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爱岗敬业演讲稿:必须改进村级组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1:17:23
解决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关键不在于改善农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在于如何引领农业产业、不在于有没有村部或村民活动中心、不在于农村贫富差别种田与否、甚至不在于政府拿不拿钱拿多少钱投到农村。历朝历代统治者关注、经营的,乃是农村基层组织模式,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今中国农村的难题也在于此!新年伊始,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元月3日)针对乌坎村事件发表谈话,宣称“乌坎事件”是一个教训,必须改进村级组织。他指出,在新的一年里,广东将专门针对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而这些规划,将以“解剖”乌坎村这个“麻雀”为基础。

  散布在全国各地的60多万个行政村是中国农村的基层单位,健全而富有生命力的基层组织是政权稳定的基石。目前中国村级组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行政村由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依法进行村民自治。党支部和村委会经全村共产党员和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一届。然而村民自治运行多年,每届结束,外界都难以见到全国或某省、某县关于村级组织运行情况的报告,以至于对各地和全国村干部的年龄、学历、性别、经历、收入等等基本情况不甚了了,也就无法进行科学分析监测预警。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有限的媒体资料和个人阅历来作一些分析判断。

  广东恐怕是第一个宣称要对村级组织建设作专门规划的地区。“敢为天下先”勇气可嘉,但规划的形成离不开实事求是与科学论证,需要汇集天下才智。笔者不揣冒昧,提出四个问题,以求教于方正之家,并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个问题:到底有没有人愿意当村干部

  贫困地区确实存在村干部没人当的问题。虽然农村现在不要收粮、收钱,但乡镇布置需要落实的事务还真不少,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口针”是也。由于经济困难,许多上面要求做的、村民希望做的工作都无法开展。这些地方村干部难当所以没人争,以致有的地方还是七十多岁的老支书。而经济发达地区或城郊结合部则大不相同,各路人马为当村干部甚至可以争得头破血流。这当中,有村内宗族派系斗争各自为战的,有请客出钱希望挤入队伍图回报的,有富贵而归乡里的,有赶鸭子上架的,也有实在看不下去挺身而出的。总之说不清道不明的鱼龙混杂、千奇百怪。

  第二个问题:什么人才能当村干部

  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所有成员,有的是交叉任职,一般每村三到七人。支部委员必须是共产党员,村委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请注意,第三款针对外来人口的规定。

  村党支部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办。支部换届时,支部书记和委员必须从本村党支部现有党员中经选举产生。其他时候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考察任命。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少地方还规定由村支书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所以上级着重考虑的是党支部书记人选,各路人马竞争的也是这个岗位。令人尴尬的是,贫困落后地方由于党员年龄偏大、结构素质不优等等,几乎找不到村支书兼村主任的理想人选。近年不少地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把致富能手培养入党,把党员中的致富能手培养成支部书记”正缘于此。

  村干部应该是本村的“志愿者”,当村干部就意味着牺牲,意味着奉献,意味着成为全村村民的“佣人”。关键是大多数村民缺乏这种意识,不能珍惜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选举时走过场、不讲原则而凭一时的感情意气随意投票;对鱼肉百姓的村干部或纵容或害怕,不敢依法罢免。

  第三个问题:不称职村干部怎么淘汰

  现实中鲜有不称职村干部被罢免淘汰的公开报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干部由上级组织予以撤换。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九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条其实很重要,没了党籍,就不能当党的干部了。

  对村委会成员则只能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由于村民中知法、懂法者甚少,关键时候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力。加上基层政府在这方面指导、支持、帮助不够,使得不称职村干部的淘汰成本相当昂贵,往往需要村民群体惊动上级,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方能水落石出。这一方面助长了贪腐干部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增长了村民的畏难情绪、遏制了村民的维权行动,为更大的群体事件埋下了隐患。“乌坎事件”就是这种典型案例。

  第四个问题:村干部的困惑

  有作为村干部的困惑来源于为村民服务、为村民维权。村干部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各类纠纷,当不同的利益主体提出不同的诉求时,村干部要能公平合理予以调解。问题是基层政府甚至一些村承担了太多经济建设任务,往往卷入利益冲突而成为当事方。特别是贪官污吏参杂其中的时候,正直的村干部投鼠忌器、左右为难。这就注定基层干部调解时不可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于是村民维权艰难,村干部形象大打折扣、积压的社会不平情绪只要找到一个突破口就会形成总爆发。

  面对农村日益涌现的矛盾冲突,村级组织疲于应付。而基层政府不敢或没有精力大刀阔斧去正本清源,更多的是无原则的和稀泥。于是“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人民币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就成为村干部和村民的惯性思维和行动指南。从而为长远的社会和谐稳定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基层政府需要好好理解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领导体系一脉相承,只是乡镇到村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那就是乡镇不能直接干涉村民自治,而只能依法给以指导、支持、帮助。村干部是中国大陆唯一由选民直接选出,必须对选民负责,否则选民可以依法进行罢免的。如果乡镇政府依然沿用老一套管理方式,把村简单看做下级,不认真加以方式方法的研究,譬如“用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贯彻会议”等等,那就永远只会增加村级负担甚至添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