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党员参观红色基地:综合农协: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2:33:31

综合农协: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杨团

 

作者简介: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导言

 

最近三、五年,中国社科界在三农问题研究上超越了早期更多关注村民自治与农民维权的主题,更多地把视野投向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历经百年的农会或者农业协同组合,而且因此与农业政策、农业技术等自然科学部门有了共同的话题——为当代中国几亿小农户谋求解决生计、提升生活质量的可持续方式和路径。社会科学部门与自然科学部门针对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的聚焦性研究,展示了这个命题的强大吸引力,也使得这个研究脱离了以往单一学科划界为牢的做法,新的生机就产生于未来的合作研究之中。

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我们很费思量的是,中国大陆与日、韩、台一样,都在20世纪初年颁发了相关法令,建立了最早的农会(农协)组织[①],可是什么100多年过去了,日、韩、台的农协(农会)依旧矗立,我们的类似组织却几经断裂,至今还处于艰难跋涉之中?远的不说,就说最近十余年来,为推动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成长,先是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后是专业合作社,国家都形成了强有力的动员机制,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效果一直不显著。

这是为什么?是否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具有方向性难题呢?

笔者以近年亲历的四个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发展中的难题为例,试图对此做出一个粗浅的回答。这四个组织是四川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简称仪陇协会)、四川茂县南新特色水果协会(简称茂县果协)、陕西洛川旧县镇农民医疗合作社(简称洛川农医合)、山西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简称永济农协)。

 

四个组织的基本概况

 

如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发日期为界划分农村自治组织的生长周期,那么,这四个组织发起的时间都在该法颁发之前,也就说,都是有些历史的组织。四个组织即仪陇协会、永济农协、洛川农医合、茂县果协分别发起于1995、1997、2003和2004年,注册年份为1996、2004、2005和2005年。除了仪陇协会具有鲜明的政府背景,是政府发起、政府派出一位县级领导干部十几年来担任其秘书长,成为非营利性的农村金融自治组织外,其他的三家组织都是由农民自行管理的不同类型的自治组织。

仪陇协会原本是一个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组织,县协会作为小额贷款的管理机构,在7个镇下设分支机构负责实际操作,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机构只贷不存。2005年这个协会在县政府配款政策的支持下,帮助17个行政村建立了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以村民入股的资金用作贷款。这就将协会分支机构的职业化、专业化操作经验输入了村级社,还借助村社的力量扩大了镇、县小额贷款的资金融通规模。2007年,仪陇协会的资金规模达到了1000万元,17个村社的平均资金盈利率达到了17%。

永济农协早期从科技培训起家,涉足农产品联合购销后一度遭遇增产减收的挫折而一蹶不振,后来又从无风险的社区文艺和教育、环境卫生等活动中重新站起,获得了农民尤其是妇女的认同。2004年在县党委、县政府的直接关心下正式登记注册。不过,多年来,社会活动有轰动效果,经济项目多但是成效不大,持续发展遇到来自乡村派系势力、市场压力和行政干预等诸多阻碍。

洛川农医合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中帮助建立的一个农民健康自治组织。农医合设立了组织——按照镇、片区、行政村三级组成农民自治组织,筹款——动员农民自愿缴费,宣传培训——组织健康小组,对农民进行健康教育;监督—由农医合代表每月访问农户收集对于社区卫生站服务的意见建议等多项功能。不过,由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自试点开始年至今仍未能纳入国家关于农村卫生服务的战略框架,新型合作医疗只以大病为主,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没有国家的资源保证,仅靠农民自愿缴费或者社会援助难以为继,加之乡镇卫生院机构改革滞后,做社区卫生与其利益相冲突,重重困难下社会公益组织撤出了资助,试点受到来自政策、机构、资金三方面的冲击,不得不进行收缩。试点初期即2003年底覆盖了全镇3200农户,1万多人,目前试点还在持续,不过只有不足两千人了。20078月,经县政府同意农医合废除与乡镇卫生院的社区卫生服务合同,改为自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员缩减了五分之四。为筹集资金和争取社员,农医合设立了经济组织,在向融入经济合作的综合性组织转型。

