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中的小人物:复杂现象归因,广义正义准则以及洛克论人民合法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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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现象归因,广义正义准则以及洛克论人民合法反抗

2011年11月30日 11:45:06分类:未分类

  
   复杂现象归因。这地球上有了能把经验存贮进社会网络和传统中的人以后,理性思考的对象变划分为两个领域: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会事务领域。前者,一个正确的问题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后者,一个问题存在不只一个答案,一个问题存在两个或多个答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前者,是单因单果,或者能够找到多各变量之间明确而稳定的因果联系;后者,多因多果,企图在微观组成和宏观秩序之间寻找明确和稳定因果联系是徒劳的,从原因到结果的涌现过程中,不可预测是这种现象固有的特性。企业集结一组生产要素以生产产品,获得销售收入,然后按照合约把这些收入分配给贡献者,留下利润,利润之有无,利润之多少,没有简单的行动指南可以遵循,试图按照“利润创造指南”的手册行动,获得可预计的利润是不可能的。边际法则作为一种初级经济学分析是一种有用的工具,但是试图对利润进行原因说明,边际法则是无力的。因为某些要素投入,可能在一定范围之内服从边际产品递减法则,但是有些要素则对企业的生死存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是有-无与企业生-死的对应,不服从连续假设条件下的边际法则。就是普通的生产要素投入,也不是在所有的投入区间内服从连续的边际法则,可能存在临界点,越过投入的临界点带来的不是边际产品的减少,而是导致合作系统失败;低于某个临界点则是合作系统无法开工运转,总之,存在要素投入和利润之间的非线性因果关联,寻找这种稳定、可靠、可以预先预测的因果联系无法靠不符合事实的连续性变化前提下的边际法则。事实上,决定利润的变量篮子都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我们只能从“案例”中寻找智慧,而不是有关利润的“公式”。
   广义正义准则:得到你应得的,包括个人和政府。一个经济体系内的收入分布是一个社会科学的事实。试图对任何一个时刻的收入分布作出明确的因果说明,面临着我们前述复杂现象归因困难。于是我们转而采取排除法来确定所得的道德性、合法性。这里存在一个因为事实性质的改变而导致方法论的改变,从证实走向证伪。尘埃落定之前的预测根本没有可能,因此我们转而求助于“排除”。以收入决定为例,利润的合法占有采取的是“剩余索取”法则。就像宏观经济学中的索洛剩余测度了经济学家的无知一样,微观领域的利润归因也是剩余测度,同样测度了经济学家的无知。无知并不是对理性的贬低,而是对理性的恰当评估。如哈耶克所说,我们处于必然的无知之中。不仅如此,所有的收入决定,包括固定领薪者的收入决定,政府的收入决定(人均收入3000-4000美元的经济体,政府税收规模应为多少?最优税率如何决定?)都是一个通过试错获得的一个永远处在调整中的经验值,没有人在合作展开之前就准确的“计算出”“客观的”的收入分配比例。在政治领域,民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的是寻求最优税收规模的证伪机制。在那些非民主国家,这样的机制被人为排除了。但是,一个经济体内的任何时点总存在某个适宜的税收规模和税收水平,于是和平的民主过程被这样一个过程取代:首先是统治当局随意定出一个尽可能高的税负水平,然后纳税人和企业通过逃税和避税甚至暴力抵抗来寻找适宜税收水平。一种机制被抑制,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适宜税收的寻找机制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成本更高的机制。得到你应得的——这是关于收入分布的全部法则。多因多果的社会现象,我们无法用列举法对每一种收入获得进行合法清单说明,因此我们有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转让正义、矫正正义;休谟的三大法则和柏林的“消极自由”,这些伟大的思想家给我们列出的正是一个排除准则,如此这般……,经过如此这般的检验,你得到的都是你应得的。触碰这些消极的红线,你得到的就不是应得的。关于得到,有几乎无数种途径,进行列举是不可能的;其中有几种是可以明确地进行因果联系的否定判断,这就是诸正义准则。
   从“是”得不出“应该”。但是通过排除“不应得……”,我们在尽可能的逼近“不是……”。
   如果我们把收入扩展为某种广义收入,涵盖如荣誉和权力,那么我们就能理解洛克论篡夺、暴政和政府解体的见解了。洛克论“篡夺”、“暴政”和“政府解体”,推论哪些情势下的人民反抗是合法反抗。洛克定义暴政是行使越权、任何人没有权力行使的权力。如果统治者不是在保护那里的人民的财产,而是为了自身的贪欲,它就是暴政。又说,不依照法律来统治便沦为暴政。“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祉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政府论,下,123)如柏林反复自问自答的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服从?”洛克的回答是,我们服从一种强制,仅当“强制只能用来反对不义和非法的强制。”处于秩序的重要性,洛克对其他的反抗予以谴责,“凡是在其他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遭遇不合法待遇是,只有在法律诉讼渠道关闭时,反抗才是合法的,这是秩序的要求。洛克举例说,一个人持刀抢劫几个便士,被抢者可以正当防卫因而可能杀死歹徒;但是一个人借钱不还,哪怕上百英镑或更多,也不能受到人身伤害,因为,在后者,法律诉讼是来得及的。前者情形中,为保护自己生命,“自然法”赋予我们自卫的权利,我可以杀死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
   外部的侵略不论,洛克论述几种来自内部的解体情形:第一,立法机关变更。洛克时代,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灵魂,今天这个灵魂在民主国家和极权国家都受到的很大的侵蚀和消解。洛克认为,立法机关是社会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行为,未经人民的委派,任何人制定的法律是无效的,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政府的解体。在洛克看来,立法机关在联合成社会中具有首要性,立法机关受到破坏,人民不再有服从义务,此时“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如重组立法机关)。第二,立法机关和君主(执政当局)任何一方违背他们的委托时,如立法机关自己侵犯人民的财产,他违背了委托,人民因此不需要再服从他了。行政执行者接受双重委托,当他们违背这种委托时,洛克特别提到这样的例子,“公然预先限定选民们要他们选举他曾以甘言、威胁、诺言或其他方法收买过的人。……这种操作候选人和选民并重新规定选举方法的行为,岂不就是根本上破坏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吗?”这无疑违背了最初的信托,因此政府应被合法解体。归根到底,洛克的分析表明的是,就是一切不基于权利和契约的强制力等同于解除契约,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拉回到自然状态,以前基于契约的一切约束被解除,于是每个人都有抵抗侵略者和自卫的权利。在这种场合,人民的反抗是合法的,人民的反抗就不是叛乱。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审慎的贝克莱主教把人民反抗的权利限于自卫,而没有扩展到因为以前遭受的暴行而实施报复。反抗者没有惩罚别人的权利。对此,洛克予以否认。然而今天看来,贝克莱主教的保守主义思想更可取,而洛克则稍显激进。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洛克坚持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按照规定立法机关存续时间期满,一是政府滥权而丧失权力,在这两种情形发生时,(立法)权力重归社会,人民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任何适当的新人。
   洛克留下的未解难题是自然法和建构色彩十分浓厚的契约假设。这两者的解决办法,只有在生物演化和文化演化理论取得突破以后才有可能。今天我们有幸看到这些领域的研究正在取得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