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距离三八线多远:钟丽娟:如何看待“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23:49

2011至2012年被称为中国的“大选年”。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的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据统计,参加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如此大规模的选民参与,使我们将目光聚焦选民手中的选票。作为选民意愿表达的最基本工具,选票的内容承载着一个国家对选举制度的设计和思考。


  每一个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都会发现手中的选票包含着四项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但在我国《选举法》中,并没有关于选票内容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在第39条对选举人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就是说,选举人(包括选民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无效。二是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另选他人,包括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弃权,即不作任何选择,包括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值得探究的是,在正式候选人已然确定的情况下,选票上为何还要有“另选他人”的选项设计?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 1953年《选举法》没有对选票内容作出规定,但邓小平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在选举的时候,选举人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选民。经过这样程序,可以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见,并使选举获得圆满的结果。这一表述,是对选票上另选他人选项的肯定和解释。在投票方式上,1953年《选举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乡镇等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也就是说,当时我国直接选举的投票方法还不是完全无记名的,这也是由我国当时的社会情况、人民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但缺少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保障,投票时另选他人难免会增添许多顾虑。


  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并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他人,作为选票上的四个选项之一得到明文肯定。1979年《选举法》至今已历经五次修正,但关于选票的内容却未曾作过修改。另选他人,是在有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下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另行选择。如此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选举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选票的这一内容规定,在选举实践中也的确实现了其设计的初衷。从2001年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通过选民“另选他人”的方式,高票击败两名正式候选人而当选为人大代表,到2003年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先后有许多人大代表通过这一方式成功当选。据北京市选举办公室公布,在2011年11月刚刚完成的北京市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市16个区县共选出区县人大代表4349名,另选他人当选6人,占0.14%,各乡镇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931名,其中另选他人当选47人,占0.47%。由此可见,虽然击败正式候选人而当选的比例极低,但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仍然为那些在现有体制下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参选者提供了可能当选的唯一途径。同时,正式候选人经过提名、讨论、协商甚至预选等一系列程序,若最终仍被“另选他人”的方式击败,那也意味着正式候选人没有获得选民的广泛认可,既可能是选民对候选人本身不认可,也可能是选民对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不认可。总之,另选他人体现了选举人在选举中的一种主动,它体现着民主,同时也体现着民意,是选举人真实主动地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


  尽管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在价值上值得肯定,但在法律上仍有需待完善之处。根据我国选举法,直接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是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具体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组织提名”,另一种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选民提名”。同时,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还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名产生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当意见难以一致时,还要通过预选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此外,选举委员会还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正式代表候选人要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相比,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而当选的人大代表,既没有经过简历公示,也没有经过选前承诺等诸环节。另外,以中国的重名率之高,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仅写“另选他人姓名”,其所提供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选票作为一张沉默的纸,在无记名投票的情况下,若有疑问也无从查实,容易造成选举的不够科学和严谨。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人大代表选举至今,我国一直保持极高的选民参选率,但选民积极主动地表达自身意愿却始终显得弥足珍贵。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随着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我国人大制度和人大代表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们对选举的认识还更多地停留在价值层面,在操作层面上无论立法还是制度建设都还远远没有跟进。所以,从细节入手,让制度设计与价值追求同步,将是完善我国人大和选举制度的当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