茂县果协是一个主要做果树品种改良和栽培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农会,得到县、州政府大力支持,列入科技示范工作点,将带头人——会长张跃勋收编为县科技特派员,由财政发工资。不过,协会组织力较弱,活动的组织性和规范性不强,功能只限于果树栽培技术推广。

 

比较与分析

 

从四个组织的起步的选择看,关键的变量在于是内生还是外生变量占据主导地位。

仪陇协会的起点,是国际组织和中国政府的合作项目——以农村小额信贷和社区参与为本,探索综合性、可持续、可推广、低成本和参与式的脱贫模式。显然,这是在外生变量直接作用下建立的。

洛川农医合是社会科学界在农村社区卫生试验中扶持起来的一个农民自治组织,这也是外生变量占主导作用,只是这种力量来自社会而非政府只。

永济农协和茂县农协的起点,都是农民自发进行的科技培训。

科技培训是人力资本占主导的活动,往往不需要多少资金,只要有人才带领,有人群跟随就可以进行,文化活动也有类似性质,这就是大部分农村自治组织从农业科技或者农村文化起步的原因。

而从农村金融或者健康合作起步,不仅需要资金、专业人才,还需要政策、制度,政府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同,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支持,完全由农民自行选择,他们很难从这里起步,尽管他们对此有很强烈的需求。

从发展的状态看,四个组织目前处于组织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作为一个乡村小额贷款机构,仪陇协会已经进入成熟期。这与秘书长是政府县级负责干部,衣食无虞全心身投入工作,带领大家探索前进的关联度最大。永济农协明显进入了成长期,除了内部因素——农村小学教师出身的农协会长全职工作外,北京富平学校以资金和人力投入该组织始终支持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茂县果协尽管得到了当地政府的一定支持,会长成为科技特派员由政府直接发工资,不过,内部治理和运作缺乏方法,组织力薄弱,所以还处于萌芽期与成长前期的交界处。最为特殊的是洛川农医合。由于这个试点的具体目标是为宏观的大目标即推动农村卫生从医疗为主向社区预防为主的宏观战略改变服务的。但是,从试点自开始至今五年内,国家政策仍未转变,还是停留在推广以大病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这给试点造成了政治环境压力,导致依靠社会支持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民医疗合作社陷于孤立无援的窘境,在成长期徘徊不已,最后因经济原因和体制原因不得已缩小规模,倒退到萌芽期。

由此可见,如果说农村自治组织起步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由谁来确定组织目标——是不受外力影响的农民自身,例如永济农协,还是主要由外生变量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决定,例如仪陇协会或者洛川农医合,那么,发展的状况则呈现出并非同步的复杂现象。

起步时主要由外生变量决定的组织,仪陇协会和洛川农医合,发展态势的方向相悖,前者走向成熟,后者倒退,究其原因,外生环境、政策、政府的意愿的变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起步时主要由内生变量决定的组织,发展的态势相对更复杂些。发展是否顺利,既有组织内部治理的原因,也有外部力量能否与内部协同合作的因素。茂县果协相比永济农协,显然缺乏来自外部的支持。

从组织结构看,四个组织除茂县果协属于网络化的松散组织外,其他都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层级,不过组织的设置差别较大,除了仪陇农协稍好之外,其他组织的功能设置和运行问题都很明显。

第一,没有权能分开的制度。农协的会长既做决策又作执行,相当于理事长、总干事一肩挑。结果往往导致决策和执行统统一人说了算,没有民主决策和监督。

第二,没有会员入会的正式程序,加入和退出都随意化,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入会凭证。

第三,茂县果协、永济农协财务制度不健全,不透明。这与经费来源不稳定,会长不得不承担相当部分的运作费用有关。

还有一个现象,最近两年,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发之后,四个组织都出现一个主体多方注册的倾向:茂县果协已经注册了专业合作社,永济农协已经改换称呼为果品协会,仪陇协会直接催生了17个社团法人登记的村级资金互助社作为自己的紧密业务网络,洛川农医合注册了一个资金互助社,一个生产资料合作社。

 

主要难题及其发现

 

