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工业如何:舆情对吴英“刀下留人”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10:29

摘要: 舆情对吴英刀下留人的思考 禾青/文 欢迎点击访问禾青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heqing66 在过去的2011年,网络上对司法判断方面的反应,可以说是喊杀声一片,波涛汹涌,震耳欲聋。 先是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残忍地连捅数刀,将被害人杀死。某政法大学教授发出奇谈怪论,不但认为是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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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对吴英“刀下留人”的思考

禾青/文

欢迎点击访问禾青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heqing66

 

在过去的2011年,网络上对司法判断方面的反应,可以说是“喊杀声”一片,波涛汹涌,震耳欲聋。

先是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残忍地连捅数刀,将被害人杀死。某政法大学教授发出奇谈怪论,不但认为是激情犯罪,还认为这位钢琴系学生是弹钢琴弹惯了,产生的习惯机械动作,为之开拓。结果招来网友非议,激起愤怒声讨和一片喊杀之声。

紧接着是一个叫什么昌奎的穷凶极恶强奸杀人犯,不但将被强奸少女杀害,还将一无辜三岁幼儿残忍地摔死。用丧失人性、穷凶极恶、罪大恶极来形容,毫不为过。就是这样一个大恶,法院却判处死缓。还说这一判决,十年后是一个标杆!

简直不可思议!

不但强奸,还有二条人命的恶人,却让其活命,不知依据的是哪家法律?难道判案是儿戏?可以不依照法律条款而随意胡来?理所当然地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招来众口一声地质问、谴责。喊杀之声大大高过药家鑫案。

听惯了喊杀之声,没想到在年底岁尾却改弦易辙,变了音调,几乎传来众口一致的“刀下留人”声。

缘于众所周知的吴英“非法集资”案。

浙江民营女企业家吴英,以非法集资诈骗罪被判极刑,二审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据报道,吴英的罪名是非法集资7亿7千3百万,实际集资诈骗3亿8千4百万。

此判决传出后,在中国社会和互联网引起巨大回响,激起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论。多数人认为,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的呼声高涨。

据中国日报报道,有网站对40万网友进行调查,64%的人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太重,认为吴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经济罪,罪不当诛,罪不至死。

知名作家曹盛洁、十年砍柴、牛刀、李承鹏、秦晖、何兵等,就连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房地产大鳄任志强、潘石屹等,都持有罪不当死,判决过重,“刀下留人”的观点。

可以这样说,吴英案刹那间震动了社会,搅动了互联网,其反响比药家鑫案和什么昌奎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这样大的反应,本人以为,除了案件判决本身公与不公、重与不重外,还有更深层的因素,就是对某些司法不公、同罪不同刑的强烈不满和发泄。

同样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官的判决往往过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俯拾皆是。

也是在2011年宣判的,原深圳市长许宗衡贪污20多亿,被判处死缓。据法制日报1月16日报道,落马国企的贪官,人均(注意:是人均!)贪腐金额从2010年的957万元,到2011年猛增至人均贪腐3380万元。在贪腐金额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决死缓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尚无一例。就连贪污多达7.9亿元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审也被判处死缓。

而《刑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贪官贪污的数额,有多少个10万元啊!却没有一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是贪官们贪污情节不严重、影响不恶劣吗?

绝对不是。

贪污说起来好听些,实际是吮吸民脂民膏,掠夺百姓,如同明目张胆的抢劫。

不是吗?他们贪污的钱是哪里来的?是纳税人交的税,也就是老百姓的血汗钱。贪官依仗和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而据为己有,不是吸百姓的血是什么?比吴英的“非法集资”性质不恶劣吗?

吴英诈骗的受害人是有数的若干被集资人,而贪官侵吞的是全国老百姓的财产!

吴英手里没有掌握公权力,没有利用公权力;而贪官手里掌握着公权力,利用掌握的公权力进行经济犯罪。公权力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贪官却用来掠夺人民,贪腐肥己,假公济私。其性质和影响都更为恶劣。

贪官贪腐的不仅是钱财,严重地是败坏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声誉,是在拆执政党和政府的台,破坏执政党和人民的关系,严重影响政权的稳定。具有“亡党亡国”不堪设想的严重性质和后果!这绝不是耸人听闻之谈!危害还不严重吗?!

所以,对贪官的姑息、宽容、高抬贵手或网开一面,都是没有道理的,违背法律的,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笔者古代刑法和对刑法的执行情况没有研究,不是太清楚。但有两句话是如雷贯耳的,相信全国人民也都知道,可以说是家喻户晓。

一句是“法不上大夫”。话说得很直白,很好理解,就是法律是不管和管不着士大夫的。那法律是管谁的呢?意思再明白不过了,除去士大夫,只有平民百姓了,法律管的只是普通百姓而已。

另一句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就是皇帝的儿子这样的显贵犯了法,也是与平民百姓一样治罪的。这句话官修正史有没有记载,笔者没有查过,不大清楚。但稗官野史、小说传奇、戏剧杂剧、民间文学……中,是屡见不鲜的。

笔者虽然不是研究历史的,但写了几十年传统剧和历史剧,对中国历史多少也有一些了解。皇帝诛杀至亲不乏其例。比如,成矫是秦始皇的亲弟弟,建成、元吉是李世民的亲弟弟,章怀太子是武则天的亲儿子,四人都是王爷、太子级别的贵胄,都是被他们的血亲(哥哥和母亲)杀掉的,还有元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诛杀皇亲国戚……等等,这些血淋淋的场面,实不鲜见。

不过,这些贵戚被杀的真正原因,都是因为争夺皇位,属于宫廷斗争,与所谓庶民之罪没有丝毫关系。

笔者冥思苦想了许久,也没有想起一起王子犯了法与庶民同样治罪的例子。

今天,中国已进入法制社会,与旧社会不能同日而语。

已经没有谁在公开说“刑部上大夫”了。

而最流行的说法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话,体现了中国法制的精髓,是中国广大人民的共识,代表了中国广大人民的愿望和期冀。

我相信,这绝不只是一句漂亮的口号,一定会得到正确、切实地落实,一个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好局面,一定会到来。

我坚信。

                                                                                       2012年1月24日 周二 北京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