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进行曲mp3:沈洪溥:请给民间集资一条生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16:15:59

民间集资事件频发不过是民间资金持有者不满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或者能力,自主选择了他们信得过或者感兴趣的投资对象而已。曾有民营企业家对媒体有抱怨,说“找银行贷款,这不合格,那不规范,上下打点下来,与其如此,我还不如搞个14%的集资,弄几个亿先用着”。

  沈洪溥 经济学博士

  1月18日下午,“吴英案”二审以死刑定案。应该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并不令人意外。一者,按当下集资诈骗罪的标准看本案,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二者,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7.7亿元之巨,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可谓情节严重且具典型性。另以非正规思路臆测,2011年浙江曾爆出多个“跑路老板”事例,如今“吴英案”以死刑定罪,或可杀一儆百。

  然而,消息一出,网上却一片“冤杀”之声。我们先不去探讨法律细节,笔者以为,真正的问题或许在于,中国的地下金融为什么屡禁不绝?它为什么又能够长期存在?

  这个问题与“吴英个案量刑轻重”同样重要。

  我们回顾昔日吴英被刑拘的前后,曾有辽宁东华的汪振东、北京亿霖的赵鹏云等和她同时出镜,共同被作为非法集资的典型示众。此后,汪身死、赵入狱,吴英则一直处在争议漩涡当中,但五年之后,中国各地的非法集资行为似并未稍减。在二三线城市,满大街的非法集资小广告屡见不鲜,和“刻章办证”、“学历上网”等齐齐亮相,毫无遮遮掩掩之意。何况,几年来十数亿元的大案也不鲜见,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动荡。

  如今,吴英即便被最高院核准死刑,也决不可能改变国内非法集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趋向。可以这样认为,吴英如果执行死刑,无非是另一个汪振东。我们都知道,汪振东之前,可还有沈太福等等“前辈”。杀一儆百、政法并用的手段尽管在某些领域或许令行禁止,但对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而言,事实上早已失效。指靠打打杀杀,绝不可能解决国内的非法集资问题。




  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为遏制“抬会”、“老鼠会”这类纯粹的“庞齐骗局”,监管部门却总以为症结在于百姓严重缺乏市场经济知识。于是,一方面自上而下,苦口婆心,讲一些关于风险、收益匹配等大道理,做些苍白乏味的说教;另一方面便是厉声指责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利令智昏,频频拿出从重从快的杀手锏。如此,可谓以“堵”为主,从未采用过“疏堵结合”的策略。以吴英案做样本来分析,参与集资者很有些是颇有身家的生意人,说他们脑子拎不清,以致被一个年纪轻轻的小姑娘花言巧语迷昏了头,完全不客观。

  可见,新形势下的非法集资,当是需求与供给共同推动的产物。吴英虽在当前刑罚体制下并不冤枉,但监管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也必须尽快改变方针,转变“指责加打击”的惯用套路,从市场需要入手,着眼于规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间集资事件频发的本质说穿了,不过是民间资金持有者不满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或者能力,自主选择了他们信得过或者感兴趣的投资对象而已。如果给吴英这样的人一个机会,响应投融资供求双方的需求,尝试建构一个具备灵活性的监管制度,监管者明示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就有可能让相当部分民间集资进入自我发展的轨道。这样,不仅可以洗脱掉相当部分集资活动的“非法”色彩,也能进一步激活中国金融体系的活力。

  如果一律将民间进行的资金拆借、投资融资统统划入“非法”雷池,强求所有民间资金不得逾越一步,都必须纳入国家认可的金融体系之中,那就很可能带来相当危险的行政后果。北方有民谚,规矩大了养臭贼,意思很好懂,就是过于严厉的规定不切实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只能激发破坏规矩的行为。

  从现实出发,我们的经济金融体系还不发达,还存在着诸多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相容的地方,这种环境中产生的“非法”,未必都要“横眉冷对”。如果意识到“非法”乃出于无奈之举,确有市场需求,那就需要勇于打破既有条条框框,给“山贼”以“正规军”的名分,这才能让法成其为“善法”,取得民间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最大认同,达到上下同欲、激励相容的效果。

  曾有民营企业家对媒体有抱怨,说“找银行贷款,这不合格,那不规范,上下打点下来,拿到的贷款成本照利率差不多要翻一倍。与其如此,我还不如搞个14%的集资,弄几个亿先用着”。对此另辟蹊径的做法,各地政府却往往坐视集资坐大,民不告、官不究,非等到资金链断裂,才扣个“非法集资”的帽子几棍子打倒了事。

  去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强,部分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已经超过15%。理论上,如果有抵押的投资类产品收益率是这个水平,那么无抵押的民间私人信用贷款达到30%乃至更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从此角度看,官定利率上限是否合理,官办金融机构能否充分满足市场各层次的资金需要,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据此,笔者个人认为,现行监管法律有必要在尊重投融资双方的基础上,变堵为疏,放民间资金供需双方一条生路。

  一个最现实的抉择是,改变金融业的官办垄断色彩,让其回归“资金融通”的行业本位。从当前中国监管法律实际来看,银行、证券也好,保险、租赁也罢,无不存在极高的门槛,无论审批还是核准,都是典型的“牌照”体制。与此同时,监管者动辄还会以某个行业过度竞争为由,时不时搞几次“关门整顿”,即停止增设新机构、不批新业务,以便整顿行业。这更使得金融业成为民间资本不易跨入的行业。但饶是如此,金融业却也从未消停,在笔者记忆中,最近二十年内,银行业便剥离了累计上万亿的不良资产,证券、信托、租赁等更是历经数次整顿……

  一言以蔽之,规范市场兹事体大,既不能仅仅由监管者一厢情愿操作,随意把玩“乱世用重典”的套路;更不能听凭把持行业牌照资源的特殊利益集团一面之词,动辄“国家民族利益”或者“事关社会经济稳定”。

  自今而后,如果修正制度,下一个身份阳光的“吴英”完全可能依靠乡亲的投资,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如果不修正制度,那么执法者就要每天绷紧神经,摩拳擦掌地到处寻找处于地下状态的各色“吴英”了。

  孰优孰劣,一望可知,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