四个组织成立的时间都超过5年,仪陇协会超过13年,它们的发展历程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历程的缩影。这些组织的发展既有远虑又有近忧,将所有的难题归结起来的一个现象就是难以长大。除了仪陇协会自2005年起建立了自己的农村金融网底组织——17个资金互助合作涉外,其他的三个组织没有一个长大的,有的例如洛川农医合还缩小了。

从客观现象看,难以长大的最根本之点,是没能解决维持农村自治组织成长的资源从何而来?永济农协成立十一年,凡是农村自治组织所能进入的领域都进入了,尝试了,结果是农协能把握的科技培训、文化活动、村庄环境卫生可以用低成本发动农民进入,而农协难以把握的联合购销、资金互助、加工生产等领域随市场竞争起伏不定,进入的效果也时好时坏。农协惨淡经营数年,社会经济效益仍不足以承担聘任一个全职工作团队的基本成本,这导致农协总是在原有水平徘徊,无力走上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坦途。

四家组织中最成熟的仪陇协会,费尽了全部气力,艰难跋涉十余年,金融资产至今1000万元,17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4年与积累的资产,未超过40万元,资产积累主要依靠国际组织援助,还有一部分是为激励员工,全体职工入股的股金。营运至今,组织的主要盈余来自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运营利润,虽可维持14个由总部和分支机构聘任的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不过所余不多,支持17个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联合购销和文化活动还有不小的困难。这导致他们无力自行发展网底组织,也没有更多的余力满足网底组织向其他经济和社会功能发展的愿望。

仪陇协会曾向有关方面提出,若政府再给协会投入1000万元资金,放手支持协会发展农村金融的网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并将这些网底组织构建成可以做存贷业务的村镇银行下设的小组,就有可能产生出更多的积累去支持农业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生活。

但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这个愿望无法实现。

如何解决维持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成长的资源来源的问题?

这先要分清楚不同类别的农村自治组织。因为类别不同,资源的来源也不同。

从规范化角度,农村的经济、社会类的自治组织可分为三种,一是社团,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二是合作社,即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三是公司,目前农村已经产生了大批农业公司。维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成长的资源来源是政府给予的技术推广支持费和自行组织的联合购销手续费,合作社则主要是经营中的成本摊销,公司则是成本摊销和利润支付。比较合作社和公司,即便都是采用股份制,由于公司的决策与运作权更加集中统一,所以在资源和利润分配上的权力更大,更利于集中资源扩大规模,所以,公司类的农村组织,并不存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维持组织成长的资源来源问题。

这类组织属于私人市场组织,其运营目的是单一性质的,仅仅为了公司赢利,即便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的方式,也是为了给公司建立原料基地,降低原料成本。无论理论分析还是经验证明,要为中国几亿小农户谋求解决生计、提升生活质量,依靠公司的私人市场经营模式是不可能的。

可是多年来,政策的取向就是以公司和产业作为利益联结的链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的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经理(大户)加中户的联盟,小农户还是被排斥在外。这样一种以产业为链条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产业经营、带动小农户抵御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表现为“五多五少”:以松散型为主的多,经济实体的少: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与农民买断关系的多,可持续的成熟发展少;局限于技术、信息服务的多,农产品加工、销售、投资的少;发展运作依靠大户的多,独立开展有组织的批量采购活动、创建品牌、有市场影响度的少;多产业覆盖、跨区域经营的多,能够在主导产业、优势产业上有带动作用的少;最终,是大户得到的利益多,小户只能分一杯羹,无分配正义和社会公正可言。

所以,要研究持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成长的资源来源问题,不仅需要排除单一化的

农村产业公司,也需要排除基本是大户垄断的专业合作社,因为他们大多并非是自治的农村非公司类组织。如此说来,需要换一种视角,不是按照登记注册的法律形式,而是按照功能进行组织分类,尝试一下单一功能组织与综合功能组织的比较。

从实际存在的农村非公司类组织的性质来判断,可以将农村自治组织分为单一功能组织

与综合功能组织。前者如茂县果协、早期的仪陇协会和洛川农医合,后者如永济农协和后期的仪陇协会和洛川农医合。

单一功能组织的资源来源是单一的,综合功能组织的来源是多渠道的。

综合功能主要是联合购销、农村信贷、农业技术推广、文化与社区服务。仪陇农协、永济农协和洛川农医合起点的功能都是单一功能,尽管走向综合功能的主动性不同、阶段与效果不同,不过,方向是相同的。

