的财务事项,可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裁决。

每月的6-14日为上月财务的集中处理时间。各村财务人员将上月经民主理财、手续齐备的收支单据报代理中心,依据有关制度对其进一步审核,报乡镇经管站审计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结出科目余额表并填制财务公开榜。

每月的15日为全县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公开榜要由代理中心主任、会计、村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代理中心章,经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分别在代理中心和各村公开栏内公开。对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代理中心要于5日内拿出处理意见。

每月的16-20日为档案整理存档时间。由代理中心将各村上月的账簿、凭证、报表、公开榜及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六、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  代理中心主任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汇报工作。

(二)主持代理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对代理中心人员、村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

(三)建立健全代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各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五)参与制定乡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代理中心总会计职责

(一)负责对代理中心会计和村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汇总各会计编制的会计报表,登记总账。定期或不定期与总出纳、会计核对账目和代管资金数额。整理有关资料,搞好档案管理。

(三)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和财务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总出纳员职责

(一)及时收取各村应上交的代管资金并存入银行,及时拨付各村审批使用资金。

(二)及时核算现金收入和支出,按时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加强代管资金管理,代理中心在金融部门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对部分村代管资金超过20万元以上并且业务较频繁的,可由代理中心在金融部门单独开户,办理经济业务,开户必须使用三个印鉴,即:代理中心主任、村书记和村主任的印鉴。

不得私自借用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代理中心会计职责

(一)负责所代理村集体财务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参加村“两委”涉及经济方面的会议,全面了解代理村的经济状况,掌握各项收入来源,编制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公开。

(二)积极配合乡镇经管站对各村进行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配合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处理涉及农村财务案件。

(三)搞好各业承包合同签订,督促村及时回收各种应收款项。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票据,保管村财务专用章,监督村农民负担卡的发放。

第十八条  村书记、村主任财务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

(二)按民主程序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民主管理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搞好村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活动事项研究决策,组织好“一事一议”筹资和各项收入的收缴及各种应收款项的回收,规范举债程序,积极化解不良债务。

(四)建立健全村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督促村财务人员做好村集体财务的收支、报账和公开工作。

(五)对签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村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向代理中心会计报送准确财务资料,拒绝办理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业务事项。

(二)做好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申领、保管工作,及时登记四账四簿,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账、对账。若当月无经济业务发生,由村书记、村主任签名后,向代理中心作“零报告”。

(三)村各项现金收入必须使用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在3日内上交代理中心,严禁坐收坐支。

(四)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产品物资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五)参与制定本村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代理中心会计张榜公布本村各项财务事项。

(六)配合各级组织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

(七)协助代理中心会计搞好各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集体用工的预决算和农经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村“两委”正常工作。

(二)按时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凭证,对不真实、违反财务制度、不合法规的收支事项有权进行否决。

(三)代表村民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四)负责向村民解释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和村民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

(五)向乡镇经管站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村的财务管理状况。

七、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中心财会人员、村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1年内无故累计2次不按时报账、记账、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对本村或所代理村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坐收坐支负有责任或知情不报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代理中心财会人员与村干部、村财务人员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村负责人不遵守财经纪律,设置账外账、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