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非洲势力:中华和谐文化工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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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和谐文化工程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1-08 16:05 浏览: 1350次

 

 

 

 

中华和谐文化工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程全称:中华和谐文化工程。
第二条  本工程是研究与实践和谐发展理论的群众性公益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工程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组织全国和谐工作者、公益志愿者、管理工作者、实践工作者,进行家庭和谐、学校和谐、企业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和谐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增强和谐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时效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工程的常设运营机构为:中华和谐文化工程组委会。
第五条   本工程接受主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工程的总部驻地在北京、南昌、深圳。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工程的服务范围:
(一)开展和谐文化的全民性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交流实践活动;
(二)筹备“和谐发展国际论坛”、举办“和谐文化教育培训”、“世界和谐文化节”、“中国和谐文化品牌博览会”、筹建“中华和谐碑”、筹建“中华和谐大学”、筹办“中华和谐发展文化基金会”、“中国和谐文化艺术团”等;
(三)普及和谐发展文化,介绍国内外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经验;
(四)对于全国各高校、中小学、企业、社区等和谐活动信息反馈咨询及树立和谐典范的鉴定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学术性书刊,举办研究实验基地,开展教育活动;
(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工程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其中又分为常务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工程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工程,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和谐文化研究和活动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公益活动、和谐发展研究与实践领域中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加入本工程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工程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工程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工程组委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工程组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工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工程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工程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程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加入本工程自愿、退出本工程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程纲领和章程;
(二)执行本工程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工程合法权益;
(四)从事和谐研究与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工程提交论文,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工程应书面通知,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工程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工程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工程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工程组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工程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工程理事;
(三)审议工程组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工程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工程组委会资格审查小组讨论后决定。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工程组委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工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工程收取合理的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和谐发展文化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自八月起于每个月月底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收支,以示透明与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工程章程的修改,经工程组委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时机成熟,本工程申请成为国家级正式机构,本工程即告自行中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终止前,须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7日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工程组委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