尽管对于一个农村自治组织而言,农业技术推广、文化与社区服务属于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是需要花费资金的,而联合购销、农村信贷属于经营性的经济活动,是有可能获得利润的。不过,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可以凝聚人心,获得社区团结和社会组织的成长的社会资本,提升组织的能力,因此也是组织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资源。这一点在永济农协的案例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经验证明,经济类和社会类的资源在农村组织中具有相互补充、相互借重的性质,放在一个组织内部可以自然地发挥作用,不过,这需要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工作所需的经济成本何来,二是人才何来。

永济农协没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这也是成立十余年难以发展状大的重要原因。

永济农协在早期曾经遭遇一次重大的失败。会长为农户统一购买芦笋种苗,结果芦笋丰收,市价大跌,大量垫支资金至今未能收回。后来又尝试做生产资料购销连锁店,经营稳定,但是每年能够提供的利润只有5万元左右,无力支持一个已经有3000多名会员,进入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组织成本。永济农协擅长于妇女文化和农民教育的组织活动,这个长处被北京富平学校发现,促成了城乡两个NGO组织在农村教育上的合作,为永济农协发展社区文化带来了外部资源。但是,永济农协由于组织收入不足,除了会长不拿工资全职奉献外,迄今没有稳定的全职工作人员。可见,组织的经济运作不能提供足够偿付组织成本的资源和资金,从而也无法进行长期的人才培养和促进人力资源的成长。

这是不是经济功能的选择有问题呢?例如以农村小额信贷为本的农村金融运营,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稳定,是大家有共识的领域。可是,如前所述,仪陇协会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农村金融运营出色的乡村组织,它历经十余年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以偿付其组织成本,但是还是不足以达到组织发展的目标。

可见,尽管综合功能强于单一功能,尽管农村信贷或者金融功能的经济效益强于其它单项功能,仍然不能够仅仅依靠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自身的努力发展壮大。

 

出路何在——借鉴日韩台综合农协的经验

 

纵观世界历史,两百多年来,人类社会从农耕时代走入工业时代,走向城市社会、工业社会,似乎是不可移易的历史潮流。在这个进程中,新崛起的城市替代了人类历史上绵延数千年的乡村,不过,乡村并没能被消灭。最近二十年,世界迈入后工业时代的门槛,乡村的深刻内涵开始展现,水泥森林不再那么受人追捧,人与生态共存才是更高的境界。有关乡村的各项研究都在复苏,其中,关于乡村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也出现了新的思路。

人们发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走向现代化的路径似乎有所不同,而这与农民合作组织的类型不同有密切关系。欧美农协与东亚农协不同的组织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欧美国家的农民组织大都是专业性协会。这类组织按照同一产业组合起来,发挥经济功能,形成联合购销的购买力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以利农民。欧美国家由于农民人数少,耕地或牧场相对宽阔,人均生产资料较之东亚小农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加之农民只是乡镇人口的一小部分,他们所需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所在社区统一解决,因此,单一经济功能的专业协会组织形式较为合适。农民专业协会与工会的区别很明显,他们没有政治诉求,只是较为纯粹的经济组织。

日韩台农协(农会)与欧美农协不同。日韩台的农协(农会)既不是合作社,也不是专业经济协会,它兼具农事(农业经营)、农推(农业技术推广)、农政(农业行政)的功能,集农村信信贷、保险、联合购销、社区教育、健康、文化等功能于一身,集农民职业团体、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委办机构等特质于一体。这种类型的农民组织被日本和韩国称为农业协同组合,被台湾称为农业者公会,或称专业农和兼业农的人民团体。据一位资深的日本农协中央会的干部告知笔者,日本在1947年日本制定农业协同组合法时,曾经考虑过是否称 “合作社法”,最后还是放弃了。原因在于合作社过分强调社员的股权及其按股分配,而农协强调的是农民权利人人平等和提供公共服务。农协并不像合作社那样只有部分人入社而是全体农户统统入会。所有的农户都能够从农协的多重特质中平等的得到多重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这样的组织体系,其使命自然不是单纯的经济目标或者单一的社会目标,而是自乡村基层直至整体农村社会的稳定治理。

