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门岛旅游: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 乘成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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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历史云烟〓〓 2010-01-19 10:00:39 阅读99 评论0   字号: 订阅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前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的成员最初都是由分别设立的专案组进行审查的。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给重建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中纪委接受这一任务后,建立三个小组:第一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刘顺元为首,审理林彪集团案件;第二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张启龙为首,审理江青集团案件;第三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直接领导,以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为首,审理康生、谢富治的问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后经请示中央决定,成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纪委组织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委的同志参加,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这个办公室对外也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室。该办公室下设一组(负责审理林彪集团案)、二组(负责审理江青集团案)、审理组、秘书组。这时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正式定名为“两案”。对“两案”的审理,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要查清林、江集团的罪行,就必须对“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都彻底查清楚,分清是罪行还是错误,不论涉及到谁都应查清。另一种意见认为,清查只能清查到四届人大或党的十大前后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则就发生“是否砍旗”的问题。这个情况向王鹤寿和胡耀邦作了汇报,经过领导小组讨论,支持第一种意见。即对“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一律查清,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经过查证的大量事实,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性质清楚地暴露了出来。

 

1979年7月28日,中央“两案”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组长胡耀邦(当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传达了中央指示:“两案”审理工作是非常严肃的,要向子孙后代负责,向全党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8月,根据邓小平的提议,在京西宾馆召开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在会议上,胡耀邦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对‘两案’犯错误和犯罪人员的处理……要考虑‘文革’的历史条件,要按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凡是判刑的,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又说“我们现在面临对被告提起公诉,起诉书我们没有搞过。包括我自己。起诉书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这样,检察院就得以提前介入。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华国锋、邓小平等听取了“两案”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胡耀邦汇报完毕,邓小平说:“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把他们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判,按集团案把起诉书写出来。审判的时候注意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即祸国殃民的罪行写出来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写那么细。”华国锋做总结发言说:“对于两个案子,不管判刑也好,党纪处分也好,总的精神要把我们党的好传统发扬起来,就是要我们对这些人的处理站得住脚。”

 

1980年2月,中纪委根据对“两案”审查的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两个集团触犯了国家刑律,决定把“两案”主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追究刑事责任。

 

3月17日,恢复不久的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事宜。胡耀邦、余秋里等书记处成员到会,刚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也应邀参加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下列六条意见:(1)正式按“集团”进行审判。(2)起诉书、证据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3)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讲话,让他们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4)在起诉前,把起诉书发给被告,争取被告不仅自己服法,而且出来作证。(5)根据中央的提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担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壁及王鹤寿、杨得志等同志参加。(6)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针对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不公开审理。……林彪案由军事检察院起诉,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

 

3月底,中央书记处再次开会讨论对“两案”案犯起诉书初稿。受中央委托负责“两案”审理的彭真,首先发表意见说:“我看了对‘四人帮’的起诉书和材料,没有什么意见。对这帮人要有充分的估计,他们做了多少坏事,他们知道,我们不知道。所以在预审中不能轻敌,轻敌就要打败仗。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一定要经过预审来核实,还有口供问题,法律上有证言,但我们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

 

随后胡耀邦说:“这件事一定要办好,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具体有以下几条:一、罪证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最重要的是要同毛主席的错误分开。这样做,符合历史的真相。比如,江青是一贯搞逼、供、信的,毛主席一贯反对搞逼、供、信……。二、对罪犯要做好分化瓦解工作。要让他们认罪服法,要让他们中有的人能站出来讲真话。比如王洪文、毛远新,他们要讲真话,对搞清这个案子非常有利……。三、处理要妥善。自始至终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们的后代都知道我们对他们是仁慈的。”

 

他又说:“我同意彭真说的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时间不要限制太死了。”黄火青、江华插话,都提到“要重视证据”。

 

彭真最后说:“……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现在的起诉书(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来。……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经过调查研究,有什么算什么。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

 

这次会议记录,很快传达到参加“两案”的工作人员,他们组织两个精干的班子,按照要求将工作开展起来。总政保卫部组织预审组,与羁押在秦城监狱里的案犯接触,核查罪行。取证组分赴全国各地,和中央有关机关向知情人依法取证。起诉组进一步修改起诉书草稿。

 

3月30日,全军“两案”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史进前副主任代表“两案”审判领导小组,紧急布置林彪集团案办公室各组加速工作进程。

 

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案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5月中旬至下旬,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两案”审判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听完汇报后,他面带笑容说:“现在形势大好。我讲的是‘两案’的形势。五中全会上制定新党章和十二条准则。四同志解除了职务。决定为刘少奇平反,开追悼会。悼词中讲林、江一伙,把头子定了。这些,对‘四人帮’一伙震动很大。”

 

针对林彪案的审判准备工作存在的问题,他指出:首先,林彪案所有案犯交总政。从诬陷刘少奇入手,突破案犯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的问题。其次,是突破禁区,包括思想的禁区、人的禁区、材料的禁区。档案是重要材料,一部分集中在中纪委,一部分集中在中央办公厅,要组织人去看。

 

随后,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就查阅档案资料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7月,中共中央发出红头文件,批准“两案”办案人员,可以到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档案馆及中央政法机关等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这样,取证组得以从这些单位的档案里取到证据。

 

9月4日至5日,中央书记处对“两案”问题又进行了讨论,制定出新的审判方案。

 

9月8日下午,彭真就“两案”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华国锋、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胡耀邦等听取汇报。彭真甩开材料汇报说:“关于‘两案’的问题书记处讨论了两次,9月4日及5日上午。现在主要情况弄清了,10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谋害毛泽东有江腾蛟,他是‘三国四方’会议确定谋害毛泽东主席的指挥官。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陈伯达同林彪、江青两个集团的罪行都分不开。五加五共10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草稿),拟判10个人。除江腾蛟外,9个人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10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他们的主要罪行弄清了,林、江是头子,康、张是军师。两个集团是狼狈为奸的一伙。”“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同毛泽东的晚年错误划开了。”“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都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

 

对于几个具体问题,彭真也谈了自己的意见:什么时候审?是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出台前审?还是出台后审?他主张先审。怎么个审法?他主张“两个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理由是“这两个集团没法分开”。而黄、吴、李、邱、江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点好事,打过仗,由军人组成的第二审判庭会审。在审判时间上,彭真提出“9、10月份开庭”。这时,邓小平拿起起诉书说:“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了。”

 

华国锋只简单地说了几句:“还是一案起诉好。”“两个集团互相勾结犯罪。”“10月初就审吧,不要再拖了!”“外国人不要参加。”

 

接着邓小平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至于是先搞决议,还是先审判,他果断地表示:“先审。”以什么形式审判,他提出“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这些建议基本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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