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味人生谢承均:会计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43:29

会计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第89条规定,企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辖,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经营发生的劳务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a、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c、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会计上规定具体的完工程度的计算方法:专业技术测量法;劳务量比例法和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会计上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又称:专业技术测量法)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又称:劳务量比例法);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又称: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