日韩台农协(农会)在三地迈向现代化社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历经百年长盛不衰,至今在走向生态社会的新征程中还在创造着新的经验,这样的历史现象和制度模式的确值得深入探究,以期找到规律性的认识。

日韩台农协(农会)与欧美农协最为显著的不同在于功能的统合性。日本甚至将自己的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称为综合农协。

将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在组织内部统合,达到互补的效果,是日韩台农协(农会)的基本特征。

欧美的农协只有经济功能,社会功能都来自农协的外部——社区和社会。而日韩台农协(农会)模式将农协(农会)的经济收益向社会事业进行转移支付,通过内部再分配实现了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内部互补。在政府的扶持下,由农协(农会)做市场供销经营和农村信贷,农会帮助农民赚钱,同时,农会通过各项事业的统一经营,内部微调,实现以盈补亏,并且用盈余举办农民自己的社会事业。而当农民的社会福利、社区教育与农产品经营销售相结合,生产经营与消费、福利相结合,就形成了区域内的强大的社会凝聚力,致使农民成为利益共同体。

经验证明,农民组织自己进行的内部再分配比外部的政府直接转移支付更有效率。还有,农民组织更容易掌握会员资信,只要建立了网络联系,无论市场业务还是公共服务都会更加有效。因为社会约束强于单纯的市场合同约束,整合了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农协比企业组织更容易得到客户信任。如果使用简称来概括东亚农协模式,那么,没有比综合农协这个历史的称呼更为恰当的了。

要说明的是,东亚综合农协模式实际上源自东亚小农户经济的自我保护意识。小农户经济获利空间狭小,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包括金融、保险、政府委办、消费品推销等方式获利,而且,东亚社会天然具有邻里守望相助的传统,邻里之间的互助原本就不限于经济互助,而是需要什么就互助什么。只是,东亚农协的模式将这种互助发挥到了极致,将互助机制安放在现代社会的社区化组织治理结构里面。

据笔者考察,日韩台的农协体系都是庞然大物,而且成长的速度很快,三地都是在20世纪上半叶就形成了庞大的资产和规模。三地农协都有自己的大银行,其基础是各个基层农协的信用部,都有自己的办公大厦、运销公司、超市、培训中心等巨额资产。三地的各级农协尽管资产庞大,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均为市场运作,盈利能力强,是农协财务的支柱,不过,仍然属于非营利机构。经营的目的是为了以收补支和降低农协的经济运作成本,补助农业技术推广和文化、社会服务事业,实现财务总体平衡,略有盈余。[②]所以,农协兴办联合购销等经济事业是为给农民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并非以赚钱为目的。因此收费水平较低,甚至不抵成本。这样的服务还扩展到技术推广、文化活动和妇女、青年工作上,这些服务的总费用就需要农协的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的赢利来偿付。

以台湾农会为例。台湾农会从日据时期设立以来,历经百年,至今不衰。迄今已经成长为巨型农民社会企业集团。台湾农会有自己的中央农业银行。每个乡镇农会有自己的办公大厦、信用部、运销公司、超市、培训中心等巨额资产,信用事业、保险事业、供销事业均为市场运作。仅1982年至200120年中,台湾农会信用部事业的盈余总额就达到1,079.6亿元;在农会内部自我分配、自行提供的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经费约670亿元,另外,提取公益金约53.98亿元。20年来以超过700亿元的经费提供支持了台湾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到2007年,台湾农会有正会员1038569人,赞助会员924131人,会员总数为台湾人口总数约8.5%2007年,台湾农会的净盈余总额为483719万元新台币,总资产为790.65亿元新台币。[③]

日韩台农协(农会)还有一个重要制度,即组织内部的权能区分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分别由理事会、监事、组合长(台湾称总干事)掌有。理事会必须聘任组合长(总干事),组合长(总干事)负责经营和管理农协的业务,上接受理事会任免,下聘用工作人员,并指挥下属人员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发挥组织的运营功能,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组合长(总干事)负责制。权能区分的制度将农会的干部区分为选任与聘任两类。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监事都是义工,不拿工资;组合长(总干事)及工作人员都系聘任,属于雇员,要量等定薪。这套制度促使农协(农会)真正成为专业化的职业农民团体。

