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金沙半岛海景酒店:地方干部与军队干部的级别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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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观点的方便,先来转摘部分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办发【1994】14号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每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车。过去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以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1994年9月5日
国务院各部委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
一.部长级:54平米/每人
二.副部级:36平米/每人
三.司局级:18平米/每人
四.处级及处级以下:6平米/每人
军以上机关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①大军区正职100平方米/人。
②大军区副职75平方米/人。
③正军职50平方米/人。
④副军职25平方米/人。
⑤师、团职12平方米/人。
⑥营以下干部8平方米/人。 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干部住房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是中办和国办联合制定。军队系统是总后勤部制定),单位:平米。
正部长级 220 正军职 220
副部长级 190 副军职 190
正司局级 120 正师职 120
副司局级 105 副师职 105
正处级 90 正团职 90
副处级 80 副团职 80
正科级以下 70 正营职以下 70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3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党组:
中央同意我部《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
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一批老同志对党和人民的革命事业曾做出巨大贡献,现在他们有的仍在领导岗位上担负着繁重工作,有的已经离休,有的正准备退到二、三线。为了解决部分老同志按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级待遇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2、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二、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2、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4、建国以后提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5、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住房待遇: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四、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第39号文件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对已批准提高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下列原则掌握;原已配有专车的,待遇不变;按副部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职秘书,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六、按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过部、委党组申报,其中按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按部长级待遇的,报中央审批。省、市、自治区需要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
组通字[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同志的关怀,中央决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请按上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的请示报我部审批。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1年12月13日 关于高级干部亲属出国审批权限的规定
高级干部(既中央和国家机关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副省长,军队副军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及其子女,不论因公、因私、长期、临时出国(出境),除按正常手续审批外,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的,要报中央组织部审查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查批准;在军队工作的,要报总政治部审查批准。
2000年中组部文件规定行政12级以上局级以上的红军时代的干部,可以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
关于提高部分离体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组通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对符合提高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及时报我部审批;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抓紧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5年7月25日 1965年取消军衔时军队干部套改地方行政级别
1965年6月全军干部级别套改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减薪定级),套改以1952年评定的级别为准:
大军区级定为四级或三级(注:之前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中央已将国家行政级的一、二、三级合并为三级);
正兵团级一般定为五级,有的为六级;
副兵团级一般定为六级,有的为五级;
准兵团级一般定为六级,有的为七级;
正军级一般定为七级,有的为六级;
副军级一般定为七级,有的为八级;
准军级一般定为八级,有的为九级;
正师级一般定为九级,有的八级或十级;
副师级一般定为十级,有的为十一级;
准师级一般定为十一级,有的为十二级;
正团级一般定为十二级,有的为十三级;
副团级一般定为十三级,有的为十四级;
准团级一般定为十四级,有的为十五级;
正营级一般为十五或十六级;
副营为十七或十八级;正连为十八或十九级;
副连为十九或二十级;
正排为二十一级;
副排为二十二级;
士兵提干均为二十三级。
学生入伍提干:
大学本科为二十二级;
大学专科为二十三级;
中专毕业为二十四级。 《关于解决部分离休干部职务等级待遇的通知》(总政1982年4月)
1964年前老将军离休后待遇的规定:
1、行政六级(或原中将)1965年底以前任大军区副职的干部,可按大军区正职待遇。
2、行政七级的兵团职干部,1965年底以前任正兵团职的,可按大军区副职待遇;1965年底以前任副兵团职的,可按正兵团职待遇。 3、行政七级的正军职干部,一般可按副兵团职待遇;1965年底前任正军职(或中将)的,可按正兵团职待遇。
4、行政八级和九级的正军职干部,原为少将(或原为准军级)1965年的以前任军职的,离休后可按副兵团职待遇。
5、行政九级(一般为1955年授予大校者)的副军职干部,可按正军职待遇。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老干部待遇又做了规定(1988年)
具体规定如下:
1、原行政六级或1965年前中将一律享受大军区级待遇;
2、原行政八级或1965年前少将一律享受兵团级待遇;
3、原行政十一级军队干部一律享受军级待遇;
4、原行政十五级军队干部一律享受师级待遇;
5、团级以下待遇的红军一律享受师级待遇。 编者按:
一、关于离休干部军队与地方的待遇比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与地方老红军除外,其人数已经很少,待遇一般要放得更宽一些)
1.按部长级待遇:
地方规定:1).行政六级以上的(含六级);
2).建国以后提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军队规定:原行政六级或原1965年前中将一律享受大军区级待遇
2.按付部长级待遇:
地方规定:1).行政八级以上的(含八级);
2)建国以后提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军队规定:原行政八级或1965年前少将一律享受兵团级待遇
二、军队与地方离休高级干部的待遇解析
1.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条件,地方干部的标准是明确的:原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或曾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的。 军队对应条件:原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或原中将军衔的,一律享受大军区级待遇。
因此,可以理解为军队大军区级相当于地方正部省级。但是,根据军队1965年的级别套改情况:副兵团级一般定为六级,有的为五级;准兵团级一般定为六级,有的为七级;正军级一般定为七级,有的为六级。这样,“文化大革命”前的地方正部省级就涵盖了军队级别中的付兵团、多数准兵团及少数正军级。
2.享受付部级待遇的条件,地方干部的标准也是明确的:原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或曾担任过付部长、付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的。
军队对应条件:原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或原少将军衔的,一律享受兵团级待遇。
可以理解军队兵团级相当于地方付部省级。不过,1965年军队套改级别的情况是:副军级一般定为七级,有的为八级;准军级一般定为八级,有的为九级;正师级一般定为九级,有的八级或十级。于是,“文化大革命”前的地方付部省级就涵盖了军队级别中的付军、多数准军及少数正师级。
按照1965年军队套改的一般(基准)情况分析,由于付兵团、准兵团一般定为六级,准军级一般定为八级。就一般情况而言,将兵团级对应于正部省级,军级对应于付部省级是比较适当的。具体情况又将因人而异。现在军队取消了兵团级,与存在兵团级相比,使得在实际上是大军区级比原来略降,而军级比原来略提,两者之间的差异幅度少了兵团级的正、付、准兵团三级。军队与地方干部之间的级别待遇究竟如何对应,依然是一个难以说得明白的问题。不过,根据以上分析,大体上可不可以这样考虑:
关于大军区正级是否对应与地方正部省级的问题,争论较大。个人认为,大军区作为署理数省(区)防务的一级方面军军事机关,其担负国家安全的军事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语。就其历史沿革来看,现在的七大军区的防务区域比原来的六大军区小不到那里去。例如,沈阳、北京、兰州、成都军区的管辖地域都与原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相同。唯南京军区与华东军区比,少了一个山东。广州军区与中南军区比,虽少了一个河南,但又多香港、澳门特区。山东、河南归济南军区管辖,相当于中原方面军(总战略预备队)的地位。只是现在的大军区因顺应高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及不象建国初期要担负繁重的剿匪巩固政权的任务,大军区辖区内的部队数量要少多了。再从编制体制方面来看,现在的大军区管辖的主体是正军级单位的集团军和省军区,还包括付大军区级的军区空军。而省部级管辖的主体为司局地厅级,可以包括少数付省部级单位(市)。显然二者在体制设置的层次上是有重大差别的。中央明确:“高级干部(既中央和国家机关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副省长,军队副军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也是从正省部级、付省部级等与正军级、付军级等一一对应的关系。住房标准中并不包括地方正部省级以上和军队大军区级以上的情况。综上所述,大军区级一般应当略高于正部省级,但又低于国务委员级。如果认同大军区正级略高于正部省级,以下的地方与军队的对应关系就比较容易大体上划分了。个人认为,以下的大体对应关系是比较适当的(在待遇方面,军队干部可能比地方干部略高,例如付大军区级比正省部级、正军级比付省部级,至少规定的住房标准是不同的):
正部省级对应于大军区付级及少数正军级(如,大军区付参谋长、政治部付主任、装备部长、联勤部长等)。
副部省级对应于多数正军级及付军级。
师级对应于地厅司局级。
团级对应于县处级。
营级对应于乡科级。
连、排级对应于科员级。
军队干部级别与地方干部级别如何区分?军队什么级干部与地方什么级干部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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