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电影四渡赤水 下载:高院副院长巨额受贿判极刑咋不立即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3:03:31

高院副院长巨额受贿判极刑咋不立即执行?

(2012-01-24 15:05:57) 转载标签:

杂谈



    正义网报导: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受贿889万一审获死缓。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笔者对这样的判决的说明似曾相识,当时杭州的许三多第一次判决是死刑,但在说明中也有这样的说明。“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后来因数额巨大,过亿而引起舆论哗然,如同那些强奸杀人犯一样,云南高院副院长信誓旦旦,是合情合理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然而强大的舆论,强势的律师,最后被改判死刑,现己执行。人们对这样的判决不能不心存疑惑?

 

    法院院长知法犯法已经司空见惯,以前也有法院院长或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因贪腐而判刑的,可见公检法内部的腐败,公检法是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机关,其头头如此腐败还有何信任可言。

 

    虽说极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受贿889万一审获死缓,毕竟没有杀头,没有立即执行,在平常的交谈中大多数群众不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因为知法犯法,过去常说罪加一等。为什么到具体案件时就走样了。

 

    像这样执法官员受贿,弱势群众还有何公道,还有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