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果之恋迅雷看看:辩论还在,希望就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5:14:55

辩论还在,希望就在

美国言论自由亦来之不易

作者:席韬

如果要问“中国有言论自由吗?”也许被问者不用太纠结,但如问到“美国有言论自由吗?”这样的问题时,也许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美国的言论自由往往用在批评他国上,比如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你看美国对共产主义的恐惧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使国内的共产主义者因言获罪;有人说“在公开场合有出格的宗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宗教歧视的言论,也会受到程度不同的行政和财政处罚”。

虽然如此,但任何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正如关中人在《美国有言论自由吗?》一文中所言,“美国有基本的言论自由,至少还有对不同言论的容忍”。但我认为正是这种对不同言论的容忍在推动着美国言论界限的不断变化。

真理只有在辩驳中渐渐明晰

不同言论的存在为辩论提供了可能性,即使在那些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黑暗年代,不同观点之间的辩论也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希望之火。自从一群对自由的极度渴望者飘洋过海来到北美大陆的那一刻起,各种辩论便风起云涌、此起彼伏。

为了将美国松散的邦联体制建成一个拥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联邦体制,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起草了新的美国宪法。该宪法只有通过当时13个州的三分之二以上州的通过才能生效。为了能使这部新的宪法在一片反对声中通过,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等报纸上发表辩论文章,以说服民众和各州接受这部新宪法。这些雄辩汇集成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为新宪法的顺利通过立下了汗马功劳,为后人理解美国宪法提供了最好解释,也成为之后引用最多的宪法文献。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一书中对辩论和言论自由作了难能可贵的论述:

“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美国许多言论自由原则和界限在今天看来似乎是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但这些原则界限的确定明晰却是一个难产的过程,而其最终得以确立,整个过程伴随着来自各方的辩论。

那些伟大的异议者及其辩论

美国的言论自由原则与其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休戚相关密不可分。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美国宪法及“权利法案”颁布之初,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但1803年,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利,包括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因此,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的言论自由界限均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件来确立的。在这些案件中,律师的辩词中、法官的判决中处处闪烁着智慧和捍卫民主自由的勇气与正义。

美国有过“言者有罪”的历史。在种族主义暴行泛滥的时代,肯尼迪总统因发表了倡导种族平等的演说,呼吁民权立法便遇刺身亡。

1798年《防治煽动法》出台,该法规定:“‘撰写、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不实、诽谤和污蔑之词,意图损害政府、国会、总统声誉,煽动良民仇视、对抗政府者’,最高将被判处两年徒刑,并处2000美元罚金。” [i][i]

当时,佛蒙特州众议院共和党议员马修?里昂因致信《佛蒙特纪闻》编辑说他坚决反对一个“追逐权力、无耻浮夸、曲意逢迎、贪得无厌”的政府而被检察官以该言论“已构成对亚当斯总统的刑事诽谤”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并处罚金1000美元。此后,共有13人因违反该法而获罪。虽然这部法律确实显示了它强大的威力,但也正是因为这部法律,选民将当时占据国会议院的联邦党人赶出了国会山。共和党执政后即废除了这部法律。

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后,拥护者和抗议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麦迪逊指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维系其他权利的唯一有效保障”,“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出版自由,可谓一切自由之基础。在美国我们连自由的地基都还末打好”。

然而支持该法的人却声称“人民应允许政府立法惩治造谣惑众、恶意诽谤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将导致民心背离,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纽约时报》著名记者刘易斯一语点中了这种论说的要害:即这些支持者认为“政府弱不禁风,需要时刻防范‘恶意公民’的侵扰”。

与《防治煽动法》类似的,还有1917年国会通过的《防治间谍法》。也许正如麦迪逊所言:“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防治间谍法》就是在美国加入世界第一次大战时通过的。与《防治煽动法》一样,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引起了正反两方面的激烈辩论。当时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说:

“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的评论和意见……如果把合法的政治言论当作调唆煽动,就是驱动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

在美国捍卫言论自由的历史上,最伟大的异议者非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和布兰代斯莫属了。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案”中的异议意见至今让闻者热血沸腾。请原谅我大段引用他异议意见中的内容,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可以替代的言词将其表达得更有说服力:

“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无论如何,这正是美国宪法的基本理论。……我们应当对某种做法时刻保持警惕,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当遏制,除非这种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合法、紧迫的立法止的,惟有及时遏制,方可挽救国家命运。”

