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红色之旅:國家宏觀經濟數據涉嫌提前外泄??危害巨大如何防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4:19:38
  人民網北京6月10日電 (記者 段欣毅)央行和國家統計局有官員因涉嫌提前泄露宏觀經濟數據而被處理一事,日前被媒體曝光。

  有媒體報道,今年三四月份,國家統計局辦公室一名秘書與央行研究局一名副研究員分別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迄今仍未回辦公室。據悉,該二人被調查的原因是涉嫌提前泄露宏觀經濟數據並從中獲益。

  宏觀經濟數據泄密禍國殃民

  包括CPI、PPI在內的宏觀經濟數據是影響金融產品價格最重要的指標之一。有媒體將宏觀經濟數據泄露的幕后黑手指向某些國內券商,甚至包括一些中字頭的頂級券商。他們在提前得到宏觀經濟數據后,可利用與金融市場投資者對相關數據的普遍預期之間的差異進行獲利性操作。

  已在股海中搏擊了十余年的職業股民張先生告訴記者,近年來已多次發生在國家發布宏觀經濟數據前夕,股市出現異常波動的現象,而且這種現象似乎越來越頻繁。他所在的普通股民圈子中,宏觀經濟數據提前泄露的傳言早已滿天飛,他的很多朋友都有因這種異常而遭受嚴重損失的慘痛經歷。

  被這種異常波動的曲線繞暈的並不只是普通的草根股民,一些專業人士也懷疑重要經濟數據的安全性。今年1月20日是國家統計局公布2010年12月和全年經濟運行數據的日子。1月17日,A股暴跌3%,財經評論員齊俊杰發微博質疑:“莫非是經濟數據泄露了?”

  股票市場僅是券商利用宏觀數據獲利的一個“金礦”。在一家金融機構擔任中層領導的劉先生告訴記者,外匯市場和債券市場對宏觀經濟數據的反應更為敏感。除此之外,如果是國際投行提前得到這些數據,還可以惡意做空國內股市,而在杠杆效應更大的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獲得更加豐厚的巨額利潤。

  然而,這件事禍及的並不僅局限於金錢。齊俊杰認為,提前泄露宏觀經濟數據違背了金融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三公原則”,損害了投資咨詢機構的公信力,整個行業必須引以為戒。

  違法官員豈可“一走了之”

  齊俊杰說:“市場想盡一切辦法拿到官方的第一手資料本無可厚非,只是手段不能觸碰法律的底線,公職人員為謀求私利而泄露國家機密更是應該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宏觀經濟數據發生疑似泄密的情況已有數年,也早已引起了官方機構的重視。在4月15日國家統計局一季度數據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盛來運強烈譴責了這種現象:“國家統計局嚴厲譴責任何泄露還在保密期數據的行為,我們相信任何違法的行為都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媒體提及的兩個官員目前除了傳出已經“離職”外,尚未有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的消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但該法對如何進行處分,沒有更為細致的規定。

  媒體評論員盛大林對此表示難以認同,他甚至認為“這似乎是在為‘一走了之’作注腳。”

  盛大林認為,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發生重大泄密事件的直接責任人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怎麼處分或追究刑責,《保密法》確實“沒有更為細致的規定”,但《公務員法》、《刑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得非常詳盡。比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一般的行政處分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各種情節的泄密行為都能找到相應的處罰依據。

  盛大林進一步分析表示:“身為國家權威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肯定知道提前泄露宏觀經濟數據的危害。既知其害,還要故意泄露,那就是情節相當嚴重的泄密行為。隻讓他們離職,也太輕描淡寫了。”

  制度之外 還能採取哪些防范措施?

  雖然數據泄露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情,但齊俊杰仍然認為政府部門的責任更大一些。也有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核心是要管好抄送部門和人員的泄密問題。”

  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盛來運也表示:“國家統計局也一直高度重視發布前數據的保密工作,為此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進一步縮小了涉密數據的人員和范圍。”

  反腐研究專家、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增科對人民網記者表示:“目前不是規定有無的問題。”何增科認為,在制度層面,我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一樣,都是健全的,當前尤為重要的是我們需要“以查促防”,通過提高查處概率,實現“零容忍”、“零放縱”,徹底打消處於核心崗位的國家公職人員通過出賣宏觀經濟數據謀取不當利益的僥幸心理。如果我們發現和查處的力度不夠,有關人員就可能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從而導致這種現象屢禁不止。何增科還認為,“處罰力度應該與造成的損失成正比,出賣國家重要的經濟數據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果僅僅是調離原來崗位,這樣的處分則偏輕。”

  而對於如何解決數據泄密中存在著的“中介方”,何增科表示,存在中介方的腐敗行為在學術上稱為“斡旋受賄”。《聯合國反腐敗共約》及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都有明確規定。中介方的存在只是在通常的利益訴訟鏈條上增加了一個環節,但查處並不難,關鍵是我國《刑法》要對這種從中斡旋,使行賄受賄最終完成的行為需要有明確的罪名和處罰規定。

  齊俊杰認為:“我國常年的監管過程中司法缺位,讓監管一家獨大,已經形成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要改變這一現實,司法必須介入。”

  由於金融行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以局外人或非專業人士進行監督的難度很大。對此,他建議引入舉証責任倒置的辦法,從誰主張誰舉証,變成被告負責証明自己無罪,平衡在司法訴訟中,民眾與涉腐官商在專業上的不平等地位。

  此外,齊俊杰還建議效仿美國的高懸賞獎勵,以巨額的涉案金額獎勵給舉報人、証人,刺激第三方監督。 (責任編輯:耿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