这样的农协(农会),在日韩台三地都实行单独立法,以表明其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他们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独立法人。在日本称其为中间法人。

研习我国的近代史,可以发现在清末民初及抗战之前,我们曾经遇到过类似日韩台那样发展综合农协的历史机会,但是战争的爆发、民族的危亡使我们丧失了这种机会。及至1949年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也曾探索过农村经济与社会综合发展的道路,从互助组走向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不能不说也是一个兼具经济性、社会性和行政性的组织。但是大陆的人民公社在体制上实行党政群(农民群体)合一,没有给予农民组织独立、自主的地位。最终也正是因为这一体制导致前30年农村组织试验的失败,共产党想帮助农民的良好愿望泡了汤,这才有了1978年以来的农村改革。

改革开放30年了,国家发生巨变,农村有了巨大的发展,可是分散小农户加上脆弱的农业产业,无论怎样努力,包括近年来专业合作社的试验,都未能阻挡年复一年城乡差距的持续拉开。怎样让农民这个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与全国人民一起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成为中国发展的头号难题。

就此点而言,日韩台的综合农协之路之于我们有振聋发聩的意义。

这真是一个严峻的历史性考题。

 

 

结语

 

实践出真知,这是一条颠扑不灭的真理。实践也是政策学习最重要的源泉。日韩台农协(农会)的百年实践,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都证明了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内部功能互补,因而具有一种内生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而要启动、激发、保护这种内生机制,必须发动外部的社会政策予以导向和全力支持。

目前,中国大陆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正在经历广泛且分散的制度创新过程。各地在多层次的空间、时间内进行着分权式的多种制度试验,摸索和提供新的制度形态,甚至可以说正在形成类似市场机制那样的多元制度创新主体和创新形态的竞争[④],但是,针对这种竞争态势的政策研究与分析却相当落后。这潜藏着一种危机——政府不作为,政策不作为,致使这种分散性实践旷日持久地拖下去。

其实,以中国大陆60年农村试验的教训和经验做底,以日韩台农协(农会)百年成功经验做面,我们已经具备了从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入手调整农村基层治理结构,促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是从研究大陆综合农协出发,形成系统的三农社会保护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我国的社科学术界必须加快三农社会保护政策研究与政策试验的步伐,借鉴日韩台经验,推动大陆综合农协的萌生和发育。

 

主要参考文献:

 

杨团 移植台湾农会经验,建设大陆综合农协,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杨团、孙炳耀、毕天云:“日本农协考察报告”,社科文献出版社:《社会政策评论》第二辑,

2008年7月。

杨团、李振纲:《四个案例的比较分析:对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路径的一个考察》中国社会学会第18届年会论文,20087月。

高向军:“农村资金互助社建设与农村资助金融体系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

社:杨团 王思斌主编,《当代社会政策研究III》, 2008年4月。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现实、问题及政策建议”,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

社:杨团 王思斌主编,《当代社会政策研究III》, 2008年4月。

贺雪峰: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新浪网上海频道,2007年6月15日。

张健:农民合作组织与乡村公民社会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6期

杨团:“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保障”,《学习与实践》,2006年5月号。

 



[①] 1900年,日本政府颁发了产业组合法,这是日本农协建立的法律依据,1906年,清政府颁发了简明农会章程.1908年,日本总督府在台湾颁发了农业会令。

[②]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农协经营分析调查报告书”资料:2002年平均每个基层农协的信用纯收益12546万日元,共济纯收益28081万日元,但购买事业净亏损12152万日元,销售事业亏损4446万日元,仓库事业亏损1492万日元,加工利用事业亏损7681万日元,其它事业亏损2791万日元。全部业务合计,盈利12063万日元。

 

[③]刘富善,大陆综合农协如何试办成功之我见,两岸农村发展研讨会资料,台湾政治大学主办,20094月。

[④]史正富:我倾向用自主制度创新而不是转轨,第一财经日报,2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