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一份协同意见中将其对言论自由的积极态度宣示无遗: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编者按:这句话怎么这么耳熟?这不是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吗?);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他们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力则为自由之本。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自由的最大危险是思想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

多么脍炙人口而又振奋人心的精辟论述!是的,要想过得幸福,首先需要自由,而自由的争取需要勇力。正如汉德法官、霍姆斯大法官及布兰代斯大法官做出判决和发表独立意见时同样需要勇气。而勇气则来自他们内心的正义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1927年,一份名为《周六新闻》的报纸被勒令停止营业,原因是这份报纸批评了一位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对其提起了诽谤之诉。报纸的创办人尼尔上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直到联邦最高法院,案情才出现了转机。首席大法官休斯的判词与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言辞一样令人振奋:

“如今,我们政府的行政架构已愈加叠床架屋,渎职、贪腐几率陡增,犯罪率屡创新高。玩忽职守的官员与黑帮分子狼狈为奸、包庇犯罪,将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对勇敢、警觉的媒体之需要,显得尤为迫切,在大都市里更是如此。”

在此之后的一起案件中,雨果?布莱克大法官对媒体重要性的阐述也同样一语中的,体现其深邃的洞察力:“媒体必须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如此才能揭发政府隐秘,公示人民知晓。惟有一个自由、不受约束的媒体,才能有效曝光政府蒙蔽人民的内幕。”

辩论还在,希望就在

以上辩论听得多了,也许就不感叹了,但对于一个生活在情况截然不同的国度里的民众来说,初次读到上面的判决,难免会激动不已,热泪盈眶,恨不得马上扑到别国的怀里,诉说痛苦和遭遇。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伟大的异议者并非名不见经传的小辈,而是拥有至高无上权利的大法官以及如麦迪逊这样的美国宪政之父。在他们发表异议的时候,并非没有阻力,完全具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他们会受到来自总统、国会以及法院其他法官的压力。但他们能秉持正义,当言论自由一点点被侵蚀的时候站出来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不是生活在绝望之中,因为民众知道,辩论还在继续,那些“不和谐”的声音还在那些为了达成政党利益、个人利益而隐瞒真相的一致意见的上空震荡,激起人们的思考。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似乎已无回旋余地了,因为一则政治性广告而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濒临破产。但正是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了他们希望,是最高法院的威信以及大法官的刚正不阿和公正判决给了他们希望。他们决定用宪法第一修案来辩护,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正是这一案件的判决确立了美国批判官员的尺度。此案的布伦南大法官在判词中写道:“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有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正如一直倡导“人民才是宪法的主人,人民对政府的任何评论都享有免责权”的教育家亚历山大?米尔文所言,“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该案判决宣布的那一刻)。

很难想象,在一个民主国家里,身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官员竟然不允许主人对他们提出批评意见。“公仆”背着主人做着违背主人利益的勾当,却用主人交给他们的佣金建立自己的警察监狱对付主人,用主人的钱来为自己做虚假宣传。在一个非民主国家里,期待那当街起舞的时刻谈何容易。在没有辩论的平静湖面,在人为制造和谐表面的时空里,希望从何而来?各种观点之间的只有经过交锋与辩论,才能检验何为真理,才能迸发出希望的火光。

人与制度,谁起决定作用?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谈起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很难将其与司法不公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媒体如此紧追猛打的社会,即使有,那也不会被藏着掖着。在地铁里捧着《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时,有一个问题一直让我很难得出结论,也即大法官们之所以能秉持公正,维护言论自由到底是制度的约束还是出于其本人的良心和正义?

美国联邦大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薪酬只能升不能降。这些能确保他们不受利益的诱惑吗?能抵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吗,包括总统的?如果将美国的司法制度放到中国,黄松有还会走向被告席吗?

在我国,制度无所谓不多,对贪污受贿者的处罚无所谓不严历,但为什么没有让人对贪腐望而却步,反而是越陷越深呢?我总认为,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明规则,在人的作用下也能被架空,被潜规则所替代。因此,制度运行至何种程度,人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那些大法官站出来提出异议,没有那些顶着压力作出的判决,也许今天的美国人民真会像中央电视台所描述的那样,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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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刘易斯著,何帆译:《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月。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引美国言论自由案例及与之相关的辩论均引自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