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柱鼓瑟的故事:我能起诉劳民伤财的“三拍”官员吗(中国青年报 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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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我能起诉劳民伤财的“三拍”官员吗
2005年11月10日
欧阳晨雨
甘肃省玉门市投巨资于2003年8月在新城区建成的广场,因领导认为标准还不够高,在今年10月份中旬又扒掉地面重新建设,其新建总投资达1500万元。当地群众说,作为一个人口不到19万的县级市,这种做法实在是劳民伤财。(10月7日《中国青年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三拍”项目(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最后拍屁股走人)引发的此类“决策伤民”的事情绝非个案。从当前媒体的一些报道看,各种“政绩工程”、“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富官工程”纷纷盲目上马、市政建设反复捣腾,往往是“一届的政绩,几届的白条”。中国乡镇在上世纪留下的2000亿元的债务,很大一部分都是这种行为的结果。
然而,如此不合理的“伤民决策”,在现实中却陷入了“上级监督不了,平级不能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泥淖。对此,群众微弱的议论声音,与其说是呐喊,更不如说是无可奈何中的乞求。从制度层面考虑,这种尴尬现状,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缺失,公民个人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也只能安于“事后监督”。笔者以为,遏制“决策伤民”,应尽快导入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外部行政公益诉讼是撩开“决策”隐蔽面纱,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制保障。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以千万计,“决策”危害公共利益不证自明,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过失”所能搪塞过去的。在国外,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何时,出现直接和主要地危及公益原则的情形,检察官已普遍被授权可以为维护公益原则而提起诉讼。在英国,检察总长代表国王,可以代表公共利益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公民虽然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可以假借检察总长的名义提起诉讼。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这种法律监督一般只存在于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之中,也就是说审判活动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方可介入,而“决策”往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现,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往往不容易被发觉。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显然是未雨绸缪的良策。
此外,宪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说明,如果赋予人民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并不违反宪法人民民主精神要义的。
1997年12月3日,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也已初步证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赋予检察机关的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是必要的。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人提起公益诉讼,与强大的行政公权力形成力量均衡,更容易实现诉讼公平。而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将舆论监督导入司法监督的轨道,并显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